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北环线LJ-2合同段管理评审报告

西咸北环线高速公路第LJ-2合同段

管理评审报告

一、 工程概况

西咸北环线环绕西安、咸阳两大城区,地处关天经济区核心地带,位于绕城高速外围、关中环线以内,环绕了新规划的城市主体功能区,是一条串联城市组团及部分卫星城、支持城区西北部建设发展的快速公路通道,路线全长约121.903公里。主线为双向六车道,路基宽度34.5米,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

本合同段为西咸北环线西吴枢纽立交先期开工试验段,该立交位于兴平市西吴镇西侧堡子村,西吴枢纽立交即在原西吴半互通枢纽立交基础上增加A、B、C、D、E、F、Y、Z八条匝道,扩建成功能完善的全枢纽互通。

本合同段工程总造价约为1.66亿。其中桥涵工程约为9141万元,路基工程约为5242万元。起讫桩号为K97+250~

K99+980,立交范围内均为匝道,监理工程师论坛八条匝道全长

8.68Km。主要结构物为特大桥1259.32m/1座,大桥1372m/3座,中桥67m/1座;通道13道,涵洞15道。

二、 项目管理方针、目标和指标

1、 管理方针

本项目部根据公司相关管理文件的要求,不仅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诚信守法、和谐自然、建造精品”的管理方针,还增加了“以服务为理念、用信誉赢得客户和市场”的管理方针。

2、 管理目标

建优质工程、创行业标榜、经济效益最大化。路基局部沉陷、桥头跳车及路面早期破坏等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实现“通车三年无病害,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大修”。工程质量抽检单点合格率达到93%以上,关键指标合格率达到96%以上,弱项指标合格率90%以上。工程总体创国家优质工程。

3、 进度和经济效益指标

我部今年计划完成桩基 根、墩柱 根、涵洞 个、路基土方 方、灰土和碎石挤密 米共计产值 万元,截止目前为止已经完成桩基 根、墩柱 根、涵洞 个、路基土方 方、灰土和碎石挤密 米产值共计 万元。

三、 项目管理情况

本合同段是西咸北环线的试验段,本项目是陕西创国优质的计划项目,项目位于中国文化历史古城附近,本合同段处于耕地农田之上并交叉西宝高速;进场一年多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红线征地一直困扰我项目的施工进度。项目进场以来,陕西省在全省试行工程项目建设“陕西五化”管理政策,安全管理试行“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为主导,力争本项目整体评审国优。

我部根据合同要求和公司相关的管理方针政策,我部编制了项目管理办法、划分了各个部室(办公室、工程部、安质部、物设部、工地试验室、合同部、财务部)、制定了各部室的职能分工职责,再由各部室编制了各自部室的管理办法、管理制度报项

目部经理审批。

项目部组建了一个综合管理的团体组织,由项目经理牵头,项目部总工、项目副经理、项目部书记等领导班子辅佐,下面各个部室按各自的功能协调运作,对施工作业队伍进行项目编制,施行统一管理,不偏袒不乱棍挥舞,公平竞争能者多劳,能者多酬,用经济实效的管理理念管理整个项目。

从开工到目前,工程项目过程受红线征地影响严重,不过通过项目部自身的努力,红线征地已经交付260亩,工程实体工程陆陆续续的得到实现,施工质量基本能够满足业主要求,但是离优质工程还有一段距离,混凝土外观质量还需要得到进一步改善。面对陕西要求严格的业主,我部目前基本适应,能够努力的向业主要求的方向前进,争取达到把企业形象打入陕西人民心里,开辟更好的市场。

安全管理情况,项目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政策,各人员和施工作业队伍,均能够按照项目部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安全方面工作。实行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上一道工序安全工作不到位,不准予下一道工序施工。箱梁预制和桥梁下部结构施工过程中对“人、机、物料、环”均在项目部控制之中,目前无工伤等安全事故发生。

物设和材料情况,设计院采用的12盘圆螺纹抗震箍筋,整个钢材市场很少有生产这类钢筋,灰土采用的石灰陕西市

场也很稀有,购买难度加大。

四、项目部现场管理

(一)、质量管理

1、我部按照既定质量目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现行规范、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施工。制定了且实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并报监理、工程部确认。

2、重视员工的能力教育,牢固树立创优意识;并定期组织技术及质量人员、工人进行规范、标准、操作的培训学习。

3、任何分项工程施工之前,我部对作业人员进行了书面的技术及质量标准的交底,监理单位检查后备案。

4、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于隐蔽部位(包括混凝土局部缺陷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报于项目部和监理的同时,必须报业主项目部工程人员参加验收。未经报验通过,私自进行隐蔽的,对施工队伍罚1000~5000元的质量处罚金,并进行返修,通报批评。

5、在需要监理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工艺,进行旁站监控

6、质量验收程序遵循:“三检制”+“监理验收”+ “建设单位”验收”。

(1)我部首先要作内部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并确保真实性,严格执行“三检制”。

(2)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质量验收报验单,报监理单位验收。

7、在本工程施工中,坚持以样板引路的原则,任何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先做好样板,经监理单位和工程部验收批准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8、各种施工报验资料必须做到与施工同步进行,不得后补(包括所有分包工程的报验资料)。

9、做好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验收工作。对于不合格的材料严禁用于施工并应立即退场。

10、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规范检查进场混凝土的现场坍落度,不得随意改变混凝土的配合比,如私自加水或用其他方式处理。砼浇筑前,作业队伍必须报监理单位和项目部工程部、试验室签认砼浇筑令后方可进行混凝土的浇筑。

11、模板支撑拆除之前,作业队伍必须通知监理单位、工程部核定确认。下达模板拆除令后方可拆除。拆模后,作业单位必须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工程部进

行验收。

12、对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的处理:发现一处混凝土漏振、烂根,对施作单位罚100~500元的质量处罚金,如再次出现,加倍进行扣除。

13、所有试验必须与施工同步,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工作,不得缺项漏做,弄虚作假。

14、施工中必须做好安装专业和土建专业的配合,做好预埋、 预留工作,监理单位认真验收检查。如因预留预埋错误,造成在结构墙板开洞、凿槽,每处对施作单位罚500~2000元的质量处罚金;如因洞口预留偏差,造成割断钢筋或影响主体结构的情况,每处罚施作单位500~2000元的质量处罚金。

(二)、进度管理

1、我部按照工期目标要求,制定相应完成工期目标措施。合理组织使用人、机、物料,合理组织施工,避免造成人力物力浪费。

2、在质量、安全、文明方面应加强管理,避免由此造成整改或返工,而影响工程进度。

3、制定工期总计划、月计划、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

4、我部保证现场24小时不间断施工,加快进度完成已交付的红线内的工程实体,确保工程进度。

5、我部认真做好了冬期、雨期、农忙季节、节假日期间等的相关施工措施并制定相应的确保工期的措施。

(三)、安全管理

1、按照安全责任目标的要求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落实到人,配备专职安全员,编制了项目经理部各级领导、各部门、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

2、编制了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主要有17个方面的内容,

如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尘、防雷击、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起重设备滑落、防高空坠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疫、防环境污染等方面措施。

3、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安全培训制度,把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作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4、认真做好了“三宝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工作,落实到每个人。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如电工、电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机械司机、机动车辆司机等,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无证作业,对施作的每人次罚200元的安全罚金。

6、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作业人员。主要内容有: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7、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等,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危险因素有计划地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四)、消防、文明管理

1、严格按照省级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建设工作。

2、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文明施工管理组织。作业队伍服从项目部的文明施工管理统一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3、加强文明施工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安全文明专业管理人员熟悉掌握陕西建筑文化和业主要求的文明施工的规定。

4、加强落实现场文明检查,检查内容全面周到,包括生产区、生活区、场区场貌、环境文明及制度落实等内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施工作业队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罚款100~500元。

(五)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各类应急预案,以备事件发生时的紧急起动,演练情况根据现场开展情况加以演练,目前只有部分进行了桌面推演,实操演练未开展。

(六)、资料管理

设置专职资料管理人员,按照项目地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要求,对项目工程资料包括(管理资料、技术资料、报验资料、安全资料等)收集、归档、编目、整理。资料做到与施工同步进行,做到及时、真实、准确。所有人员对经手的保密档案和资料应做好保密工作。

五、项目管理的不足

1、实体工程开展工作面不够,出于成本考虑暂时未能按照合同规定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业主多次提出未按合同人员履约,有

可能导致本项目的信誉度降低。人员不足导致现场不能每个工点跟踪,安全、质量管控存在漏洞空隙。

2、管理人员工龄结构年轻化,大部分工作人员处于进步和经验积累阶段,施工过程中,对新技术适应能力快,但是也存在着经验不丰富,导致现场管理绕弯路。

六、陕西高速公路行业动态、发展方向和区域市场动态

20xx年,陕西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366元,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胜利跨越4000公里,通达88个县(市、区);改造干线公路900公里,改建农村公路3300公里。

从20xx年开始到20xx年,陕西将再建成高速公路1000公里以上,实现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5000公里,新改建国省干线公路2000公里,实现县县通二级以上公路,新改建农村公路20000公里。

实施八大重点交通工程:今年西安市将积极实施国道绕城一级公路工程。国道310过境公路渭北大横线工程总投资33亿元,20xx年计划投资8亿元,完成部分路基桥涵工程。该工程对于进一步优化西安高等级公路网结构、辐射带动副中心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西安大环线高速公路工程是以西安作为国际化大都市战略定位规划的高等级公路,由西咸北环线、南环线两部分组成,建设里程222公里。近期将开工建设北环线工程122公里,预计20xx年建成通车。同时,西安市还将积极实施省道107渭南界至马召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和国道108零口至马召段交通部

示范工程,重点解决西安周边交通不畅问题。省道107今年将完成路基桥涵主体工程,国道108示范工程争取尽快实施。

推进“公交都市”工程:今年西安市将推进“公交都市”工程,加大城市公交设施建设投入,设置34公里公交专用道,新增300台公交车;优化调整一批公交线路,实现长途客运、地铁、城市公交“零换乘”;围绕公交专用道、停车场和智能化调度等重点工作,制定提升公共交通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实现利民便民惠民。同时,将全面建设交通枢纽工程,启动城南客运站二期工程,力争建成国内一流、西部领先的城市交通枢纽综合体;建成纺织城综合交通枢纽并投入运营;完成城东、三府湾客运站搬迁及新城北、城西客运站的选址、设计工作;启动文景路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分步实施周边道路“零换乘”、功能区布局规划设计等工作;开工建设国际港务区客货运枢纽建设项目。

七、工程中的新技术、新工艺。

1、钢筋笼加工采用钢筋笼滚焊机全自动滚焊。

2、箱梁预制张拉压浆,采用全自动电脑控制张拉压浆系统

3、箱梁养护,工厂级养护方士,夏季采用全自动喷淋养护装置,定时定点定量养护,全面保障梁体湿润度。

4、钢筋加工采用数控弯曲机加工,对曲线要求复杂的钢筋加工效果明显。

5、摩擦桩后压浆施工工艺,桩基施工完成后,向桩基底部压入水泥浆,改良摩擦桩承载力。

6、工程中实时电子监控技术应用,拌合站拌合配合比电子数据分析监控,张拉压浆监控后台分析技术、养护自动记录系统、实验室试验电子监控后台分析技术、机械设备运作黑匣子跟踪记录技术。

 

第二篇:合同管理实训报告

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

分 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案例二:

××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某市毛纺织厂地皮一块,准备兴建该商场分店。××商场通过投标的形式与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予赔偿。

分 析:《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归属于施工合同的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引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为无效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所以,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方,发包方应当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设备、材料运送费用等项损失。

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公司发现楼房屋顶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要求。房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施工合同有效,认为合同中虽然并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但依建设部19xx年x月x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两个月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判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无偿修理的责任。

分 析:《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争议的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故该合同有效。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规章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的。依据该办法规定;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的。

案例四:

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了采矿工业场地平整工程合同,规定工程按当地所在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结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好征地问题,使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场地,窝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口头交涉,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商定按“冶金部某省某厂估价标准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工程完工结算时因为离工问题和结算定额发生争议。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部离工责任并坚持按第一次合同规定的定额结算,而发包人在答辩中则要求承包人承担延期交工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一个合同有效,第二个口头交涉的合同无效,工程结算定额应当依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合同为准。

分 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工程结算定额的依据即当事人所订立的两份合同哪个有效。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而且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的第一个合同是有效的书面合同,而第二个合同是口头交涉而产生的口头合同,并未经书面固定,属无效合同。所以,法院判决第一个合同为有效合同。

案例五:

20xx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x月,某市电视台发出公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此公告一发,在当地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原告A建筑公司和B建筑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房地产开

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500万元。最后B建筑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并签订了总价包死的施工合同。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分 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原则。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

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A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案例六:

某市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经服务公司同意,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建筑设计院和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市建筑设计院对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及采暖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建筑工程公司根据市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市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市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市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分 析:

本案中,某市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规定,所以本案判决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和市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值得说明的是:依《合同法》这一条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本案中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禁止性规定,亦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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