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制 - 2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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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企业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住所为投资者自有的,提交投资者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住所为企业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须验原件(复印件1份);不能提交原件核对的:①属外国企业的,提交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 - 6 -
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1份);②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是指:①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外方投资者是自然人的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机关出具的改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上述证明不能提交原件核对的,属外国投资者的,须提交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1份);②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该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各1份)。
5、凡表中有“□”处,打“√”选择;表格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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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由企业填写)
被委托经办人 (或机构) 姓名(名称):
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
委托事项: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领取企业营业执照;□
4、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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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说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的需另行提交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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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填写)
说明:1、只填写所涉及变更项目栏;
2、“住所”栏应填写市、区、街道名、门牌号、大厦名称及房间号;
3、填写“拟变更登记事项”中的“经营范围”时,应将公司名称所反映的行业作为经营范围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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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变更登记表(由企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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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表(由企业填写)
说明:“职务”栏应填写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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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审查人”指委派(选举、指定、任命)法定代表人的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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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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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本表适用于公司(内资、外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内资、外资)、
2. 住所栏目:请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大楼名称、小区名称、房号等填写详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八类商事主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 细地址。该地址将作为送达法律文件的法定通讯地址。住所,是指企业法人的住所、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地址。企业在住所同一行政辖区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在申报栏目中填写经营场所具体信息。
3. 出资总额栏目:公司填写认缴的注册资本、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注册资金数额、合伙企业填写认缴的出资数额、个人独资企业填写出资额。分支机构不须填写此栏目。
4. 申报实缴出资额栏目: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需申报实缴出资额的填写此栏目。
5.主营项目类别栏目: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6.经营范围栏目:填写章程、协议等文件记载的经营范围。
7.企业类型栏目:
A.内资企业:
A-1有限责任公司、A-2股份有限公司、A-3国有独资公司、A-4全民所有制企业、A-5集体所有制企业、A-6联营企业、A-7股份合作企业、A-8普通合伙企业 、A-9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A-10有限合伙企业、A-11个人独资企业;
分支机构:
A-12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A-13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A-1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A-15营业单位(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分支机构)、A-16股份合作企业分支机构
B外资企业:
B-1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B-2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B-3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B-4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B-5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B-6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B-7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B-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B-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分支机构:
B-10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B-11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B-12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B-13 台港澳独资企业分支机构、B-14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8.勾选处请在“□”内勾选;
9.董事、监事、经理栏目:填写变动后的人员名单;
10.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律应使用A4型纸,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
11.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公司翻译的,须加盖该公司印章;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12.申请表、决议/决定范本(仅供参考)、章程/协议范本(仅供参考)等格式文件及办理各项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进行查询或下载打印,申请表亦可到广州市工商局各办事大厅窗口领取。
13.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提供登记(申报事项)业务网上办理服务,申请人可通过注册账号登陆方式提出商事登记(申报事项)申请,并使用快递方式递送资料及领取执照或通知书。商事登记机关对网上申请业务实行快捷绿色通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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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重声明和承诺:
1、已阅知《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及相关提交材料规范,已知悉本次申请行为将纳入
信用监管体系,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所登记的住所或申报的经营场所已取得合法使用权,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如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在申领营业执照后,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领取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再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
企业盖章:
(注:分支机构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有权签署人签字: (注: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个人独
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其中非法人分支
机构(营业单位)由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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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基本信息表
注:本页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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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
企业股东(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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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数额证明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填写)
注:非公司企业法人增设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填写此表格。 - 8 -
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 (仅限公司)
注:本页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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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 (仅限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填写) - 10 -
投资人(负责人)信息表
(仅限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注:“居所”填写投资人身份证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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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设立□变更□注销□申报□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
1、办理设立登记的:申请人指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国务院或地方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分支机构所属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所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申报事项的:申请人是指本企业,其中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及申报事项、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
2、委托事项及权限栏目: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栏目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4、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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