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 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由股东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 年内缴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认缴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认缴方式、认缴额及认缴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认缴方式: 认缴额:人民币万元
认缴时间: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任免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 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任命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的,由股东本人行使以上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 3 页 共 3 页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 4 页 共 4 页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自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第 5 页 共 5 页 年 月 日
菏泽法正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某公司出资设立菏泽法正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菏泽法正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菏泽市人民路数码大厦A座5楼。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项目管理、招标咨询。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 。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五条:股东的名称:某公司
第六条:股东的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同意,本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决定于20xx年12月16日之前以货币或实物方式出资。
某公司 营业执照号:371700228033131 认缴出资2000万元,出资比例100%,决定于20xx年12月16日之前以货币或实物方式出资2000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3)聘任公司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9)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由XX担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会议,检查公司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决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
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XX担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经股东聘任由XX担任,监事对股东
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予以纠正;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提出罢免建议。
(4)提议召开临时公司管理人员会议;
(5)向股东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五条:议事规则:公司重要变更事宜和经营策略应充分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或职工代表的意见,由股东作出决定并留存备案。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交送股东。
第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由执行董事
兼经理XX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事由与清算
第二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公司股东(签字):
年 12 月16日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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