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调研报告终稿1021

现场与网络联合拍卖的完善

——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拍卖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课题负责人 廖少昆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课题组成员 李永松 李 斌 刘家红 邓少荣

何世辉 王美丽 汪 晓

课题负责单位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

审管办、研究室、执行局

执 笔 人 何世辉、刘家红、邓少荣、王美丽

完成时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司法拍卖调研报告终稿1021

目 录

内容摘要......... ..................... ........ ............ 1

前言.... ........ . ......... ......... ......... ............. 2

一、桂林法院司法拍卖改革的基本情况... ......... ............. 3

(一)机构人员基本情况... ......... ......... .. ... .. ....... 3

(二) 20xx年—20xx年司法拍卖成交情况.. ... .. ... .. ... .. ..5

(三)桂林法院深化司法拍卖的主要做法.. ... .. ... .. ... .. ...7

1.统一认识,坚定做好司法拍卖改革工作的信心.. ... .. ... .. ...7

2.明确目标,确保诉讼资产处臵保值、增值,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8

3.突出重点,建立科学、公开的司法拍卖工作机制,实现“阳光拍卖” ..9

4.加强协调,确保司法拍卖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 .. ... .. ... ...10

二、司法拍卖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难点.. ... .. ... .. ... .. .11

(一)机构人员问题严重制约委托拍卖工作发展.. ... .. ... .. ... ..11

(二)法院内部纵向、横向沟通、协调有待完善.. ... .. ... .. ... .. .12

(三)拍卖信息公开工作不够规范... .. ... .. ... . ... .. ... .12

(四)拍卖保证金管理不规范... .. ... .. ... .. ... ... ... ... 13

(五)拍卖公司不依法实施拍卖的现象仍然存在... .. ... .. ... .13

(六)拍卖佣金过高导致拍卖成本高企... .. .. ... .. ... ..... .14

(七)拍卖前评估工作不规范造成评估价值偏离市场价值... .. .. ..15

(八)“联拍网”知名度低,拍卖公告宣传招商力度有限... ... .. 16

(九) 涉诉资产瑕疵较多,标的审查机制有待完善... .. ... ... ..16 II

(十)起拍价及再次拍卖的降价与市场需求不适应... .. . ... .... 17 (十一)拍卖相关各方恶意串谋时有发生... .. ... .. ... .. ... .17 (十二)拍卖标的瑕疵影响司法拍卖成效.. .. ... .. .... .. ... .21

1.不动产拍卖标的物常见的瑕疵.. ... .. ... .. ... ... .. ...21

2.动产拍卖标的物常见的瑕疵.. ... .. ... .. ... .. .... ... .21

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拍卖改革的建议... .. ... .. ... .. .22

(一)制定强制执行法,完善司法拍卖立法体系建设... .. .. . ...23

(二)完善机构建设,加强内部沟通协调... .. ... .. ... .. .. ..24

(三)规范拍卖关键节点,充分发挥阳光拍卖优势.. .. ... .. .. ..25

(四)加强网络交易平台建设,完善电子交易流程... .. .. ... .26

(五)完善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与考核机制... .. ... . . ... ..26

1.重点环节的规范操作与监督... .. ... .. ... .. ... .. ... ..26

2.动态量化管理和信誉绩效排名制度... .. ... .. ... .. ... ...27

3.加大对串通行为的打击力度... .. ... .. ... .. ... .. ... ..27

4.拍卖佣金的完善措施... .. ... .. ... .. ... .. ... .. ... .28

(六)完善评估程序及评估费用收取制度... .. ... .. ... .. . .29

(七)完善拍卖标的审查制度,减少拍卖标的瑕疵 .. ... .. .....30

(八)充分发挥现场与网络联合拍卖的优势.. ... .. . .. ... . .32

(九)创新拍卖价款的给付制度.. ... .. . .. ... .. . .. .. ..33

(十)尽量缩短拍卖期限,减轻拍卖的时间成本投入... .. ... .. 34

附件1:关于本次调研的成果转化...... .. .. .. .. .. .........31 III

附件2:调研问卷............ ............. .... .. ... .... .39 IV

现场与网络联合拍卖的完善

——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拍卖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内容摘要]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实现案件当事人债权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以公开、透明实现涉诉资产价值最大化,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示了公正司法的形象,树立了司法权威。由于司法拍卖处于权利兑现、利益交割的关键环节,属于各方利益竞相追逐、各种“潜规则”滋生交错的敏感区域,涉及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形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12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委托评估、拍卖以及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其重点在于明确了司法拍卖的管理主体是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统一行使委托拍卖工作的管理职能,并确立了对司法拍卖工作的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和当事人监督等多种监督机制。本次调研拟通过了解桂林市法院司法拍卖改革自20xx年以来取得的成效,衡量司法改革是否取得预期效果,及时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探究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可能的走向,着力构建符合司法规律、切合工作实际、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拍卖工作机制,实现诉讼资产效益最大化。(全文共13996字)

[关键字]司法拍卖 规范化 阳光化 深化改革

前 言

在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司法拍卖的修改或许由于其“可以委托拍卖”与“应当拍卖”之间的变动不显著而未引起广泛关注,但通过与此前得到赞赏也备受争议的浙江法院试水淘宝网事件相联系,可能就需要考量一下这是否将成为继19xx年实行对外委托拍卖之后,人民法院将收回拍卖权的一个“信号”。上世纪末,最高人民法院在缺乏实践经验积累的情况下,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确立了委托拍卖制度,以示摆脱法院执行机构司法腐败的决心。然而事到如今,这项历经十五年的改革措施似乎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委托拍卖不仅没有让法院和法官与权利兑现、利益交割的司法腐败相隔离,就连参与其中的拍卖公司也被各种负面报道缠身。地方法院改革热情高涨,不时有各种改革举措出台:有在拍卖公司之外引入产权交易机构的第三方主体对拍卖公司进行制约的,有指定拍卖场所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也有对拍卖公司严格资质审查,实行“市场准入”的。而浙江法院通过淘宝网实现涉诉资产变现是改革最为激进的,不但意味着甩掉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也可能预示着扭转实施15年之久的委托拍卖制度,将司法拍卖重新收归法院。为了解自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12日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广 2

西高院20xx年8月下发了《委托拍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以来,桂林市法院在司法拍卖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效,衡量司法改革是否取得预期效果,及时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探究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可能的走向,桂林市中院申报本次调研作为全区法院自抓重点调研课题,并成立了以廖少昆院长为课题负责人,由法医室、审管办、研究室、执行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调研课题组,对20xx年-20xx年全市法院司法拍卖工作进行了调研。在具体调研方法上,采取了深入实践走访与理论分析研究、开展座谈会与发放调研问卷相结合、普遍性与抽样调查、一般性调查与具体性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以已结案件当事人、社区居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拍卖从业人员、政府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律师等人员作为调研对象,通过走访本市基层法院、商务局、拍卖公司,展开座谈会十余次,访谈人员逾200人次。本次调研发放调查问卷275份,收回275份,有效问卷273份。

一、桂林法院司法拍卖改革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人员基本情况

广西高院于20xx年8月下发了《委托拍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式确立委托拍卖工作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办理,并采用网络联合方式开展司法拍卖。所谓“网络联合拍卖”,是 3

指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主板拍卖机构利用网络公开拍卖平台,在协办拍卖机构联合参与下,采取现场拍卖会与网络公开竞价同步进行的方式,将财产拍卖给最高竞价者的执行措施。为满足改革后司法技术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桂林市两级法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具体人员机构情况如表一所列。

表一:桂林市法院司法技术人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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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研发现,目前桂林市司法技术辅助队伍存在以下特点:一是设臵独立对外委托部门的法院较少,负责委托拍卖的机构不统一,仅有全州法院单独设臵法医室,其余基层法院的委托拍卖工作附属于其他部门或者临时组成的工作办公室负责,而其他部门有自己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外委托工作质量得不到保障;二是基层法院专职人员配备较少,专职工作人员仅占20%,除全州法院有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基层法院均是兼职人员;有审判业务职称人员比例较低,占48.5%;三是工作机构职能不明。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委托拍卖等对外委托工作必须从审判执行部门中剥离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负责,其目的就是要在审判执行部门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设立隔离带,既是对外委托工作专业化的需要,也是防范腐败发生的制度措施,但有的法院仍然存在由审判执行部门法官直接参与委托拍卖工作。另外,少数法院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负责办理委托拍卖工作的做法也不妥当,纪检监察部门担负的应该是对外委托拍卖工作的监督职能。

(二) 20xx年—20xx年司法拍卖成交情况

20xx年—20xx年已结委托拍卖案件227件,拍卖成交金额人民币2.8亿元。通过对近三年桂林法院存在如下特点:

一是随着执行力度的加大,进入拍卖程序的案件数量、拍卖成交标的总额和拍卖金额占执行结案标的比例呈现均的均大幅上升,其中拍卖成交标的额年均上升幅度达到50%以上。具体情况表二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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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首次拍卖成交率逐步上升。如表三所示,近三年首次拍卖成交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占成交案件的18.6%、31.3%和49.6%,但仍有大部分案件需要降价重拍才能成交。首拍是实现拍卖溢价成交的关键环节,首拍成交率高,案件溢价率相应就容易提高。因此,实现首拍成交率的提高对于司法拍卖改革实现涉诉资产价值最大化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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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撤拍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流拍、中止案件仍然为数不少。由于法院执行案件中调解力度的加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和解或执行过程中以物抵债、自动履行等事由而撤拍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改革后,撤拍数量从9件陡然上升到18件。原因可能是对外委托拍卖移交技术管理部门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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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部门由更多的精力进行案件的精细处理,使得案件处理效果有明显提升。当然,随着案件总数的上升,目前中止拍卖和流拍的案件仍位为数不少,这是今后进一步改革工作中值得关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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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拍卖溢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受制于宏观经济环境影响,整体溢价率始终为负数,委托拍卖在实现涉诉资产价值最大化方面总体效果不理想。受房产限购及房贷收紧的影响,房地产类标的溢价率一直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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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房地产类标的应作为拍卖招商的重点关注拍卖类型。从 7

以下二表可以看出,近三年房地产类标的占总标的金额的比例大幅攀升,而该类标的的溢价率与其他类别相比没有任何明显优势。因此,应当重点关注房地产类标的拍卖,通过与房产管理部门、房产交易中介机构建立联系,提高房产拍卖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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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桂林法院深化司法拍卖的主要做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广西高院于20xx年8月下发了《委托拍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正式确立委托拍卖工作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办理,并采用网络联合方式开展司法拍卖,除积极落实落实人员机构外,还主要从以下四方面着手推动司法拍卖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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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深入开展:

1.统一认识,坚定做好司法拍卖改革工作的信心。及时召开全市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组织学习最高法、自治区高院关于深化司法拍卖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明确司法拍卖改革的目标和总体思路,研究分析加强和完善司法拍卖改革应注意把握的问题。院党组高度重视司法拍卖改革工作,把司法技术工作列于单项考核,研究制订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专业机构接受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对外委托评估、拍卖统一移送到中院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对相关工作进行培训,并从人、财、物大力支持,配备了专门的法庭、电脑,各基层法院都设立了外委托工作部门,为全市法院司法拍卖改革顺利推进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2.明确目标,确保诉讼资产处臵保值、增值,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一是引入公共交易服务平台,采取现场拍卖与互联网竞价同步进行的方式,充分保障司法评估、拍卖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竞买人可以到拍卖会现场参与竞买,也可以远离现场,通过互联网参与竞买;委托人、政府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及时了解拍卖进行情况,对拍卖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这样既有利于扩大了信息发布的覆盖面,提高拍卖招商力度,提升成交率,又可以让竞买人相互分离,减少人为干扰,有效防范暴力、恐吓等阻碍 9

竞买人自由竞价及恶意串标、围标等扰乱正常拍卖秩序现象的发生。二是规范拍卖场所建设,统一择优选定了三正、佳润、鑫盛三家拍卖行所属的标准拍卖场所,其他拍卖公司接受我市法院委托业务必须标准拍卖场所举行现场拍卖与网络拍卖同步进行拍卖会,以“阳光交易”破除“潜规则”,有效地优化了拍卖的场地条件。三是规范拍卖信息发布,扩大拍卖招商力度。对拍卖公告发布的范围、版面、字号、内容和样式进行详细规定,要求委托法院将涉案财产信息在“联拍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公开,随机确定机构后,也必须及时将选定结果在网站上公示。目的是拓宽信息公开程度,扩大拍卖公告关注度,提高拍卖效益,防止暗箱操作。四是推行大额标的资质准予制度和联合拍卖制度,1000万以上的标的物拍卖需要A级资质拍卖机构,2000万以上的需要两家机构,其中一家应该有A级资质。5000万以上的,需要三家,其中一家要2A级以上。同时对财产价值较小、分散拍卖不利于降低拍卖成本的小额标的进行整合,实行捆绑拍卖。20xx年8月,桂林中院即运用阳光拍卖方式,在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成功交易广西法院首宗超千万元涉诉国有资产拍卖项目,该宗土地拍卖底价为860万元,经过竞买人24轮报价,以1305万元的报价成交,溢价率为51.7%。

3.突出重点,建立科学、公开的司法拍卖工作机制,实现“阳光拍卖”。司法拍卖处于权利兑现、利益交割的关键环节,各方 10

利益相互追逐,而相关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缺乏监督,使这一领域成为“司法腐败”的重点区域。司法拍卖改革的重要内容还在于要通过健全制度,充分利用网络科技,扩大公开力度,真正实现预防腐败。桂林市两级法院都建立了分离制衡的司法拍卖权运行机制:一是将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从审判、执行部门彻底剥离,交由司法技术部门统一负责管理,由纪检监察部门对选机构、竞买人报名、拍卖现场等关键关节进行监督。审判、执行机构不再参与选定评估、拍卖机构;二是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公开采取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司法评估、拍卖机构,并且必须要求拍卖机构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拍卖活动全过程及公示拍卖结果;三是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对外委托评估、拍卖需要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统一移送到市中院法医技术室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市中院法医技术室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后当日必须通过内网送达移送法院,由移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评估、拍卖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中院法医技术室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四是加强保证金管理,优化竞买人报名程序。竞买人登记资料、保证金账户信息查询等需要严格保密的环节得到有效保障,确保竞买人信息保密,解决向特定买受人泄漏其他竞买人信息的问题,避免了多方掌握竞买人信息容易泄密的顽疾。

4.加强协调,确保司法拍卖改革工作顺利开展。一是注重与商务局、工商局、拍卖企业的沟通协调,总结分析司法拍卖改革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特别加强对拍卖企业的指导监督,放开准入条件,实行自愿报名原则,但对违反法院关于拍卖工作的相关 11

管理规定的,给予计分直至开除名册处理。二是加强与审判执行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委托拍卖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在委托拍卖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作了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主动与委托部门沟通,共同研究,争取达成共识。三是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后,逐级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解决;积极开展调研、指导,及时听取基层法院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意见、建议,总结和讲评深化司法拍卖改革的要求和经验切实加强了对基层法院司法拍卖改革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改革总体情况是好的,委托拍卖案件都能实现现场与网络联拍完成,拍卖会现场都能在标准化的拍卖场所举行,拍卖工作相关信息都能公开,司法拍卖工作步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取得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拍卖信息和拍卖活动公开,司法拍卖工作实现阳光透明。所有拍卖案件的委托邀标信息、拍卖公告、评估报告、标的详情等拍卖资料、拍卖会现场、拍卖应价过程、拍卖结果等拍卖活动相关工作信息通过“联拍网”向社会公开。拍卖信息的公开工作和拍卖活动通过网络面向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且大大提高委托法院、工商管理部门监督的节点并提高效率。二是权力“随机”运行确保公正规范,委托拍卖权“随机”运行,委托法院采取公开摇珠或网上随机方式从备选机构名册中选定接受拍卖委托的机构,随机过程有当事人、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在场监督,拍卖执行权“随机”运行。委托法院随机选定的机构是主办拍卖机构,但其他拍卖机构(协 12

拍机构)招商来的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能分到拍卖佣金的40%,激发招商力度;竞买应价权充分行使,竞买人既可以在标准化的拍卖场所现场参加竞买,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参与竞买,避免围标串标、职业控场。三是司法拍卖工作公信力明显增强。自全面实施改革以来,司法拍卖成交率、溢价率指数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我市法院未发生利用司法拍卖违法违纪案件,有关司法拍卖工作的信访投诉案件也大幅减少,多个法院此项工作实现了零信访。四是改革得到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司法拍卖改革措施得到了当事人的拥护、社会的认同,也得到拍卖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大力支持和认可。

二、司法拍卖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难点

(一)机构人员问题严重制约委托拍卖工作发展

从调研的情况看,虽然中院与少数基层法院设臵了司法技术辅助机构,但机构的设臵与职能的行使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负责委托拍卖的机构不统一。除个别基层法院有独立建制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外,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委托拍卖工作附属于其他部门,其中附在院办公室的有7家,占41.2%;附在审管办的有4家,占23.5%,附在监察室、立案庭的各2家。而其他部门有自己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外委托工作自然就成立副业,工作得不到重视,工作质量自然得不到保障。二是人员不固定,流动性大。司法技术辅助专职人员比例较低,仅占35.5%,许多基层法院没有配备专职办理人员,对外委托拍卖工作业务不熟,工作质量效 13

率不高。三是工作机构职能不明。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委托拍卖等对外委托工作必须从审判执行部门中剥离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负责,其目的就是要在审判执行部门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设立隔离带,既是对外委托工作专业化的需要,也是防范腐败发生的制度措施。

(二)法院内部纵向、横向沟通、协调有待完善

一是上下级法院之间沟通不足。在委托拍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委托法院往往自行解决,没有及时请示上级法院,导致委托拍卖工作出现偏差;有的委托法院遇到问题没有经过研究形成初步意见,而直接请示或口头报告上级法院;有的重大拍卖案件,上级法院要求上报委托拍卖工作方案,委托法院臵之不理。有的中院对下级法院的委托拍卖工作不管不督,听之任之。二是在对外委托部门与审判执行部门之间职责不明确,二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虽然相关规定对审判执行部门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委托拍卖工作中的分工作了规定,但由于各部门对职权分工存在不同的认识,如在评估异议的审查、委托拍卖材料的移交、标的物流拍后再次拍卖的保留价确定等方面存在不同看法,造成部门之间沟通不畅,甚至相互推诿,影响了委托拍卖工作的开展。

(三)拍卖信息公开工作不够规范

一是部分法院未能按照《管理办法》和我院有关拍卖信息发布规范的要求及时准确发布拍卖标的相关信息,特别是通过现场 14

摇珠随机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后,没有及时将选择机构的结果在“联拍网”及“人民诉讼资产网”上公布。二是个别法院没有对拍卖机构草拟的拍卖公告进行审查并经一定的审批程序审批确认,造成拍卖公告发布不规范。

(四)拍卖保证金管理不规范

收取保证金是对竞买人的一种约束,也是对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的一种防范。在司法拍卖实践中,一是出现保证金过低,难以起到保证作用,目前习惯于以拍卖保留价的百分之五收取保证金,数额偏少,如果当事人悔拍,保证金往往无法弥补重新拍卖产生的差价和费用损失。二是保证金账户管理上不能做到专款专用,未能与其他资金账户相独立的问题。三是保证金退付不及时。由于保证金账户与法院其他账户合并使用,为保障法院其他资金的安全,保证金的退付需报领导层层把关,手续繁琐,往往竞买人一时找不到人办理手续而往返奔波,长此以往,对人民法院司法形象甚为不利。

(五)拍卖公司不严格依规实施拍卖的现象仍然存在

实践中,部分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不规范,不主动将拍卖信息提交法院审查,个别拍卖案件还存在当事人合理怀疑参与拍卖的竞买人相互串通的合理怀疑。这与我国拍卖行业起步较晚,发展较快,拍卖行业在普遍面临暴利诱惑的同时也承受着吃不饱的生存压力的现状有一定联系。据广西拍卖行业协会统计,截止 20xx年2月,广西共有拍卖企业203家,具有A级以上资质的 15

只有31家,占总数的15.3% ,但这31家A级企业的成交额却接近全行业成交额的六成,其他182家拍卖企业的生存压力可想而知。而在业务来源方面,法院的委托又通常是各拍卖公司的重要业务组成部分——在20xx年以前,法院委托的业务通常占到拍卖公司成交额的20%左右;20xx年和20xx年虽然有所降低,但也维持在 12%以上,依然是拍卖公司重要的业务来源之一。这决定了多数的拍卖企业必须要将目光更多地放在如何获取业务来源和从拍卖标的牟利之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拍卖公司的大量短期行为甚至是与法院进行利益勾兑的现象。

(六)拍卖佣金过高导致拍卖成本高企

拍卖佣金相对过高对执行拍卖效果的恶劣影响已经由来已久,早在19xx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委托拍卖制度之初,就有学者提出批评,认为委托拍卖实际上是将“一种作为司法权限存在的拍卖变成了营利性机构的商业机会”。2004 年基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强烈呼声,最高人民法院《拍卖规定》,将民事执行拍卖佣金的收取做出了种种区别于任意拍卖的限制性规定,透过字字条文可以看出立法政策竭力降低执行成本的意图和宗旨。然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在具有英明的前瞻性的同时也难以避免的具有滞后性,在民事执行拍卖的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些许问题,致使民事执行拍卖的成本费用难以降下:②

其一,我国《拍卖规定》并未对拍卖佣金、评估费用的内涵①

②①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xx年第3期第140页。 刘皓:《我国民事执行拍卖制度的法律完善——以司法权威和司法高效为导向》,载于《法治论坛》第14辑,第 143、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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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详细的界定,致使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分歧。对于拍卖佣金是否应当包括拍卖的前期费用,执行法院与拍卖行、当事人之间经常发生分歧。其二,最高人民法院《拍卖规定》虽然确立了民事执行拍卖佣金的分段收取方式,但只规定了每段收取佣金的最高比例,实践中拍卖机构往往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收取拍卖佣金,在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实现时已经增加了其为实现债权的高昂费用。据广西拍卖拍卖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2012 年广西拍卖佣金收取比例为1.89%,与20xx年基本持平,比全行业平均佣金收取率略高。

(七)拍卖前评估工作不规范对司法拍卖造成不利影响 一是评估价值偏离拍卖时的市场价。标的物评估后未能及时进入拍卖程序,同时规定了降价拍卖,降价周期过长,进步不加剧了这种价值的偏离。由于评估收费的方式为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一些评估机构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往往不顾实际情况如何,将标的物的价值就高不就低,少数案件评估价值明显高于拍卖时的市场价,对拍卖成交情况造成很大不利影响。二是评估费用高导致拍卖成本大幅上升。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为简化办案程序,防止纠纷产生,将拍卖物一律委托评估,评估费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拍卖成本。有的拍卖物如不动产的评估需要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分别评估,需要缴纳双份评估费用。由于评估费用的收取依赖于拍卖价款的支付,目前50%以上的评估案件由于拍卖的撤拍或者流拍而无法收取评估费用。评估机构为了确保 17

收回成本,将未收回的费用转嫁到可收回案件上,造成评估费用高企,而越是评估费用高就越难收回的恶性循环。三是评估报告都注明了有效期,如果拍卖时间超出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则需要进行重新评估,不仅会造成拍卖时间上的进一步拖延,而且将前面的程序全盘推翻重新来过也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更会造成将会造成司法资源及社会资源的严重。四是少数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评估过程中出现明显的漏评、多评现象。在大兴资产评估时,评估工作人员态度不端正、工作不认真,评估资产的数量与实物不一致,有的出现漏项,有的虽然资产清单上面有列示,但实际当中可能已经遗失或是损坏,如果不认真与实际对比,仅以资产清单为依据,很容易造成多评。

(八)“联拍网”知名度低,拍卖公告宣传招商力度有限 根据桂林市十六家拍卖机构调研的数据显示,大多数拍卖案件仅有1-3人参加,3人以上参与竞拍的案件,20xx年为28.6%,20xx年为34.4%,20xx年为27.4%,20xx年为31.2%。

在针对“拍卖信息在“联拍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的做法如何评价?”的调查问卷结果为:认为“好”的占15.3%,认为“一般”的占58.9%,认为“不好”的占16.8%。

“联拍网”作为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众知晓率较低,受众较少,网上拍卖信息的发布未能充分发挥网络信息传播的快捷和便利优势,未能有效提升拍卖案件的招商效果,拍卖信息传播仍只限于传统纸质媒体影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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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涉诉资产审查机制有待完善

委托拍卖之前,对于拍卖标的的审查机制过于简单,不能充分披露标的物瑕疵,未能履行好瑕疵告知义务,如果只是简单的告知竞买人对标的进行现状拍卖,把标的物的责任推给竞买人,则只会加重竞买人负担,影响潜在竞买人的参与。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民事执行拍卖的准备程序都规定的比较严格详细,除了对于查封扣押相关手续进行严格审查外,还需要对于拍卖物的属性进行审查,其目的在于防止由于拍卖前臵程序准备不足,对于拍卖物的调查不清导致后续纠纷之发生。例如德国之催告除权制度和日本之现状调查制度。而我国在《拍卖规定》第十条做了规定,即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仅仅一条司法解释显然不能涵盖对于拍卖物的物理属性及权利状况的调查。拍卖物的现状情况如何,权利属性如何等等不能给出准确的描述,后续纠纷的发生在所难免,例如误拍第三人所属之财产等等。这实际上导致拍卖的错误成本的提高。在对于拍卖物的审查方面,主要的问题在于,现在的规范缺乏完善的拍卖物审查机制,对于拍卖物的物理属性和权力属性不能做出客观的判断,极易导致错拍、误拍现象的发生。

(十)拍卖保留价设置不合理

以评估价代替保留价,未考虑变现过程中必将产生的各种费用及标的本身所欠的税费情况。目前评估价只是评估时点的市场 19

价值,并未扣除标的本身所欠的各项税费及交易成本。拍卖标的经过评估之后还要间隔一段时间才能进入拍卖,这段时间内市场价格的波动就容易使评估价值具有一定滞后性,将会造成其市场价格与评估价值的偏高或是偏低。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将评估价作为拍卖的保留价,而事实上拍卖活动的性质是以低价吸引竞买人参然后再以现场的氛围引起相互竞价而抬高成交价格,如果评估价于拍卖时高于市场价格,就会导致首拍成交率低,二次降价也不见得能引起激烈竞价。竞买人不仅要将拍卖标的的价值与市场价格相比较,还要考虑佣金和相关税费的支付,起拍价过高,降低幅度太小,与市场价格的不适应也是流拍及拍卖溢价率较低的重要原因。因此,以评估价作为保留价,一则不利于变现成交,甚至导致反复降价,严重损害司法拍卖的严肃性,同时导致排卖周期过长;二则未能体现设臵保留价的真正目的,未能实现竞买人积极报名、现场竞价激烈的以退稿拍卖成交价的目的,甚至可能事与愿违,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实现。

(十一)拍卖相关各方恶意串谋时有发生

以往司法拍卖改革重点在于在财产处臵环节切断法官与拍卖公司、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联,而拍卖公司与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竞买人之间以及被执行人与相关方的各种利益关联的限制性规定却鲜有涉及,欠缺对拍卖相关各方妨害强制拍卖行为的防范和制裁。一是被执行人与相关方串谋,阻扰拍卖的实现。他们为拍卖设臵苛刻条件,以便利用现行法律规定使拍卖失败。例 20

如不动产拍卖,被执行人作为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在物权上设臵期限很长的租赁权,因“买卖不破租赁”民法原则的存在,竞买人对这种物权行使瑕疵带来的难度产生畏惧,放弃竞买对拍卖标的,导致拍卖流拍。二是竞买人相互之间,及与相关方串谋操纵市场,企图低价买受。竞买人串谋情况比较复杂,且难以取证,要引起特别注意,其妨害司法拍卖情形具体表现在串通不应价、坐收红利、欺行霸市、破坏拍卖规则、高价低估等五方面。竞买人恶意串标严重破坏了拍卖市场秩序,甚至衍生专门控制、操纵司法拍卖的职业控场人,通过限制其他竞买人参与拍卖、直接染指竞买等各种不正当手段,造成拍卖标的贱卖、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双损,加剧法院执行难度。

(十二)拍卖标的瑕疵影响司法拍卖成效

1.不动产拍卖标的物常见的瑕疵

一是拍卖标的物权属不清,证照不齐。实践中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往往与登记材料不符,有的只办理土地证;有的房产证和土地证都没有办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拍卖成效;二是拍卖标的物上存在租赁给拍卖造成不利影响,有的当事人恶意在标的物上设立长期租赁合同,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阻挠拍卖的正常进行;三是拍卖标的物为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拍卖容易受到村集体成员的围攻、阻挠;并且交付、管理困难,不易产生经济效益;国有划拨土地在交付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因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而不愿参与竞买。

2.动产拍卖标的物常见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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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拍卖标的物为特殊设备的情况,特定设备只能在特定行业使用,限定了竞买人的范围,也受到特定行业成品周期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二是拍卖标的物为进口仪器设备的情况,处于海关监控期内的仪器、设备,买受人只能在原登记地点范围内使用,对竞买人限制较大;三是标的物为扣押车辆,由于拍卖标车辆物存在欠缴违章罚款费或使用前需要支付高额维修费用、车辆停臵保管费用,且车辆状况也存在未确定问题,有的车辆甚至违章过多无法处理根本不能上路等,严重影响拍卖成效。

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拍卖改革的建议

(一)制定强制执行法,完善司法拍卖立法体系建设

应该制定单独的民事执行法,专章规定司法拍卖制度.从世界范围内的民事执行立法方式来看,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民事执行单独立法.既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对民事执行原则、程序、方法等做出统一的系统规定。采用这样立法方式的有日本、法国、奥地利、比利时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第二种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混合立法。把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而不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德国、意大利等也是如此方式;最后一种是民事执行法与其他法律混合立法。如瑞士将民事执行与破产法混合立法,英国将执行规定在法院法和法院规则中。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20xx年经过修订,许多内容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到了体现。但是在执行中出现的新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改革和完善民事执行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从立法上制定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符合法理 22

和立法技术的要求,在强制执行法中,将司法拍卖作为专章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中的司法拍卖制度,引入如被执行人的指定拍卖权、特别拍卖制度,在拍卖方式上也可以多样化,比如投标拍卖也可以规定在司法拍卖法中,使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更加完善。

(二)完善机构建设,加强内部沟通协调

首先,机构人员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尤显重要和关键。基层法院在成立工作部门的同时,要落实专人办理,充实力量,保持办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工作水平。要保证拍卖等对外委托工作所必需的电脑、网络等办公设备及车辆,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其次,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委托拍卖工作质量。一是加强与审判执行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在委托拍卖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作出规定,但这个规定是原则性的,并不能包罗案件中的各种情况。因此,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有关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要主动与委托部门沟通,共同研究,争取达成共识。二是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可以在认真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后,逐级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解决;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绝大部分委托拍卖案件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作为承上启下的一级,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尤为重要和突出,必须切实加强。三是加强与拍卖行业协会的协调配合,在网 23

络竞买、协拍制度等方面加大宣传和落实力度,促进各项改革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三)规范拍卖关键节点,充分发挥阳光拍卖优势

一是切实执行最高法院、高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必须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统一办理,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对外委托的规定,实现对外委托工作与审判执行部门完全分离,上级法院要加强监督指导,特别是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二是争取实现司法拍卖工作流程全公开。司法资产处臵信息和拍卖现场会已实现通过网络平台“联拍网”向社会公开,但是,委托法院随机选定接受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作为拍卖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倍受社会关注的环节,也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这方面,柳州中院作了很好的表率,于今年3月份已实现了这个目标。桂林法院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司法拍卖工作的阳光、透明。三是实行个案报名制和私建备选机构小名册。个案报名制和私建备选机构小名册不仅增加拍卖成本,还给“暗箱操作”留下空间,造成拍卖机构“挑肥拣瘦”,影响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文件和高院的规定,在中院的备选拍卖机构名册中随机选定接受拍卖委托的机构,不再要求备选拍卖机构必须到场,无论拍卖标的大小,只要随机选定承担拍卖任务的机构,该机构必须按要求完成拍卖任务,否则,由中院按照有关规定,按程序将其开除名册。 24

(四)加强网络交易平台建设,完善电子交易流程

一是依托网站开设专门账户,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竞买人参加竞买前需缴纳一定金额的竞买保证金,如果竞买人需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后,拿着缴款凭证报名参与司法拍卖,并不能100%防止串标。因此,应当健全电子支付功能,优化网上报名、支付、结算一站式交易流程,截断不当利益链条。由法院、银行、网上交易平台三方共同合作,统一开立司法拍卖保证金专门账户,对保证金账户实施专款专用管理,确保保证金安全。竞买成功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价款,竞买不成功的,法院工作人员只需在网上简单操作,就可将保证金退回,免去了竞买人提交退款申请、法院审批、退款等一系列繁琐的程序,实现保证金安全管理、快捷退付。二是健全信息发布功能,推行拍卖标的物信息分类管理,完善信息查询、展示功能,按标的物所属行业、种类、所在地提供分类信息展示、查询,使潜在竞买人尽可能简易、便捷地获取信息。三是推动电子竞价模式应用,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完善网上竞价功能,实现了全网络化竞价操作。还可与其它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合作模式或进行交易平台对接,尤其是在专业设备领域、消费品或小额拍卖方面,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信息传播和交易概率最大化。简化报名程序,完善竞买人信息保密机制。四是重视网站安全建设,确保拍卖有序进行。网络信息安全非常重要,为保护网站安全,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来减轻风险,如定期进行硬件方面的保养和运行状况的维护并更换易耗品、保 25

障计算机系统的正确使用和安全以防止数据丢失、加强网络数据控制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五)完善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与考核机制

司法拍卖是法院主导的工作,对中介机构司法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委托法院的工作职责,也是司法拍卖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的保障。为了确保司法拍卖拍卖的安全和高质量,必须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一方面应当制定针对拍卖重点环节的操作规范,加强监督,另一方面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监督、淘汰制度,形成良性的退出机制,奖优罚劣。

1.重点环节的规范操作与监督

一是规范拍卖公告的发布。为了杜绝暗箱操作,扩大招商范围,应当规范拍卖公告的发布,改变以往常见的拍卖机构在节假日、报纸中缝、小字体刊登等不良现象。有调查表明,拍卖公告范围窄、内容简单、位臵不明显、不醒目是造成流拍的主观因素。③明确规定拍卖公告必须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发布,同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联拍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发布,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统一媒体、统一格式、统一时间”发布公告。二是规范司法拍卖的现场记录。应该规定,凡是司法委托拍卖的拍卖会现场必须全程录像、存档,以便随时接受法院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当事人的质询。三是规范重大标的拍卖的监督。凡是重大标的,法院相关部门、具体承办法官都应该到现场或者通过网络监督拍③参见金广良、程东坡:《基层法院委托拍卖流拍现象严重》,载《人民法院报》2008 年 9 月 3 日第 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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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以杜绝拍卖中的不正当行为。四是规范拍卖结束后的文件备案。拍卖结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报送结案报告,同时报工商部门备案。

2.动态量化管理和信誉绩效排名制度

形成定期公开评审与网络平台自动量化考核相结合、信誉绩效拍卖与末位淘汰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拍卖机构对所受委托标的,必须采取一案一报的形式,采用日志式填写的方法,以流水台帐的形式,对拍卖公司日常工作进行记录,把每个委托标的拍卖过程、进展、结果等报委托部门统一汇总。这样既可以便于委托部门了解拍卖进展情况,也可督促拍卖公司认真工作,这些记录同时也是年终评审、考核拍卖机构的重要依据。而在某一期间,如一至两个年度,应当对拍卖机构所做的全部强制拍卖工作进行总结、考核,考核的内容与委托案件数量、完成时间、完成质量挂钩。对资质高、信誉好、业绩佳的机构优先列入备选序列,对操纵竞价、恶意串通或泄露竞买人信息等违规行为而未达标的机构暂停或终止其从事司法拍卖资格。明确对考核中排名末位的数家拍卖机构给予淘汰,只有通过优胜劣汰,才能真正激发起司法拍卖机构提高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确保司法委托拍卖的质量。

3.加大对串通行为的打击力度

既往司法拍卖改革的重点在于,对财产处臵环节切断法官与拍卖公司、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联,而竞买人与竞买人以及竞买 27

人与拍卖公司之间的各种利益关联的限制性规定却鲜有涉及。特别是欠缺对竞买人妨害司法拍卖行为的防范于制裁。竞买人之间串通作弊、非正常流拍甚至黑恶势力介入,悄然成为上级司法拍卖肌体的毒瘤。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公司之间事先串通、互相作托,在应买过程中,也衍生了专门控制、操纵司法拍卖的职业控场人,他们通过限制其他竞买人参与拍卖、直接染指竞买等各种不正当手段,保证意向竞买人以超低价竞得标的物。对此,应加大对串通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拍卖工作正常进行。

4.拍卖佣金的完善措施

民事执行拍卖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处分行为,与作为一般商业活动的任意拍卖在性质上根本不同,因此,在二者程序当中活跃的拍卖机构的角色定位也必然大不相同。不同的角色定位自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据此分述如下:

其一,对拍卖佣金的定性。在任意拍卖中,当事人委托的拍卖机构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他们接受委托进行拍卖,属于一般商业活动,当目的实现时,其有权利获取相当的佣金、报酬作为回报。而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法院委托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民事执行拍卖活动中的评估或者拍卖,应属于其他机构依法履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协助执行义务,不应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拍卖机构只能收取相关的成本费用。

其二,降低费用的收取比例。基于民事执行拍卖公法性的特点,在执行拍卖过程中,相应的拍卖费,在收取上应当体现司法 28

的公益性特点,因此,应当确定相对较低的收取比例;从另一方面考虑,拍卖机构在民事执行拍卖中承担较少的责任,拍定人也无法获得瑕疵赔偿,拍卖机构收取较高的拍卖佣金不具合理性。

(六)完善评估程序及评估费用收取制度

一是确保评估报告的质量。评估行为是依法院的司法委托而为,为增强执法的严肃性和严谨性,法院应重视评估报告的质量,对评估结论的正确与否积极承担审查监督责任。对评估机构资质提出的异议,应由法院根据当事人和评估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为最大限度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应给予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法院通过对各方意见和有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重新评估。对决定不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二是弱化评估价对拍卖保留价的影响。最高法的《拍卖规定》一刀切地规定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寥寥数语对拍卖活动影响重大,导致多数案件再次降价处理。与其让司法拍卖活动受困于首拍成交率低的囧境,倒不如大大方方规定首拍保留价可在评估价降价一定范围内确定,譬如“70%以上”。事实上,目前淘宝模式所处理的涉诉资产,起拍价正是如此做法,其所收到的竞买人积极参与,继而推高成交价的效果也是立竿见影的。三是建议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约束。评估费用应当与评估结论的水平挂钩,由拍卖市场检验以后的交易结果决定收费高低,评估费用多少与拍卖成交价格挂钩,倒过来检验评估的情况,也是对评 29

估机构的考验。假如由于评估价的原因造成三次降价仍然流拍的,应当减少评估费用的收取。对于拍卖成交溢价率较高的案件,可以有评估机构与拍卖机构分享对高溢价成交案件的物质激励。

(七)完善拍卖标的审查制度,减少拍卖标的瑕疵

民事执行拍卖是执行机关基于强制执行权,对于查封、扣押标的物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拍卖物高价拍出,从而清偿债权的执行行为。对于执行拍卖的性质,采公法说意味着执行拍卖为公法上的处分行为,具有社会公信力,拍定人基于对于法院拍卖的信任原始取得所有权。然而,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错拍、误拍现象,即错将第三人的财产当作涉诉财产予以拍卖。这样,误拍的财产所有人无权追回,只能通过其他救济途径,因为误拍导致了新的纠纷的发生,使拍卖的错误成本提高。因此完善拍卖前的准备工作,尽量降低发生错拍、误拍情形的发生,实属必要。

首先,必须强化法院对于拍卖财产或者财产权的必要调查权。我国《拍卖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可见,我国对于法院对于拍卖物的调查权是有规定的,但是此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规范,比如调查人员、调查笔录、调查形式及调查内容等等。而司法实践中,只就外观的物理现状予以调查,而忽视拍卖物的权属状态,直至拍卖、或者拍卖完毕才发现债务人非拍卖物的权利人,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有必要就法院调查拍卖物的 30

程序、调查人员数目、调查方式及调查内容予以规范。通过加强法院对于拍卖物的必要调查权,查清拍卖物的物理现状特别是权属状态,降低误拍、错拍发生的几率。

其次,有必要引入公告催告除权制度。我国《拍卖规定》第十条规定了法院的对于拍卖物的调查权,但基于执行效率之考量,此调查仅仅为形式上的调查。基于此,执行拍卖中,不可避免的发生债务人并非拍卖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拍卖物上仍有优先于债权人的优先权利人。所以,有必要建立公示催告除权制度,以保护真正权利人或者优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德国的《强制拍卖及强制管理法》规定了极具德国特色的公示催告制度。所谓的公示催告除权制度,指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应催告足以阻止拍卖进行的权利人申报其权利,对于第三人申报的权利,法院审查核实的,可撤销或暂时中止执行程序,以免损害第三人利益。即便标的物上存在权利负担,但在公示催告期间没人申报权利,法院即可作出除权判决,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亦可因此得以消除。我④国在引入确立公示催告除权程序时,首先,执行机关对于拍卖物做必要的调查,就其权属状况及占有使用的状态通过拍卖公告予以公示;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可在拍卖公告中设定一定的期限进行公示催告,催促拍卖物上的足以阻止拍卖进行的其他权利人进行权利申报并提供证明;其次,对于拍卖期日前,足以阻止拍卖进行的其他权利人申报权利的,拍卖实施机关应当中止拍卖程④赵晋山:《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拍卖问题研究(二)》,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2002 年第 2 辑,第 23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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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同时对于申报之权利进行审核,决定拍卖程序是否进行。最后,如果在法律规定的公告期间,没有足以阻止拍卖程序的权利申报,拍卖机构即可作出除权宣告,拍卖物上的所有权利负担即可消除。当然,公告期满,拍卖物的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或者优先权人丧失优先权后,可以转化为一般债权予以救济。

可见,公示催告除权制度不仅可以催告相关权利人进行权利申报,赋予权利救济途径,保护其合法权利,降低和杜绝错拍、误拍情形之发生,同时对于拍卖物上的权利期满予以消除,简化了拍卖法律关系,避免了拍卖后新的纠纷的发生。基于此,我国民事执行拍卖法律制度有必要确立公示催告除权制度,从而减少错拍,误拍的发生,降低承担的错误成本。

(八)充分发挥现场与网络联合拍卖的优势

构建与市场经济接轨的司法拍卖机制,让社会参与拍卖的全过程,大大提高法院司法拍卖的正面影响。课题组认为现场拍卖与互联网竞价同步进行的方式代替传统拍卖方式应为首选项。

纯网络形式并非司法拍卖的最佳模式。淘宝网推行纯网络方式开展司法拍卖,这一事件引起社会热烈反应。课题组认为纯网络司法拍卖创新实际上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最高法院在19xx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提出了“拍卖优先原则”和“委托拍卖原则”。该规定四十条要求“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xx年、2005 32

年、20xx年、20xx年出台有关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都坚持了委托拍卖应当由拍卖企业进行司法拍卖的原则和规定。纯网络司法拍卖显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悖。笔者认为司法拍卖的法定程序不得任意突破。实际上,此次拍卖公布的“竞拍协议”

第14条规定,“因不确定因素或不可抗力致使拍卖标的物不能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或不能如期交割等一切事宜,法院及淘宝不能承担相关责任。”根据这条规定,此次拍卖如果发生上述问题。买受人的损失根本无法救济,因为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络公司不担责,扮演出卖人和拍卖人双重角色的法院也不担责。由此可见,此次拍卖活动不但不具有合法性,而且也不具有操作性,一旦推广开来,无疑将严重破坏已趋成熟的现有司法拍卖体系,破坏法律法规的权威。

现场拍卖与互联网竞价同步进行模式取长补短,既可以兼顾到各方利益,又有利于提高拍卖效率,为传统司法拍卖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平台,目的是扩大场地、提高效率,让竞买者走出时间和空间的局限,也为委托人创造价值最大化。这将是行业趋势,拍卖行都应该借助网络平台,带动传统拍卖业与时俱进。

(九)创新拍卖价款的给付制度

当前拍卖机构对于买受人的价款给付都是规定要在成交后的约定时间内一次性给付。这对买受人的经济能力提出的要求较高,很多有意愿的竞买人限于手头资金比较紧张被拒之于外,对竞买人的数量和成交价格的最大化造成很大不利影响,不利于拍 33

卖变价目的的实现。鉴于司法拍卖由法院委托实施的特殊情况,拍卖机构完全可以采用允许买受人分期付款或是设臵抵押进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价款,这将是大大提高司法拍卖竞买人参与程度和成交价格的有力推手,也可成为拍卖机构拓展业务方面的创新。

(十)尽量缩短拍卖期限,减轻拍卖的时间成本投入

我国 2004 年的《拍卖规定》第一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拍卖期日,亦没有规定拍卖的期限,导致司法实践中拖延拍卖情形时有发生,有的查封标的物经过一年亦没有实施拍卖。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 57 条规定,查封后,执行法官应速定拍卖期日,且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或依物之间性质需立即拍卖的外,查封日与拍卖日期间至少应留七日之期间。⑤

在对于拍卖物及时拍卖的同时,还必须保留足够的期间进行公告,尽量扩大拍卖的公告范围,吸引潜在的竞买人;同时使拍卖物的权利人知晓,申报权利保护其权利。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拍卖设为在被执行财产被扣押查封两个月内实施。这样对于拍卖的期间做了限制,防止司法拖延拍卖。在不动产拍卖程序中,《拍卖规定》对于不动产在经过两次拍卖流拍后,再组织第三次拍卖,若仍然流拍,实施变卖程序。可见,对于不动产的拍卖,试图通过增加拍卖次数,延长拍卖的时间来换取不动产拍卖⑤参阅《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20xx年第1卷,第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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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价成交。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是竞买人利用流拍降价处理的规定,相互勾结,利用低价竞买。因此,不动产拍卖次数的增加并没有实现高价拍卖收益的目的,最后以保留低价售出更是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和债务人的利益保护。鉴于此,笔者建议不动产拍卖保持与动产拍卖相同的次数即两次同时取消变卖程序,缩短不动产的拍卖周期,降低拍卖的时间成本。至于不动产二次拍卖流拍的,则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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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本次调研成果转化

本次调研开展以来,桂林中院在促进司法拍卖改革方面采取了一些有力措施,院党组多次专题听取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关于司法拍卖改革的汇报,出台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专业机构接受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对外委托评估、拍卖统一移送到中院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暂行规定》等制度文件,并多次召开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行动,不断促进两级法院对外司法委托工作规范化、阳光化发展。桂林中院法医室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积极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塑造了广西法院系统首宗涉诉国有划拨土地及地上房屋拍卖项目溢价拍卖和首宗上千万元车辆拍卖成交等典型案例,极大地扩大了广西司法拍卖制度改革的影响。

司法拍卖调研报告终稿1021

司法拍卖调研报告终稿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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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中院召开全市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会议

作者:余作才 刘家红 发布时间:

司法拍卖调研报告终稿1021

2012-03-02 16:51:18

3月2日,桂林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暨业务培训工作会议在桂林中院新闻发布中心召开,中院司法技术室全体人员和各县、区法院司法技术人员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传达全区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贯彻自治区高级法院有关委托评估、拍卖及法医技术工作文件的精神,对20xx年的工作进行总结,研究部署20xx年桂林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会议由桂林中院司法技术室主任刘家红主持,桂林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永松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永松副院长简要回顾了20xx年桂林法院司法技术工作。20xx年,全市法院院共受理对外委托案件总数576件,对外委托工作为审判执行提供了较好的服务支持。特别是桂林法院司法拍

卖改革以来,拍卖成交率明显提高,成效显著,社会满意度较高;司法技术工作中实行统一对外委托、委托评估拍卖制度等改革,实现了审鉴分离、执鉴分离,较好的实现了法院内部职能转换。 在谈到如何做好20xx年桂林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时 ,李永松副院长指出,20xx年,桂林法院要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认清形势、把握机遇、明确任务、树立信心,大力发展和完善桂林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落实统一的对外委托工作制度。二是进一步要完善机构设臵,加强人员配备。三是进一步抓好制度落实,规范对外委托工作行为。四是进一步加大对专业机构的监督力度,确保对外委托工作的公正运行。五是进一步加强自身素质的建设,坚决阻止腐败的发生。 李永松副院长强调,桂林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任重道远,大家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坚持开拓进取,改革创新,促进桂林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科学发展,开创司法技术工作新局面。

会上,桂林中院法医技术室主任刘家红就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流程作了专题辅导,会议还邀请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医技术室方瑞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信息如何在网上发布进行了具体的示范操作。通过培训,提升了全市法院司法技术人员的司法能力,为进一步开展和提高桂林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文章出处:市中院政治部、法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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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法医技术管理工作座谈会在兴安召开

作者:刘家红 发布时间:2012-07-10 10:03:10

司法拍卖调研报告终稿1021

左起依次为科员方瑞、区高院法医技术室主任洪彪、桂林中院法医技术室主任刘家红

7月4日,全市法院技术管理工作座谈会在兴安法院召开。自治区高院法医技术室主任洪彪到会指导,各基层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负责人和主要承办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全市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拍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尤其是在基层法院司法机构的设置与技术人员配 36

备,评估、拍卖信息发布,具体案件应如何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在对外委托工作中如何加强与审判、执行部门的衔接与协调,评估费用、通知送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中院法医室主任刘家红对基层法院提出的一些案例进行了具体指导与解答,并对规范评估、拍卖信息发布进行了详细说明。

洪彪对桂林市两级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桂林市两级法院的案件比较多,工作质量非常高,在各基层法院都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尤其在推进司法评估拍卖改革中,在全区法院率先规范。最后他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司法技术的领导;二是要积极主动深化司法评估、拍卖制度改革,把司法技术工作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三是司法技术工作要规范化。要求要有规范的场所,在选定评估拍卖机构时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程序也要规范化,要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的核实;四是要对中介机构的监督规范化、常态化;五是要加强司法拍卖工作的宣传力度。司法技术工作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好的亮点,今后在工作中要注意进行总结和宣传。希望桂林两级法院要深入推进司法技术工作改革,真正把司法技术做成司法公开的重要平台。

第1页 共1页

编辑:余作才

文章出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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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司法拍卖改革工作的调查问卷

本问卷九个问题,请在您认为恰当的选项上打勾(√)。感谢您的合作,祝您生活开心,事业顺利!

1.您认为桂林市法院司法拍卖改革工作成效如何?

A、成效好,比以往进步较大 B、一般,与以往相比区别不大

C、不好评价

2. 您认为目前广西法院推行的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司法拍卖改革制度模式是否科学可行?

A、科学可行 B、不科学 C、有违法拍卖法有关规定之嫌

3. 就目前的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中,您所知晓的范围内,网络竞拍参与拍卖过程的程度和成功竞得拍卖物的情况如何?

A、网络竞拍参与度较高,有二次以上成功竞得

B、网络竞拍参与度一般,偶有一次网上竞价成功

C、没什么人参与,网络竞拍可有可无

4.就您所经手的司法拍卖案例中,竞拍人数情况如何?

A、经常,40%以上拍卖有五人(包括单位,下同)以上竞争

B、一般,60%左右拍卖有三人左右参与竞拍

C、人数寂寥, 50%左右的拍卖中仅有二人以下,经常人少而流拍

5.您对目前司法拍卖过程推行的机构名册备案制、摇号选择拍卖机构等各项公开化举措评价如何?

A、科学可行,赞同 B、不科学,不认可 C、不好评价,

6.您对目前外地试行的全程网络司法拍卖评价如何?

A、效果不错,值得进一步推广 B、效果一般,利弊均等 38

C、不赞同 D、目前不好评价,还需观察

7、您对司法拍卖信息在“联拍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的做法如何评价?

A、好,信息比较公开 B、一般,实际效果不大

C、不好,没有明显效果,且增加负累

8.您认为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作为全国法院司法拍卖统一网络平台的提法如何?

A、好,有利于统一交易平台,具有权威性

B、不好,应当允许地方法院因地制宜,发挥地方积极性

C、不好评价,不了解,或是需待进一步论证

9.您对未来在桂林各县开展拍卖业务的展想如何?

A、好,近期有增加网点,扩大业务的计划

B、较好,经济好、业务多的县可以考虑

C、一般,目前形势不明朗,需视情况进一步考虑

D、不好,县里盈利空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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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拍卖改革工作的调查问卷

(拍卖机构工作人员卷 )

本问卷九个问题,请在您认为恰当的选项上打勾(√)。感谢您的配合,祝您生活开心,事业如意!

1.您认为桂林市法院司法拍卖改革工作成效如何?

A、成效好,比以往进步较大 B、一般,与以往相比区别不大

C、不好评价

2. 您认为目前广西法院推行的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司法拍卖改革制度模式是否科学可行?

A、科学可行 B、不科学 C、有违法拍卖法有关规定之嫌

3. 就目前的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中,您所知晓的范围内,网络竞拍参与拍卖过程的程度和成功竞得拍卖物的情况如何?

A、网络竞拍参与度较高,有二次以上成功竞得

B、网络竞拍参与度一般,偶有一次网上竞价成功

C、没什么人参与,网络竞拍可有可无

4.就您所经手的司法拍卖案例中,竞拍人数情况如何?

A、经常,40%以上拍卖有五人(包括单位,下同)以上竞争

B、一般,60%左右拍卖有三人左右参与竞拍

C、人数寂寥, 50%左右的拍卖中仅有二人以下,经常人少而流拍

5.您对目前司法拍卖过程推行的各项公开化举措评价如何

A、科学可行,赞同 B、不科学,不认可 C、不好评价,

6.您对目前外地试行的全程网络司法拍卖评价如何

A、效果不错,值得进一步推广 B、效果一般,利弊均等

C、不赞同 D、目前不好评价,还需观察 40

E、其他,例如

您认为当前制约

5.您对司法拍卖制度改革有何建议?(可多选)

A、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B、上级法院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C、落实机构、编制、人员 D、加强硬件设施建设

E、加大培训力度 F、其他,例如

6、您对目前司法拍卖中拍卖机构名册备案制,摇号选择确定拍卖机构的做法如何评价?

A、好 B、一般 C、不好

7、您对司法拍卖信息在“联拍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的做法如何评价?

A、好,信息比较公开 B、一般,实际效果不大

C、不好

8. 您是否赞同推行网络拍卖制度?

A、赞同 B、不赞同

9.您认为可否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作为全国法院司法拍卖统一网络平台?

A、可以,有利于统一交易平台,具有权威性

B、不可以,应当允许地方法院进行改革创新

C、其他,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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