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项 减资时向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公告

第42项 减资时向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公告

【调查材料释义】

减资时向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公告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和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需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提供对应的材料,具体如下 :(1)公告45天以后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前期验资报告;(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新章程、新股东会决议、旧章程;(5)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法人股,需要法人股营业执照复印件;(6)报纸原价以及复印件;

(7)减资前银行对账单;(8)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减少注册资本作为公司重大事项的变更,涉及到除公司以外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公司减资时应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公告,简要说明审议该重大事项的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公告编号、披露日期和披露媒体。若因股份回购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还应简要说明回购方案,主要包括回购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的数量及用途等。为使公司债权人充分知晓公司相关信息,公告还应声明:“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并说明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列明债权申报的方式,包括现场申报、邮寄申报、传真申报的具体联系地址、联系号码、联系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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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意义】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公司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和限制,及公司债权人此时享有的相应权利救济途径。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将会产生以下几种风险:

(1)债权人丧失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此时公司的减资行为对该等债权人不具有对抗效力。(2)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时,由于减资对该等债权人并不产生拘束力,公司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3)公司减资在实质上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且公司减资的受益人系股东自身,因此,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就其减资部分亦不能免除责任。为此,公司减资时于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系公司法定义务,公司是否履行将对此次减资程序是否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及股东承担责任的大小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公司减资时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和程序进行调查,从而确定公司是否存在此项风险。

【参考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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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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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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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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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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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一条:“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并予以公示。”

?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 第八十九号:《上市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适用范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议案后,应按照本指引发布通知债权人公告。”

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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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

? 第四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

?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连续竞价阶段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交易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备案。”

上市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程序和义务。

【审核要点】

一、真实性审核

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等信息,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方式主要为在公司备案登记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及企业信用网录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如网站无法提供此项公开查询功能的,可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询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建议咨询当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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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整性审核

对“材料释义”中所述减资时向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公告的主要内容的每个要素进行逐一审查,确保无缺失项或不明项。此外,还应对如下几处进行审查:

(1)股东会决议及章程。公司减资系重大事项变更,应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修改相应章程,应要求项目单位提供。

(2)公章。向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公告上一般有项目单位的公章。如项目单位未盖章,应要求项目单位说明原因并与债权人核实。

(3)工商备案登记文件。如项目单位出现减资情形,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换发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法性审核

1、各项文件是否齐全;

2、各项文件所载内容是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

3、股东的出资形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已经按期全额缴纳;

5、公司的出资情况是否与章程记载一致;

6、是否办理验资手续

7、对公司减资是否已经取得必要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及商务主管部门等);

8、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注册资本变更后,公司是否修改公司章程;

10、注册资本变更后,公司是否修改了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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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注册资本变更后,公司是否重新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1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否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3、公司减资是否于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14、公司减资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尽职调查报告撰写要求】

1、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应当载明:

(1)注册资本变更时间;

(2)注册资本变更前后各方的股权比例;

(3)注册资本变更中的定价基础;

(4)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登记情况;

(5)注册资本变更设计的其他审批登记情况;

(6)股东间的特殊约定(如有);

(7)其他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如是否导致实际控制权的变更、管理层的变更、企业性质的变更等

2、如发现对拟议交易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合法性问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提出解决方案建议。

【参考案例】

案例一:项目单位土地用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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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目标公司的股东会于20xx年x月x日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下称“减资协议”),决定将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00万元减少至人民币50万元。上述减资协议作出之日起至今已经届满30日。目标公司尚未将减资事项通知债权人,也没有在报纸上公告。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面临的风险:

目标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目标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将面临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的风险,同时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解决方案:

我们建议:目标公司应尽快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的义务。

五、审阅说明:

此事项可通过审阅减资公告、向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股东会决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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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验资报告等相关法律文件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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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减资公告格式

减资公告概念  当一个公司公司出现资本过剩、亏损严重或经营项目发生变更时,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减资公告范本  ××公司减资公告  经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本公司注册资本从 万元减至 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减资公告需提供的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 公司减资股东决议.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减资公告要求:发布  遗失声明一般要求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才有效,网络发布是无效的,不具有遗失声明的法律效力。具体程序,是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同时在报纸刊登声明 刊登的媒体:当地市级公开发行报刊:北京晚报 北京晨报 北京青年报 北京日报联系电话:010-67653494.  公司减资应遵守法定的程序  (1) 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 编制资本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 变更登记。参考资料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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