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拆除公开信

致xx地区居民的公开信

广大居民群众:

xx公园位于我市中心城区的西北部,是区内最大公园设施,它的提升改造已列入了我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重要内容。通过调查发现,xx公园东侧围墙外(xx区运河以西、xx公园以东、xx道xx桥以南范围内)存在着大面积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搭建的违法建设,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城市市容环境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建筑属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侵占国有土地,私自违法建房,进行非法买卖活动,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犯国家法律,应予以坚决打击。

希望广大居民群众积极支持政府工作,相关当事人应主动搬离现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出售违法建设的犯罪嫌疑人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问题,退回赃款,争取宽大处理;涉案群众应主动地、实事求是地到公安机关说明事实。涉案犯罪嫌疑人逾期不到公安机关自首,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

xx区综合执法局

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公安xx分局西沽派出所

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修建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村委会不负赔偿责任

修建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 村委会不负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xx年,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书》,内容为李某租赁村委会所有的一片土地及地上的房屋,期限为6年,租金每年20万;承租期间,原房屋归村委会所有,新建房屋归李某所有。《协议书》签订以后,因经营需要,李某未经村委会同意,在原承租的平地上又新建了三间房,新建房屋未取得房屋准建证及产权证。20xx年,城管监察大队下发文件要求李某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李某自行拆除后,找到村委会要求补偿因房屋被拆迁造成的部分损失。为此,村委会主任周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一份《说明》,表示同意以每平米200元的标准给予拆迁补偿。此后,李某多次凭此《说明》前往村委会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未取得房屋准建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房,导致被依法拆除,对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村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涉及到违章建筑被拆迁得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予补偿。”在本案中,李某扩建的房屋被行政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因此国家是不予补偿的,村委会也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对此违章建筑被拆迁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村主任出具的《说明》能否作为赔偿依据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经查明了,该《说明》虽然补偿内容明确,但是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未盖村委会公章,因此并非《说明》并不能代表村委会就补偿问题与李某达成了一致,因此《说明》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法官提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主任的个人意见不能代表村委会的决策,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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