一、工程初验
(一)初验条件
合同段工程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尽早向监理工程师申请交工的意向:
1.承包人拟申请交工的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剩余工程收尾工作量很少,且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这些工程时,不影响完工工程的正常使用及施工安全;
2.监理工程师已分别按照《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基本完成分项工程质量检查和评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分项工程交工证书。
(二)初验检查内容
合同段工程初验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在认为上述条件基本具备后,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意向书7天内组织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面内容对合同段工程完成初步检查,并通知工程管理部、相关承包人派人参加(其中路面承包人主要参与路基、桥梁宽度、高程、横坡等联合测量)。检查内容包括:
1.逐项检查拟申请交工的工程是否按合同要求已全部完成;
2.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
4.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程序及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5.是否有遗留未处理的重大技术、质量遗留问题;
6.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工程现场是否进行全面清理(包括临时用地和材料堆放场、弃、取土场等);
7.是否得到当地及环保等政府部门认可;
8.承包人是否按合同规定完成或基本完成有关的工程交工资料,文件的编制是否满足归档要求;
9.现场剩余工作完成计划(如果有)。
(三)初验报告
初验检查工作结束后,由监理工程师完成初验报告,初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段工程总体情况及初验概述;
2.现场存在的有关问题;
3.工程质量(总体)评定表及评定结果;
4.与评定表相对应的工程初验检查检测记录表;
5.初验检查结论。
如果工程管理部认为上述交工验收条件尚不具备,则由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抓紧完成上述工作,直至合同段交工验收条件成熟后,承包人再提出正式交工申请报告。
二、交工验收
1.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施工单位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5)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由监理工程师向工程管理部提出申请,工程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的交工验收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工程交工验收工作由建设中心主办,交委规划发展处、建设管理处配合。工程管理部根据验收的内容,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长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2.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7)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3.各参建单位主要任务
(1)建设中心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
(2)建设中心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3)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5)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6)工程管理部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7)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8)工程管理部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4.评分标准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工程管理部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5.交工验收报告及备案
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由中心部门会签后报市交委备案。
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承包人限期完成。
6.交工证书的签发
合同段工程交工证书是承包人办理交工计量和交工支付的必要条件,如果经验收小组检查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工程管理部应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成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合同段工程交工证书,证书中应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承包人最后一次提交交工申请报告的日期)。
合同段工程交工证书的汇编、整理工作由承包人完成,交工证书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管理部签发。
合同段工程交工证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封面;
(2)目录;
(3)合同段工程交工证书;
(4)评估报告;
(5)交工验收会议纪要;
(6)承包人交工申请报告;
(7)承包人及监理工作总结;
(8)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9)归还用地、用房及场地清理认可的证明文件;
(10)缺陷责任期剩余工作实施计划及承包人联系方式。
7.例外事项的处理:
如经交工检验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同意验收,但某些工程影响使用尚需整修和完善,且不同于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则应缓发合同段交工证书,要求承包人限期整修,待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经监理工程师复查认可达到质量要求并报请工程管理部审批后,再发给合同段工程交工证书。
如经交工验收认为个别项目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验收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与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发给合同段交工证书。
合同段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不再负责对工程的照管,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对于机电、交通安全设施等小型工程项目验收也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检查表格可根据设备供应商的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规范填写;需专项验收的项目(如消防、供配电)由工程管理部及各相关行业部门参加验收。
附件:合同段交工验收程序(见附图15)
合同段工程交工证书(见附表4)
附图15:
合同段交工验收流程图
附件3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交工验收时间:20xx年4月15日 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第20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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