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审计第二次回复意见

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桂墩公路改建工程B1合同段

北审投征【2015】240号审计意见的回复

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局:

北川羌族自治县审计局:

由我单位(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北川羌族自治县桂墩公路改建工程B1合同段,我单位于20xx年3月10日在北川交通局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北审投征【2015】240号),对此次审计结果,我方仍存较大争议,现将我方意见回复如下:

一、第200章路基土石方

我单位对此审计结果不认可。对此路基土石方的争议,我方在初审、以及20xx年12月3日对审计意见的书面回复中均详细阐明了我方意见。现将我方意见再次重申:关于路基土石方我方送审的各项原始资料和签字签证是真实有效的,在施工过程中是经过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共同现场收方确认的,并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后才进行变更的,我方认为对此路基土石方的工程量不应审减,应严格按原设计和工程变更2号、4号等相关资料进行如实计量。(203-1路基挖方和204-1-d弃土方、204-1-e弃石方工程量不能减少)

关于清单208-a、209-1、209-2、209-3工程量的审减,我方认为应该根据设计和工程变更7号进行如实计量。

二、第300章路面

在关于清单302-a级配砂砾石基层、清单305-2-a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清单308-2-a220mm厚水泥砼面板、k25+060右侧和k25+210左侧设计平交道工程量、清单312-3跨边沟涵洞的工程量审减我方坚持我方于20xx年12月3日对审计意见的书面回复意见中的疑问和异

议。

三、第400章桥梁、涵洞

我方表示对审计所复核计算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之间的差异存在疑问和异议(主要涉及桥梁防撞栏杆、桥头搭板、预制行车道板、盖梁等多处钢筋,桥梁各部位多处混凝土工程量,OVM15B-4锚具和D56波纹管等设计工程量)。

对清单号423-1-14、15、16和423-2-14、15、16两处台背回填砂卵石和结构挖土、石方的工程量审减我方认为应根据设计和现场施工进行如实计量。

鉴于该灾后重建工程已竣工多年,结算审计也拖延至今。诚望交通局和审计局为我们外地施工单位考虑,尽快组织相关各方进行再次核对,综合各方意见,实事求是,解决各项争议,早日完成审计结算工作。

特此回复

另附:我单位20xx年12月3日《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桂墩公路改建工程B1合同段审计意见的回复》

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3月18日

 

第二篇:审计意见回复单

审计意见回复单

审计意见回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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