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条例

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及时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章建筑,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治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违章建筑的监管、处罚及拆除工作。

第三条 城管会会同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负责违法建设处理工作。城区城管中队负责指导城区的巡查、上报、协助拆违工作。乡镇城管中队同时挂国土执法中队、城建监察中队牌子,负责镇区和农村的违法建设的管控和拆除工作。市城管局机动大队负责城区的拆违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拆除违章建筑。村、社区管理人员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劝阻、制止和信息上报。

辖区中队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监管工作,指导督促管理人员的日常巡查工作;协调镇、街道、管理区、村、社区对违建户的教育、劝阻、制止工作;对拆违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并提出是否结案意见。

机动大队负责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和违法建设的处罚,违法作业工具和建筑材料的暂扣、保管。

12345负责对上报和举报违建信息的受理、派遣;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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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建筑拆除情况的图像信息进行审核,指令辖区中队进行现场复核,对符合结案条件的予以结案;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研判。

市城管局勤务督查科负责对各部门拆违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计入勤务考核。对同一案件处置三次以上仍未结案的进入市城管会纪检组督办程序。

市城管会主任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和指导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负责对违章、拆违情况进行监督、分析和研判。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的巡查,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设,必须立即通过PDA上报指挥中心,同时进行劝阻、制止。

第五条 管理人员使用PDA拍摄现场照片,必须多角度,全方位的体现违法建设情况,拍摄各个侧面完整违法建设照片,数量要求3张以上。

第六条 辖区中队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管控,管理人员发现违建迹象或实质违建情况,中队应单独或协调相关管理区、村、社区居委会对违建户进行说服教育、劝阻、制止。

经确认是违法建设的,中队领导还应当复核队员拍摄的取证照片是否符合要求,若不符合图像拍摄要求,应重新拍摄取证,并通过PDA上报图像信息。

第七条 辖区中队发现违法建设情况严重、同一违章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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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反复违章搭建、同一区域多处出现违法建设,应当立即向市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第八条 辖区中队对已上报的违法建设处置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已拆除的违章建筑进行现场复核,对不及时拆除或拆除不彻底的违章建筑,应当立即重新上报图像信息,对同一案件处置三次以上仍未结案的,报市局勤务督查科进入市局督办程序。

第九条 辖区中队应配合拆违工作,对已拆除的违章建筑,必须做好日常监管,防止反复。

第十条 机动大队对派遣的拆违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在信息系统中注明负责人员、拆违人员姓名,并全程进行监管。

组织处置前,要到实地踏勘,大队领导要明确签署处置意见并签名;处置后,要到现场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签名。

第十一条 机动大队对新出现的违章建筑和搭建的作业棚架,应彻底拆除,拆除结果用图像信息上报。

第十二条 机动大队对同一违章户拆除后再次出现的违法建设,除按上述要求处置外,应当暂扣作业工具;多次违建的,暂扣建材。

暂扣的作业工具、建材,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登记造册。违法行为消失后,确需发还的,报市会分管领导批准,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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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12345指定专人对群众举报、传递及队员上报违建信息进行受理、派遣,对群众举报指令辖区中队进行现场核实,提供图像信息;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对辖区中队和机动中队上报的图像信息进行审核。

对拆除彻底、整改达标的上报图像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结案;对该拆除未拆除或拆除不彻底,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重新处置。

第十四条 12345发现有以下情况,应立即向市会主要领导、城管局分管领导和分管12345的领导汇报, 机动大队及相关辖区中队应当向市会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一)辖区中队、机动大队对发现的违建情况和派遣的拆违工作处置不力或擅自作废结案的;

(二)违法建设情况严重的;

(三)同一违章户多次反复违法建设的;

(四)同一区域多处出现违法建设的。

第十五条 12345根据中队上报违建数、按时拆违数、未拆除数、按时处置率等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每月通报。对辖区中队上报情况、机动大队拆除情况进行评判,对违章的情形、区域、类型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市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第十六条 勤务督查科对违法建设拆除工作进行监督,对同一案件处置三次以上仍未结案的,启动督办程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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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督办书,要求机动大队限期拆除予以结案,并将最终处置情况向市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勤务督查科要将机动大队的拆违情况、暂扣物品保管情况和辖区中队的监管情况纳入勤务考核,与绩效挂钩。

第十八条 对该发现未发现、发现以后不上报、该控制未控制、该拆除未拆除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产生社会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追究中队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各级领导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违建户说情打招呼,干扰拆违工作。

第十九条 其他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制止违法建设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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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城市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法律思考

城市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法律思考

违章建筑是指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行政机关批准或者违反行政机关批准条件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经行政机关批准但超过批准期限仍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的分类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作多种不同的分类。例如,按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违反土地管理、市容管理、规划管理、防洪管理、消防管理、铁路管理、电力管理、绿化管理、燃气管理、公路管理、市政设施管理,以及房产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违章建筑;按实施状态可分为已建成的和正在建设的违章建筑。在此不逐一列举。

一、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适用原则、执法主体和程序

(一)拆除违章建筑适用法律应遵循的原则

为使违章建筑拆除工作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确保执法工作快捷高效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在拆除违章建筑工作中选择法律,特别是对同一违章建筑有多部法律、法规可以适用的,选择适用法律应遵循以下原则: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有利于便捷高效地实施拆除工作的原则。为便于各级政府具体实施拆除违章建筑工作,便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行为,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多个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对同一违章建筑均有规定,但不同法律体系间的强制执行方式存在着行政强制和司法强制的区别, 1

应优先适用规定了行政强制方式的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但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除外。

(二)适用法律和执法主体的选择

目前,拆除违章建筑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等。

拆除违章建筑可适用以下法律、法规,并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实施拆除。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应由水利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拆除;对侵占电力设施用地的违章建筑,应由电力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进行拆除;对压占消防设施、挤占防火通道或间距的违章建筑,应由公安消防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特别是占用农用地的违章建筑,应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拆除;铁路用地内的违章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由土地主管部门处理;镇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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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源于地方政府规章的授权,因此各地实施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法规适用和拆除程序也因地而异。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认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拆除决定,因此应履行的主要程序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同级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对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应由其他行政机关拆除的违章建筑或应予追究的违法行为,可函告该行政机关,提示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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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除违章建筑法律适用的具体操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职能实施拆除违章建筑可以适用市容、规划、房产、绿化和市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前述法律适用应遵循的原则,在具体操作时应结合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法律法规。

(一)街路两侧的违章建筑

对街路两侧的违章建筑优先适用市容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拆除。理由是市容方面法律法规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涵盖面广;国务院法制办针对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中明确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具体职能;通常人民法院也认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市容方面的强拆权;利用大众的“市容管街路两侧”的观念拆除违章建筑较易取得各界的认同;如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存在规划认定和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程序复杂,而市容方面法律法规操作简单。

(二)小区内的违章建筑

对借助房屋屋顶、阳台、露台等搭建的违章建筑(即空中楼阁)优先适用房产方面法律法规拆除。对小区内借用墙体搭建的临时性和简易结构的违章建筑优先适用市容方面法律法规。理由如下:一是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筑,一经发现,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积极清除”,且市容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在住宅小区内适用;二是认定 4

比较明确简便;三是此类违章建筑一般为简易搭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适用市容方面法律法规强制拆除当事人比较容易理解;四是此类违章建筑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不易认定。

对小区内借用墙体搭建的永久性违章建筑拆除后重建的和独立建设的永久性违章建筑优先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此类违章建筑占用土地,造成的影响长期持续,可以认定其不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实践中法院认可用规划法拆除此类违章建筑,有利于提高拆除工作的效能。

(三)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按发生动机和实施状态可分为“城中村”内的违章建筑和“征地抢建”的违章建筑,此类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多为农民。“城中村”内违章建筑和“征地抢建”问题属同一问题的两种不同状态,“城中村”内违章建筑是指村民为方便生产生活建设的违章建筑,“征地抢建”是村民在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前,为获取更多经济补偿而临时抢建的违章建筑,即“平时”与“突击”的关系。

对位于农用地上的违章建筑优先适用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拆除,对不属农业设施的违章建筑也可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拆除。土地法对非法占用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均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优先适用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农用地上建设的农业设施并未改变土地用途和原有规划性质,不能认定无法采取 5

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也就不能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只能由土地主管部门适用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的违章建筑均可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拆除。但是,属非法占用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优先适用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拆除。

三、拆除违章建筑难点问题的探讨和建议

(一)拆除违章建筑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

1.适用城乡规划法拆除违章建筑时,作出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决定的行政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此条执行中的歧义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能否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

20xx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城市规划类行政案件研讨会上有人认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未经规划部门确认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拆除决定并责成其强制执行的,直接作出拆除决定并且执行的属超越职权的行为”。其理由是城乡规划法明确拆除违章建筑由规划主管部门做出决定;拆除违章建筑属行政强制而非行政处罚,国务院法制办的相关复函中只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规划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权,并未赋予城市管理 6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强制权,此职能应由规划局负责行使。鉴于法院负责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所以实际工作中依据规划方面法律法规作出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决定的行政主体为规划局。

2.对未取得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先后顺序问题

目前对未取得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先后顺序问题存在异议,笔者认为应适用土地方面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土地管理先于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最为严格;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只能拆除违章建筑,不能恢复土地原有性质和状态;从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上看也是存在先后顺序,土地先于规划。

3.关于对法律、法规颁布前形成的未取得审批手续或产权手续的违章建筑如何处置问题

行政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因此对在法律、法规颁布前形成的违章建筑,不能对其按现行法律、法规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而强制拆除。从逻辑上讲,建筑在先,规章在后,根本不存在违反规章的问题。但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也可以对此类建筑予以拆除。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以人为本,妥善安排好当事人的生活,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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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推进拆除违章工作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规

1.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修改地方政府的规章,授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者设施。制定关于城市容貌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划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进一步充实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市容方面法律法规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依据。

2.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涉及到政府多个部门。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这些部门尚未建立联动机制,对违章建筑的认定等工作难以落实。为确保拆违工作顺利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须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建立顺畅高效的联动机制。

3.积极沟通联系,争取司法支持。人民法院负责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强制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规划方面法律法规拆违的主体资格存在异议,且不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房产等法律法规拆除违章建筑的强制执行申请,制约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拆违工作。为增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强制性和及时性,人大、政法委应协调法院依法认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资格,受理并执行城 8

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

4.设置负责指导拆违工作的部门。通过对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调研,笔者认为很多行政法律、法规都可以对建设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市容、建设市场和公用事业三大执法板块均有涉及,但又不能完全覆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设置能够综合指导拆违工作的部门(或由一个综合部门负责指导拆违工作),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局指导,区局具体实施的拆违工作体制。

5.加强执法监督,及时遏制新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建立建设市场执法队伍对建设项目以及勤务区对其它区域的监管责任制。建设市场执法队伍和勤务区要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巡查。勤务区要与物业管理企业、产权单位、社区、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等基层建立联系机制,发挥基层组织对违建行为的监督举报作用。实现对违建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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