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后续跟踪处理意见稿

审计后续跟踪处理细则

为有效完成审计报告中的整改内容,规范审计后续跟踪中存在的问题,特拟定如下处理意见。

第一层次:审计后续跟踪

1. 财务方面

1)账务处理及相关实物管理存在违反国家会计法、审计条例、国家及省市相关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方面,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与审计部门不存在争议的,按照审计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处理及处罚。对于未完成事项,按照谁负责处罚谁的原则,将给予分子公司财务科长及分子公司经理按照每项50元处罚,事业部负责人每项30元处罚,同时股份公司分管财务的财务副总及分管被处理相应部门的副总接受每项20元的处罚。对股份公司及新增业务单位审计参照执行。

2)账务处理及相关实物管理存在违反国家会计法、审计条例、国家及省市相关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方面,但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与审计部门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审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的结果作为处理的基础跟踪处理,对于未完成的,按照谁负责处罚谁的原则,将作出如下处罚:分子公司财务科长及经理将按照每项50元给予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事业部部长按照每项30元给予处罚,同时股份公司分管财务的财务副总及分管被处理相应部门的副总接受每项20元的处罚。对股份公司及新增业务单位审计参照执行。

3)账务处理及相关实物管理存在违反国家会计法、审计条例、国家及省市相关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方面,但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与审计部门存在争议的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将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最终决定为准绳作出处理,对于未完成的,按照谁负责处罚谁的原则,将作出如下处罚:分子公司财务科长及经理将按照每项50元给予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事业部部长按照每项30元给予处罚,同时股份公司分管财务的财务副总及分管被处理相应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和副总接受每项20元的处罚。对股份公司及新增业务单位审计参照执行。

2. 行政方面

1)一般性问题,审计出来的问题能够在审计处理期限内整改而未整改的,将作出如下处理:分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每项50元给予经济处罚,事业部负责人给予每项30元处罚,股份公司分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给予每项20元处罚。对股份公司及新增业务单位审计参照执行。

2)非一般性问题,因为涉及到需要大量的费用或成本才能完成的事项,将会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最终决定为准绳作出处理,对于未完成的,将作出如下处罚:分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每项50元给予经济处罚,事业部负责人给予每项30元处罚,股份公司分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给予每项20元处罚。对股份公司及新增业务单位审计参照执行。

第二层次:次后续审计

1、对于在后续跟踪审计中各分子公司已经汇报完成事项但在后面现场审计中发现未完成的或者弄虚作假的,审计部将会作出严肃处理,将给予当事人500-1000元处罚,严重者将会追究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同时提请公司予以开除。

2、对于后续跟踪审计中规定的再整改期限未完成的,将会加倍给予处理,给予相关责任人每项100元的处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每项50元的处罚。

3、对于在审计结束后在审计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后在审计组离开又提出不同意见的,审计部将会作出严肃处理,将给予相关当事人100-500元罚款。

 

第二篇:邮政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邮政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邮政工程建设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的投资管理活动全过程进行连续、全面、系统的审计、监督、分析和评价,通过发现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实现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与控制。

第三条 邮政企业审计部门是开展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第二章 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项目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项目包括:集团公司直管的重大工程项目;集团公司核准及省公司管理的较大工程项目;对邮政发展有重大影响、行政领导直接安排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其他工程项目。

在确定年度审计计划时,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应明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基本程序的关键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一、项目决策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立项会审;

2、可行性研究会审。

二、施工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会审;

2、施工前准备审计。

三、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施工合同、工程分包等其他合同的审查和监督;

2、隐蔽工程记录、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审核;

3、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定价过程的审核与监督;

4、暂估(定)价设备、材料定价过程的审核与监督;

5、工程索赔查验的主要内容;

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审核。

四、竣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验收的监督;

2、工程施工结算的审计;

3、工程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三章 项目决策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参与立项会审,主要内容有:

1、审查工程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可靠;

2、审查工程项目的立项程序是否完整。

第七条 参与可行性研究会审,主要内容有:

1、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2、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

3、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收费是否合理;

4、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

5、审查投资估算是否全面、真实、合理。

6、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施工前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参与工程设计会审,主要内容有:

1、参与工程设计方案会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设计单位的选择方式是否合法、合规,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2)审查设计方案技术是否先进可行,功能是否满足需要,经济是否合理,使用是否安全可靠,在保证功能不变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

(3)审查设计收费是否合理。

2、设计概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设计概算编制依据的合规性、准确性;

(2)审查设计概算总体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

建筑安装工程费审查: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正确;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套用是否正确;费用定额计取是否正确。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审查:设备的种类、型号、规格、数量与设计规定是否一致;设备单价的编制是否正确;工器具购置费计取是否符合规定。

工程建设其他费审查:各项费用的计算是否按照规定的费用或费率计取。 预备费审查:预备费的计算基数和费率是否正确。

3、施工图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施工图预算编制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收费是否合理;

(2)审查施工图预算的准确性: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审查定额套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定额换算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换算的准确性;审查定额的调整系数是否准确;

(3)审查施工图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批复范围之内。

第九条 施工前准备审计,主要内容有:

1、招投标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主体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收费是否合理;

(2)审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重点审查投标报价要求是否明确、是否完整,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审查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前,合同价格应经过审计确认;如果双方约定风险范围和调整事项,应明确工程通过竣工初步验收后,必须经过结算审计。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签订固定单价合同前,综合单价必须经过审计。

合同内容中应明确审计费用的承担条款:审计费的取费标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区的政府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商定执行;净审减率5%(含5%)的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净审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4)审查标底(或投标控制价)编制是否合理;

(5)审查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

(6)监督招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对评标过程和定标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2、施工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签约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有效;

(2)审查合同签订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

第五章 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施工合同履行、工程分包等其他合同的审查和监督的主要内容:

1、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审查工程施工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

(2) 审查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审批程序是否合规。

2、工程分包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 审查分包合同文件的合规性、合法性;

(2) 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将工程建设主体进行分包。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记录、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审核的主要内容:

1、审查隐蔽工程是否经过验收签证,施工资料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2、现场审查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的真实性;

3、审查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确认手续是否齐全;

4、审核重大工程设计变更是否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定价过程审核与监督的主要内容:

1、采用招投标形式采购的,审查设备、材料采购流程是否合法、合规;

2、采用其他形式采购的,根据《设备、材料价格审核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一),进行审核与监督;

2、审查设备、材料的采购标准是否符合概算批复,价格是否合理;

3、采用委托代理方式采购的设备、材料,委托代理服务费支付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暂估(定)价设备、材料定价过程的审核与监督主要内容:

1、采用招投标形式采购的,审查采购流程是否合法、合规;

1、采用其他形式采购的,根据《设备、材料价格审核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一),进行审核与监督;

2、重大设备、材料采购考察过程应有审计部门参加,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应设备、材料的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时应参考审计部门意见,价格确定后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第十四条 工程索赔查验的主要内容:

1、查验工程索赔的发生是否真实;

2、查验工程索赔的手续是否完整。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的审核:

1、审查工程建设其他费的支付是否合理;

2、审查工程建设其他费的支付是否在概算批复范围之内。

第六章 竣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全程参与工程验收,主要内容有:

1、工程通过初步竣工验收后,由工程管理部门提请竣工结算审计;

2、工程通过结算审计后,由工程财务部门提请工程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 施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经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初审确认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将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工程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财务部门根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财务初步竣工决算,报送审计部门审计;

2、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列入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邮政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设备、材料价格审核实施细则

附件2:设备、材料价格审核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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