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业务约定书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索引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国林矿通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产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资产

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一、评估目的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2、评估范围:

三、评估基准日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次评估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

1、评估报告使用者为委托方及 ;

2、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和本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

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4、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

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

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评估对象:

五、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1、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出的要求,于 年 月 日之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资产评估资料;

2、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资料后 日内提供纸质报告书 份。

六、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1、评估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2、评估期间乙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由 承担;

3、协议签订后甲方应按评估费用的50%支付给乙方人民币 万元,评估报告出具后,甲方应付清剩余费用 万元;

4、因委托方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时,委托方应按照 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七、基本责任

1、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2、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八、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应当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2、委托方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

3、委托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应当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4、评估机构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九、业务约定书的变更、中止履行和解除

1、业务约定书签订后,签约各方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商对业务约定书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2、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3、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

评估机构可以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解除业

务约定书。

4、业务约定书解除后,乙方有权按已完成的工作量收取评估服务费。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

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评估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

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

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解决方式: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

终止。

十二、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国林矿通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行:

账 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

备案编号:CG-510502-11014

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

委托估价方:四川宜宾花园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估价方: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和本地有关矿业权评估的管理规定,兹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评估目的与对象

1、评估目的

甲方拟有偿转让“四川省宜宾花园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兴隆村石灰石采矿场”采矿权,特委托乙方对该矿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为乙方有偿转让该采矿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2、评估对象

四川省宜宾花园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兴隆村石灰石采矿场采矿权。

第二条 评估范围

以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〇五地质队20xx年4月编制的《四川省宜宾花园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兴隆村石灰岩采矿场矿山储量核实报告》中储量核实的矿区范围为准。

第三条 评估基准日

二O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四条 甲方资料提供时间

甲方应于二O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将矿业权评估涉及的有关资料提供给乙方。

第五条 评估费用、付款方及付款方式

1、评估费用

甲方同意按人民币 (¥: )向乙方支付矿业权评估费用。

2、付款方式

乙方提交估价报告之日,甲方将评估费用人民币 (¥: )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1页,共3页

第六条 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评估报告份数

乙方承诺在甲方提供完所有评估资料后的 十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 三 份正式的采矿权评估报告。

第七条 评估报告类型及使用限制

本次矿业权评估业务为 采矿权评估 业务,出具的报告为 采矿权评估 报告。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乙方出具正式的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但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使用:

1、正式的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只能由甲方使用;

2、正式的采矿权评估报告只能服务于本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评估目的;

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本矿业权评估机构同意,乙方向甲方出具正式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第八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受到限制,无法完整执行评估程序,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中止评估业务,并通知甲方。如果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排除限制,乙方可以终止矿业权评估业务,解除业务约定书。

②、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做出专业意见。

③、乙方必须对估价结果保密,估价结果只提供给委托人,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但按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成果管理的规定提供给政府管理部门的除外。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甲方,甲方可以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②、乙方在评估期间需到现场勘察的,甲方应陪同并应提供方便和配合。

③、甲方必须保证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④、甲方不能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时间提供材料的,乙方可按耽误的时间顺延出具估价报告书的时间。

⑤、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未经乙方同意,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第2页,共3页

第九条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乙方如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矿业权估价报告书的,每迟一日,按总估价费的千分之三罚款。

2、甲方如果中途中断委托评估或因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第一款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排除限制被乙方终止了矿业权评估业务,乙方工作已经过半的,甲方应在中断委托或被终止矿业权评估业务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估价费用;乙方评估工作尚未过半的,甲方应在中断委托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百分之五十的估价费。

3、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矿业权估价报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乙方提出申请重估,乙方应在接到重估书之日起七日内完成重估并提交报告,不予重新评估的,应作出解释。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未尽事项,需经双方协商解决;若评估基本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需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

委托单位(甲方): 四川省宜宾花园装饰 受托单位(乙方):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

建材有限公司 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路

北段5号楼3楼

负责人: 负责人:周朝林

联系人: 联系人:肖 华

电话: 电话:0830-3108022、134xxxxxxxx 邮编: 邮编:64600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泸州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60101040013114

签订日期: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3页,共3页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