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检验程序

消防器材系统检验

一、检验依据

GB 16669-1996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4351-1984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399-1984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SY/T 6500-2010滩(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程

SY 5747-2008 浅(滩)海钢质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二、检测设备

1、水消防系统

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3、泡沫灭火系统

4、干粉灭火系统

5、灭火器

三、检验内容

1、资料检查

1) 清单;

2) 出厂合格证书;

3) 出厂试验报告;

4) 技术规格书;

5) 国家公安部门出具的灭火剂、灭火器、防火衣的合格证书;

6) 发证检验机构出具的除本标准18.3.1.1 e)规定的消防设施外其他

设备的产品认可证书;

7) 建造施工记录;

8) 竣工图纸资料。

2、防火结构的密性试验

3、水消防系统

1) 消防泵的布置与安装;

2) 管路的布置与连接;

3) 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国际通岸接头的配备;

4) 水喷淋系统与水幕系统喷头的配备与安装;

5) 消防泵启动与运转试验;

6) 消防泵的遥控启动效用试验;

7) 管路液压试验;

8) 消防水带箱开关试验;

9) 效用试验。

4、泡沫灭火系统

设备安装与管系的连接;

泡沫枪、泡沫炮的配备;

泡沫管路液压试验;

泡沫灭火系统压力比例混合装置效用试验,并与泡沫消防炮一起做水灭火和泡沫灭火转换试验。

5、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 外观;

2) 设备的配备与安装;

3) 管路的连接与固定;

4) 气瓶保险销状态;

5) 管路空气吹扫试验;

6) 管路气密试验;

7) 瓶头阀至分配阀箱管段的液压试验;

8) 手动及遥控释放箱功能试验;

9) 遥控释放装置,并做释放前的报警试验;

10) 模拟试验;

6、干粉灭火系统

1) 设备安装与管路的连接;

2) 干粉灭火剂;

3) 管路空气吹扫试验;

4) 自动控制及手控释放装置的功能试验。

7、灭火器

1) 确定灭火器是否按防火控制图或设计规定进行布置(包括正确固定,

有明显和合格的标示,易于提取);

2) 灭火器压力表、安全阀铅封、安全帽泄气孔、喷嘴喷射管,推车式

灭火器的行走机构、支架等零部件是否完整无缺并处于适用状态;

3) 瓶体外表有无锈蚀发生;对气瓶进行壁厚测定。

4) 铭牌、标签(标贴)是否清晰完好。

5) 进行称重检查,其泄漏量超过10%时,应查明原因并加以检修保养。

必要时还应进行水压试验,然后再补足灭火剂。 1) 2) 3) 4)

四、所需设备 电子称

 

第二篇:消防器材检验指南

中 国 船 级 社

产 品 检 验 指 南 第14篇 防设 备 消

目 录

第1章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1

第2章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6

第3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14 1

第1章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1.1适用范围

1.1.1本章适用于SOLAS公约II-2/10条要求的A类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1.2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分类

1.2.1 按灭火介质分为:

(1)单相流系统:是指采用单管供水至每个喷头的灭火系统。

(2)双相流系统:是指水和雾化介质分开供给,并在水雾喷头上混合的水雾灭火系统。

1.2.2 按动作方式分为:

(1)开式系统(雨淋系统);

(2)闭式系统(即湿管系统、干管系统和预作用系统)。

1.2.3 按供水方式分为:

(1)泵组式系统:采用泵组进行供水的水雾灭火系统;

(2)容器式系统:采用储水容器、储气容器进行加压供水的水雾灭火系统。

1.3.认可和检验依据

1.3.1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认可和检验应依据下列文件及其修正案进行:

(1)《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

(2) IMO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

(3) MSC/Circ.1165 《经修订的用于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等效水基灭火系统的认可导则》

1.4.定义

1.4.1 本章定义如下:

(1)水基灭火剂 (Water-Based Extinguishing Medium):系指混有或不混有能增强灭火能力的添加剂的海水或淡水。

:系指喷头附连于充满压力或无压力的空气管系系(2)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

统。在上述喷头同一区域内设有探测系统。探测系统动作后,将操纵阀打开,从而使水流进入管系,并尽可能开启任何喷头排出:

(3)湿管系统 (Wet Pipe System):系指喷头接至内部充满水且与供水源相连的管路系统。这样一旦喷头感受着火引起的温升而被开启水立即从喷头排出。

(4)干管系统(Dry Pipe System):系指喷头附连于充满压力空气或氮气的管路系统。由于某一喷头开启,使得气体排出导致水压把干管上的阀打开,然水流进入管并开启喷头排出。

(5)雨淋系统 (Deluge System):系指开式喷头附连于一个阀与供水源相接的管路系统,该阀与喷头处于同一区域,探测系统动作自动开启或人工开启该阀,水流进入管路并通过附连于该系统的所有喷头排出。

(6) 防冻系统( Antifreeze System):系指喷头管内充满防冻液的湿管系统。一旦喷头感受着火引起的温升而开启时,管路排出防冻液后,水流投入灭火工作。

1.5图纸资料

1.5.1申请型式认可时,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CCS批准:

(1)主要性能规格表;

(2)总装配图;

1

(3)主要零部件图;

(4)系统原理图;

(5)计算书;

(6)主要零件材料理化性能一览表;

(7)交货验收技术条件;

(8)型式试验大纲。

1.5.2申请型式认可时,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CCS备查:

(1)产品说明书(包括喷头安装的最大间距、最大高度、喷头在天花板下的距离、最大保护容积以及最大通风等)。

1.5.3 申请方向本社申请产品检验时,应向本社提供船舶审图单位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如下::

(1) 系统原理图;

(2) 实船管路布置图(包括喷头位置,保护区域,释放站,泵组);

(3) 管路液力计算书;

(4)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布置图。

1.6重要零部件

1.6.1 下列构成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要零部件应提供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

(1)水雾喷头;

(2)水泵;

(3)电气控制箱;

(4)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6.2如属工厂自制,应构成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认可和检验范围的一部分。

1.7设计技术要求

1.7.1. 布置和安装

(1) 在污水沟、舱柜顶部和燃油易于流散到的其他处所,以及在机器处所内其他具有特殊失火危险处的上方,都应设置喷嘴。

(2) 系统可分成若干区域,其分配阀应能从被保护处所以外易于到达的部位进行操作,且不致因保护处所失火而被立即切断。

(3) 水泵和系统运转的控制设备应能在被保护处所之外易于到达的地点进行操作,且该处应不易因被保护处所的火灾而隔离。

(4) 系统的动力源部件应布置在被保护处所以外。

(5) 应设置系统工作的试验装置,以确保所需的压力和流量。

1.7.2 功能和控制

(1) 系统应能手动释放。

(2) 灭火系统的启动不应导致失电或使船舶机动性降低。

(3) 系统应具有即刻可用性,并能连续供水至少30min,以防止在此期间出现火焰复燃或蔓延。在初次灭火运转在降低出水率情况下的系统,在初次动作的5min时间内,应具有能第二次全出水率灭火的能力。如果最低供水容积是根据本款(10)规定的设计标准,再加上充满管路的容积,则应设置一个压力水柜以满足SOLAS公约II-2/12.4.1条规定的功能要求。

(4) 系统及其附件应设计成能承受船上机器处所或货泵舱内可能遇到的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湿度、碰撞、冲击、阻塞和腐蚀的影响。位于被保护处所内的部件应设计成能承受火灾 2

期间可能出现的高温。

(5)系统动力源的电器元件应至少具有IP54防护等级。系统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两套电源供电,并应设有自动转换开关。应急供电应由被保护的机器处所之外提供。

(6)管路系统的尺寸应通过液力计算确定,以保证获得系统良好工作性能所必需具备的压力和流量要求

(7)系统应设有备用的泵送装置或其它供送水基灭火介质的设施。系统应设有永久性的海水吸口并能连续使用海水进行工作。

(8)系统应以必要的压力保持充压,当系统压力降低时,供水泵应立即自动向系统供水。

(9)系统能以30min全额出水率向被保护处所内的若干个独立区段供水。系统在这些处所内的分区情况,在所有情况下均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10)就一切情况来说,系统的排量和设计,应以处所的全面保护所需的最大水量为依据。

(11)系统应能按MSC/Circ.1165附录B的要求进行灭火和试验,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1.7.3 喷嘴和泵

(1)机器处所所需的水雾喷嘴应经本社认可。

(2)喷嘴的数目和布置应取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并应保证使水按每分钟至少5 l/m2的水量,在其所保护的处所作有效而均匀的分布。如认为需要增加出水率,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3)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喷嘴放水中杂质或管系、喷嘴、阀和水泵的锈蚀所阻塞。

(4)水泵应能同时向任一被保护舱室内该系统的所有区域以所需的压力供水。

(5)水泵可由独立的内燃机驱动,但如需要由符合SOLAS公约第II-1/42或第II-1/43条规定的应急发电机供应动力,则该发电机的布置应在主动力损坏时能自动启动,以使本款6.3.4所要求的水泵立刻获得动力。如水泵由独立内燃机驱动,其所在位置应在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会影响对该机器的空气供应。

1.7.4 火灾探测和报警

(1) 定期无人值班或无人值班A类机器处所的固定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除了应能手动释放外,还应能自动释放和报警。为了防止误释放,可采用探烟和火焰两种型式的探头组合。当保护区内探烟探测器启动时,应先发出报警信号,通知船员进行必要的巡查。待该保护区的火焰探测器启动时,才打开该区释放阀,施放压力水雾和报警。制造商应提供介绍探测器性能和操作、布置要求的说明书。

(2) 任一水分配阀动作时,应在所保护的处所和连续有人值班的处所发出光报警信号和独特的声响报警信号,中央控制站的报警装置应能显示具体动作的阀门。

1.8强度和性能计算

1.8.1管系的尺寸应按液力计算方法确定。如采用海曾-威廉公式(Hazen-Williams)方法,计算公式为

h=10.667l1.852qC1.852d4.87

式中: d-管径(m)

q-流量(m3/s)

l-管段长度(m)

h-水头损失(m)

对于不同类型管子的摩擦系数C值可按下表选取:

3

管子类型 C值

黑皮钢管或镀锌低碳钢管 100

钢和铜合金管 150

不锈钢管 150

1.9 型式试验

1.9.1典型样品的选取

(1)制造厂应提供试验样品,典型样品的选取,应现场随机抽取。

(2)每种型号的水雾喷头进行型式试验

.

1.9.2型式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应包括水雾喷头试验和灭火试验。

(1)对于水雾喷头,试验项目和方法按照MSC/Circ.1165附录A《等效的水基灭火系统部件制造标准》执行。

(2)对于开式水雾喷头,型式试验项目可参照表1.9.2(2)

开式水雾喷头试验项目表 表1.9.2(2)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试验项目 MSC/Circ.1165 附录A对应条款 备注 目测检查 功能试验 水流量试验 腐蚀试验 耐热性试验 振动试验① 冲击试验 阻塞试验② 水雾喷头标志要求

注:①考虑到振动试验的目的是探测喷嘴经振动试验后仍能保持要求的密封性能(MSC/Circ.1165第3.8.1条)和热响应元件释放功能(MSC/Circ.1165第3.5.1条),因此,对于开式喷头,振动试验时间可减至8h。

②不带滤网的开式水雾喷嘴,使用淡水作为灭火介质或采用高压柱塞泵作为供水泵的水雾系统,可考虑免做阻塞试验。

(3)对于闭式喷头还应根据喷头型式,进行释放元件强度、热暴露、热冲击、30天密封试验等型式试验项目。

(4) 灭火试验:试验项目和方法按照MSC/Circ.1165附录B《A类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等效水基灭火系统的灭火试验试验方法》执行。

1.10 单件/单批检验

1.10.1检验范围至少应包括:

(1)检查主要部件(探火和失火报警装置)满足设计要求;

(2)水雾喷头外观应没有可见的外在缺陷。在喷头明显部位应永久性标出:生产厂商标, 4

喷头型号,编号。

(3)系统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1.25倍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有任何泄漏现象。

(4)管路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不小于1.5倍的额定工作压力,试验时间为5min,不得有任何渗漏现象。

(5)喷头密性试验(仅对闭式喷头),试验压力为2倍额定工作压力喷头不应呈现任何渗漏现象。

(6)喷头强度试验:

1 对于闭式喷头,试验压力为4倍额定工作压力,试验时间为1min,喷头应不破裂,动作或发生任何工作部件松动。

2 对于开式喷头,应将封头将喷嘴密封进行1.5倍额定工作压力的水压强度试验,试验时间为5min,喷头本体应不渗漏。

(7)喷头水流量及雾化角度试验应满足图纸要求的公差范围内。

(8)系统运转试验应包括:

1系统自动及手动启动、停止试验;

2报警及显示系统试验;

3进行喷射试验。

(9)单件/单批检验时,应在相同批次的水雾喷头中,随机抽取10%且至少2只,进行上述试验。

5

第2章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2.1适用范围

2.1.1 本检验指南适用于SOLAS公约II-2/10.5.6条所要求的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

2.1.2 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且容积超过500m3的A类机器处所。

2.1.3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装置用来保护下列区域,而无需关闭发动机、撤离人员或封闭这些处所:

(1) 船舶主推进和发电所用的内燃机上有失火危险的部分;

(2) 锅炉前部;

(3) 焚烧炉有失火危险的部分;

(4) 加热的燃油分油机;

(5) 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和

(6) 油加热器。

2.2认可和检验依据

2.2.1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7章

2.2.2 《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10.5.6条

2.2.3 MSC/Circ. 913《适用于A类机器处所的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认可导则》

2.2.4 MSC/Circ.1165《经修订的适用于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等效水基灭火系统认可指南》

2.3 术语和定义

2.3.1 本检验指南采用MSC/Circ. 913、MSC/Circ. 1082中给出的下列术语和定义。

2.3.1.1 火源抑制(Fire suppression),系指通过对火源的控制,抑制火焰向外扩散,以减少过火面积和燃烧释放的热量。

2.3.1.2 保护处所(Protected space),指安装有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机器处所。

2.3.1.3 保护区域(Protected area),在机器处所内,需要全部或部分局部水基灭火装置来保护的区域。

2.3.1.4 水雾有效覆盖区(Effective nozzle coverage),由灭火试验结果确定。

.1 当水雾喷头网格布置(3×3)时,灭火试验符合MSC/Circ. 913附录中3.3.2.1至3.3.2.3

要求,水雾有效覆盖区面积见图1;

.2 当水雾喷头网格布置(3×3或2×2)时,灭火试验符合MSC/Circ. 913附录中3.3.2.3

至3.3.2.5要求,有效覆盖区面积见图2-1或图2-2;

.3 当水雾喷头单排布置时,灭火试验符合MSC/Circ. 913附录中3.3.2.1至3.3.2.3要

求,有效覆盖区面积见图3;

.4 当水雾喷头单排布置时,灭火试验符合MSC/Circ. 913附录中3.3.2.2至3.3.2.5要

求,有效覆盖区面积见图4;

.5 当水雾喷头单个时,有效覆盖区的长度和宽度定义为1/2水雾喷头最大间距见图5

图1

6

消防器材检验指南

消防器材检验指南

图2-1 图2-2

消防器材检验指南

图3

7

消防器材检验指南

消防器材检验指南

4

图5

2.4 图纸资料

2.4.1产品认可时,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CCS批准:

(1) 系统设计规范;

(2) 产品主要性能规格表;

(3) 总装配图;

(4) 主要零部件图;

(5) 主要系统原理图;

(6) 计算书;

(7) 主要零件材料理化性能一览表;

(8) 交货验收技术条件;

(9) 型式试验大纲。

2.4.2产品认可时,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CCS备查:

(1) 产品说明书;

(2) 维护保养说明书。

2.4.3产品检验时,应提交CCS批准的图纸资料如下:

(1)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原理图;

(2)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实船管路布置图(包括喷头位置,保护区域,释放站,泵

组) ;

(3)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管路液力计算书;

(4)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布置图。

8

消防器材检验指南

2.5 重要零部件

2.5.1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下述外购件应持有CCS证书:

(1) 水雾喷头、选择阀、压力开关;

(2) 水泵及电机;

(3) 电气控制箱;

(4)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显示器等)。

2.6 设计技术要求

2.6.1 布置

2.6.1.1 水雾喷头应垂直布置。如采用与垂直方向有一定倾角的安装方式,但其保护范围应经灭火试验验证确定。系统管路中采用的接头应符合《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2.5.3“机械接头”相关要求。

2.6.1.2 灭火系统操作控制设备应尽可能布置在保护处所之内和之外能方便到达处。布置在保护处所内的操作装置,应避免被保护区内的失火所隔断。

2.6.1.3 系统的动力源部件应布置在保护区外。

2.6.1.4 保护区域内有效覆盖区的确定:

(1) 对于船舶主推进和发电所用的柴油机,有效覆盖区的长度为柴油机两端气缸顶部

间的距离。如在其中一端设有废气透平增压器,则应将其包括在保护长度范围内。

保护区的宽度为自高压油泵外表面至废气透平增压器排气出口外缘间的距离。当

喷嘴以与垂向有一倾角状态布置时,其保护范围还应包括高度方向,保护区的高

度为,自高压油泵出口至柴油机气缸顶部之间的距离。对于多台发动机的布置,

应至少有两个分区。

(2) 对于锅炉、焚烧炉、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有效覆盖区为整个燃烧装置。

(3) 对于加热的燃油分油机,有效覆盖区为整个分油机,但不必包括加热器。

2.6.2 功能

2.6.2.1 系统应能手动释放水雾。

2.6.2.2 灭火系统的启动不应导致失电或使船舶机动性降低。

2.6.2.3 系统应能即刻可用,并具有能连续供应水基介质至少20min的能力,以抑制或扑灭保护区内的着火,同时在这期间为机器处所内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施放作好准备。

2.6.2.4 系统应能在风机运转并向保护处所输入空气情况下,实施对火的抑制或通过系统施放时自动停止风机运转,以保证灭火介质不被吹散。

2.6.2.5 系统及其附件应设计成能承受船上通常能遇到的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湿度、碰撞、冲击、阻塞和腐蚀的影响。

2.6.2.6 系统动力源的电器元件应至少具有IP54防护等级,需要外部提供电源的系统仅由主电源供电。

2.6.2.7 管路系统的尺寸应通过液力计算确定,以保证获得系统良好工作性能所必需具备的压力和流量要求

2.6.2.8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供水可由水基主压力水雾灭火系统提供,只要其能同时为两个系统提供足够的水量和压力。局部水基灭火系统也可作为水基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一个分区,只要其满足SOLAS公约第II-2/10条、MSC/Circ. 913以及经MSC/Circ. 1165的规定,且系统能与主系统相隔离。

2.6.2.9 系统供水量应依据各保护区中最大面积所需的水量来确定。

2.6.2.10 布置在保护处所内的部件应能承受失火期间可能出现的温度升高的影响,部件应按经MSC/Circ. 728修订的MSC/Circ. 668附录A相关部分规定进行试验。

9

2.6.2.11 为保证系统具有要求的流量和压力,应配置1套能对系统的动作进行试验的装置。

2.6.3 火灾探测、报警

2.6.3.1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启动时,应在所保护的处所和连续有人值班的处所发出光报警信号和独特的声响报警信号。该警报应指明灭火系统所启动的具体保护区。

2.6.3.2 不论采用常规型(多线制)还是地址编码型(总线制)的探测系统,“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探测系统一般应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相互独立。尤其对于常规型探测系统应予以特别注意,由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提供保护的每个保护区域都应有单独的探测分路。

2.6.3.3 对于地址编码型探测系统,若其满足《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9章第2.1.4条要求,则允许将“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探测系统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探测部分公用,即可以用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探测器代替“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探测器,但探测器的型式和布置应满足“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相应要求。此外,该组合方式不应影响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和“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原有功能。任何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释放时所发出的报警应区别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报警。

2.6.3.4 火灾探测器应位于保护区域附近,无论采用何种类型的探测系统,均应具有识别保护区域内发生火灾的功能,且某一保护区域的探测单元不应触发其他保护区域的探测单元的动作。

2.6.3.5 定期无人值班或无人值班A类机器处所的局部水雾灭火系统除了应能手动释放外,还应能自动释放和报警。为了防止误释放,应采用感烟和火焰两种型式的探测器组合。任一种探测器工作后应能触发报警。即当保护区内感烟探测器启动时,应先发出报警信号,通知船员进行必要的巡查。待该保护区的火焰探测器启动时,才打开该区释放阀,施放压力水并报警。制造商应提供介绍探测器性能、操作和布置要求的说明书。

2.6.4 其它

2.6.4.1 如装设了自动启动的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应在被保护的处所入口处张贴标明使用介质类型及关于可能自动释放的告示。

2.6.4.2 系统的操作使用说明应张贴在每个操作位置处。应按制造商的推荐提供系统的备件及操作和维护说明。

2.7 典型样品的选取

2.7.1 型式认可时,应对每种型号系统进行型式试验。如有不同型号的喷头,则每种喷头都应进行型式试验,对于不同型号的喷头如采用同种材质,可只选择一种型号进行腐蚀试验,样品应现场随机抽取。

2.7.2 再次认可时,在已完成型式试验的水雾喷头中选取一种型号,进行型式试验。

2.7.3产品检验时,应在相同批次的水雾喷头中,随机抽取10%且至少2只,进行流量系数测定。

2.8. 型式试验

2.8.1 开式水雾喷头型式试验,试验项目及要求见表1。

10

开式水雾喷头试验项目表 表1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试验项目 试验要求备 注 目测检查 功能试验 水流量试验 腐蚀试验 耐热性试验 振动试验对于开式喷头,振动试验时间可减至8h。 冲击试验 不带滤网的开式水雾喷嘴,使用淡水作为灭火介质或阻塞试验采用高压柱塞泵作为供水泵的局部水雾系统,可考虑免做阻塞试验。 水雾喷头标志要求

备注:试验要求栏中的编号为MSC/circ. 1165附录A中的对应条款。

2.8.2 灭火试验

2.8.2.1 试验目的

2.8.2.1.1 用来评估用于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单个喷嘴和喷嘴网对轻柴油喷射火的灭火能力。

2.8.2.1.2 用来确定如下设计和安装标准:

(1) 喷嘴间最大间距;

(2) 喷嘴与被保护区的最小和最大高度;

(3) 在被保护区外布置水雾喷头的必要性;

(4) 最低和最高工作压力。

2.8.2.2 试验条件

2.8.2.2.1 试验围闭处所面积至少具有100m2,其高度至少为5m。5m以上设有顶棚,四周围壁可以不必封闭。

2.8.2.2.2 试验围闭处所应能提供充足的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以保证燃油喷嘴下方100mm位置处,在灭火试验过程中的氧浓度始终保持在20%(体积浓度)以上。

2.8.2.2.3 火源

(1) 试验火源应由名义热释放率为1MW和6MW的喷射火组成。这些喷射火应由表

2规定的轻柴油燃烧生成。

(2) 燃油喷嘴应水平安装,并直接朝向水雾喷头网格中心。

(3) 燃油喷嘴应布置在地面上方1米处,且离试验围闭处所墙壁距离至少为4m位置处。

表2

燃油喷嘴

公称油压 喷射雾化角(120?-125?)圆锥形 8.0 Bar 喷射雾化角(80?)圆锥形 8.5 Bar

0.03±0.005 kg/s

1MW 燃油流量±0.01 kg/s 名义热释放率燃油温度±5?±5?C

2.8.2.2.4 水雾喷头安装

(1) 全部水雾喷头应垂直向下安装,且高度、水平间距相同;

(2) 水雾喷头的最大间距应符合制造商提供的安装手册要求;

(3) 水雾喷头应装在试验围闭处所天花板下至少1m距离位置处;

11

(4) 试验系统应由2×2或3×3水雾喷头网组成。

2.8.2.3 试验项目

2.8.2.3.1 应分别进行最小和最大保护高度(燃料喷嘴与水雾喷头管网垂直距离)灭火试验。上述保护高度在制造商的安装手册中应有明确规定。

2.8.2.3.2 应分别进行最低和最高工作压力条件下灭火试验。上述工作压力在制造商的安装手册中应有明确规定。

2.8.2.3.3 应分别在两种火源(1MW和6MW喷射火)条件下进行灭火试验。试验用水平喷射火应按如下位置布置:

(1) 在水雾喷射管网中心的一个喷头下方;

(2) 在水雾喷射管网中心两个喷头之间;

(3) 在水雾喷射管网的四个喷头之间;

(4) 在水雾喷射管网边缘(顶角)的一个喷头下方;

(5) 在水雾喷射管网边缘的二个喷头之间。

2.8.2.4 试验过程

(1) 预燃。点燃燃油喷嘴,预燃10~15秒;

(2) 启动水雾系统,5分钟内应将火扑灭;

(3) 灭火后,燃油喷射系统至少再喷射15秒;

(4) 灭火后,水雾灭火系统应至少工作1分钟。

2.8.2.5 试验测量与记录

2.8.2.5.1 试验前应测量并记录以下数据:

(1) 水雾喷头型号、编号、流量系数;

(2) 水雾喷头安装高度、水平间距;

(3) 燃油喷嘴安装高度、流量、工作压力、喷射雾化角。

2.8.2.5.2 试验过程中观察与记录以下数据:

(1) 点火程序开始;

(2) 点燃燃油喷嘴;

(3) 水雾系统启动时间;

(4) 火被扑灭时间;

(5) 水雾系统切断时间;

(6) 复燃时间;

(7) 停止向喷油喷嘴供应燃油时间;

(8) 测定燃油喷嘴下方100mm位置处的氧浓度;

(9) 试验终止时间。

2.8.2.6 试验结果和解释

2.8.2.6.1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能在水雾喷出后5分钟内将试验火扑灭,判定试验成功。否则,判定该试验失败。

2.8.2.6.2 试验结果应按如下规定进行解释:

(1) 对于扑灭8.2.3.3.1至8.2.3.3.3火源的水雾系统(采用3×3水雾喷头网),可以认为在外部水雾喷头置于被保护区外至少为1/4最大水雾喷头间距位置处的条件下,能成功地完成规定试验。

(2) 对于扑灭8.2.3.3.3至8.2.3.3.5火源的水雾系统(采用2×2或3×3水雾喷头网),可以认为能成功地完成规定试验,且可设计成在被保护区的边缘布置外层喷头,它并不防碍在被保护区外部布置喷头。

(3) 对于使用单个水雾喷头或一排水雾喷头即可提供足够保护的装置,其水雾喷头的

12

有效覆盖范围(宽度和长度)规定为1/2最大喷头间距。

2.9 单件/单批检验

2.9.1 检查主要部件:水雾喷头、选择阀、压力开关、水泵、电动机、电气控制箱、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显示器等)船用产品证书。

2.9.2 管路液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小于1.5倍的最大工作压力。

2.9.3 喷头水流量试验,检测水雾喷头流量特性系数K,在同批次的水雾喷头中随机抽取10%数量且至少2只。检测结果应在公布值的±5%范围内。

2.9.4水雾喷头外观。喷头没有可见的外观缺陷。在喷头明显部位应永久性标出:生产厂,喷头型号,编号。

2.9.5 喷头功能试验,在同批次的水雾喷头中随机抽取3只,进行1.25倍额定工作压力水压强度试验,时间15分钟。

2.9.6 系统运转试验

(1) 系统自动及手动启动、停止试验;

(2) 报警及显示系统试验;

(3) 至少选择一个保护区域进行喷射试验,喷射时间不少于30秒,建议选择距供水泵

较远处的保护区域进行试验。

2.10 装船后除了应进行MSC/circ.913附件3.15规定的系统的动作(泵、闭的动作)试验外,还至少选择2个保护区进行30秒钟的效用试验,检查系统的畅通性和观察喷嘴工作性能,此时,应用透明塑料罩罩住喷嘴并收集喷水。对于自动喷水系统,还应进行报警和自动启动试验。

13

第3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3.1 通则

3.1.1适用范围

3.1.1.1本节适用于在船舶和海上设施上安装使用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设备的检验和认可。

3.1.1.2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设备包括:

(1).火灾报警控制器(Control and indicating equipment);

(2)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Point-type heat detectors);

(3)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Point-type smoke detectors using scattered light, transmitted light or ionization);

(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Manual call points)。

3.1.2认可和检验依据

3.1.2.1本章适用的认可和检验依据如下:

MSC. 98(73)决议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20xx年12月5

日通过、20xx年7月1日起成为强制性要求)

19xx年SOLAS公约20xx年修正案Ⅱ-2 构造——防

火、探火和灭火

船旗国政府要求

GD01-2006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ISO 7240-1 (2005-12) 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s -- Part 1: General and

definitions

ISO 7240-2 (2003-09) 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s -- Part 2: Control and

indicating equipment

ISO 7240-4 (2003-08) 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s -- Part 4: Power supply

equipment

ISO 7240-5 (2003-12) 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s -- Part 5: Point-type

heat detectors

ISO 7240-7 (2003-10) 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s -- Part 7: Point-type

smoke detectors using scattered light, transmitted light

or ionization

ISO 7240-9 (2006-01) 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s -- Part 9: Test fires for

fire detectors

ISO 7240-11(2005-11) 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s -- Part 11: Manual call

points

IEC60092-504(2001-03)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ships - Part 504: Special

features - Control and instrumentation

IEC60529 (2001-02) Degrees of protection provided by enclosures (IP Code) IEC60945(2002-08) Maritime navigation and radiocommunication equipment

and systems - General requirements - Methods of testing

and required test results

IEC60068-2-1(1990-05) Environmental testing; part 2: tests; tests A: cold; Amd

1:1993-02; Amd 2:1994-06

14

Basic environmental testing procedures. Part 2: Tests.

Test B: Dry heat; Amd 1:1993-02; Amd 2:1994-05

IEC60068-2-30(2005-08) Environmental testing - Part 2-30: Tests - Test Db: Damp

heat, cyclic (12 h + 12 h cycle)

IEC60068-2-6(1995-03) Environmental testing - Part 2: Tests - Test Fc: Vibration

(sinusoidal)

IEC60533(1999-11)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installations in ships -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IEC61000-4-2(2001-04)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Part 4-2: Testing

and measurement techniques - Electrostatic discharge

immunity test

IEC61000-4-3(2002-09)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 Part 4-3: Testing

and measurement techniques - Radiated,

radio-frequency, electromagnetic field immunity test

IEC61000-4-4(2004-07)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 Part 4-4: Testing

and measurement techniques - Electrical fast

transient/burst immunity test

IEC61000-4-5(2005-11)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 Part 4-5: Testing

and measurement techniques - Surge immunity test

IEC61000-4-6(2004-11)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 Part 4-6: Testing

and measurement techniques - Immunity to conducted

disturbances, induced by radio-frequency fields

IEC61162 Maritime navigation and radiocommunication equipment

and systems - Digital interfaces

3.1.3定义

3.1.3.1本指南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 屏蔽状态 disabled condition

控制器在屏蔽功能启动后所处的状态。

(2) 监管信号 supervisory signal

控制器监视的除火灾报警、故障信号之外的其他输入信号。

(3) 监管报警状态 supervisory signal condition

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时所处的状态。

(4) 自检状态 test condition

控制器进行自检功能时所处的状态。

(5) 正常监视状态 quiescent condition

控制器接通电源后,无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屏蔽、监管报警、自检等发生时所处的状态。

3.2 图纸资料

3.2.1 提交CCS审查、批准的图纸资料的一般要求请见“总则”;

3.2.2 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CCS批准:

(1)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示意图;

(2)火灾报警控制器总图。图中应按比例(根据“比例尺”规定)用“三视图”或“爆炸IEC60068-2-2(1974-01)

15

图”等方式规定产品的外形尺寸、结构等,并用文字规定产品应符合的标准、防护等级、装配工艺、各部件名称、零部件图等技术要求;

(3)火灾报警控制器面板布置图;

(4)火灾报警控制器内部元器件布置图;

(5)火灾报警控制器电路原理图。原理图应包括:

①电源单元;

②控制单元;

③报警单元;

④输入输出单元;

⑤接口等全部电路。

(6)火灾报警控制器元器件清单。清单应包括构成产品的全部电气元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商及其在电路图中的代号等;

(7)火灾报警控制器箱体结构图。图纸中应规定:

①箱体材料的型号或牌号及规格;

②箱体尺寸;

③焊接工艺要求;

④结构要求(如满足IP22要求的板材折边及百页窗结构等);

⑤箱体涂覆要求等。

(8)程序框图(适用于单片机或PLC等CPU控制的产品);

(9)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总装图;

(10)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装配图;

(11)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部件图。图中应规定:

①零部件的名称;

②零部件的材料名称和牌号;

③零部件的尺寸。

(12)型式试验大纲。

3.2.3 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CCS备查:

(1) 生产工艺文件;

(2)产品使用说明书。

3.2.4 其它需要提交审批的文件。

3.3 认可和试验

型式认可包括3.3.1用于CCS级船舶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设备应经CCS型式认可。

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批和型式试验。

3.3.2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满足MSC. 98(73)决议、GD01以及ISO4270-1要求。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设备除应满足上述标准外,还应分别满足以下标准:

3. 3.2.1火灾报警控制器(Control and indicating equipment)应满足ISO7240-2要求。如有要求,其接口还应满足IEC61162要求;

3.3.2.2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电源应满足ISO7240-4;

3.3.2.3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Point-type heat detectors)应满足ISO7240-5要求;

3.3.2.4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Point-type smoke detectors using scattered light, transmitted light or ionization)应满足ISO7240-7要求;

3.3.2.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Manual call points)应满足ISO7240-11要求。

3.3.3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具体试验要求如下:

16

3.3.3.1若无其它规定,所有试验均应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1)环境温度:15℃~35℃;

(2)相对湿度:30%RH~90%RH;

(3)气 压:86~106 kPa。

3.3.3.2火灾报警控制器(Control and indicating equipment)至少应按表3.3.3.2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3.3.3.3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Point-type heat detectors)至少应按表3.3.3.3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3.3.3.4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Point-type smoke detectors using scattered light, transmitted light or ionization)至少应按表3.3.3.4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3.3.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Manual call points)至少应按表3.3.3.5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17

表3.3.3.2 序号 1 2 3 4

试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火警功能试验第16.2.2.1款第16.2.2.1款故障报警功能试验第16.2.2.2款第16.2.2.2款屏蔽功能试验第16.2.2.3款第16.2.2.3款低温试验

GD01(5℃±3℃,保持2h)、ISO7240-2第16.3条

IEC60068-2-1

5 6

交变湿热试验

GD01 [55℃,相对湿度为95%,2×(12+12hours)] 、ISO7240-2IEC60068-2-30 第16.3条

碰撞试验第16.6条第16.6条

GD01 (频率2-0~13.2Hz时,振幅为±1.0 mm;频率13.2~

IEC60068-2-6

100时,加速度为±6.9 m/s2) 、ISO7240-2第16.3条 ISO7240-4

ISO7240-2第16.9条 GD01 GD01 GD01 GD01

7 振动试验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电源瞬变试验

电源稳态波动试验电源瞬态波动试验绝缘电阻试验介电强度试验高温试验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电快速瞬变脉冲抗扰度试验浪涌抗扰度试验 低频传导抗扰度试验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GD01(55℃±2℃下保持16h)、

IEC60068-2-2

ISO7240-2第16.3条 GD01、

ISO7240-2第16.3条 GD01、

ISO7240-2第16.3条 GD01、

ISO7240-2第16.3条 GD01、

ISO7240-2第16.3条 GD01、

ISO7240-2第16.3条 GD01、

ISO7240-2第16.3条

IEC61000-4-2 IEC61000-4-3 IEC61000-4-4 IEC61000-4-5 IEC60533 IEC61000-4-6

18

可复位型探测器 表3.3.3.3(a)

探测器编号

试 验 程 序

升 温 速 率 ℃/min

序技术要求和

试验项目 ≤0.22030

号 试验方法 1 2 3

方位试验第5.2条

其它

动作温度试验第5.3条1、2响应时间试验第5.4条

1、21、、、、21、2

℃起始响应时间试验第5.5条5 6 7 8 9

高温响应试验第5.6条电源参数波动试验第5.7条环境试验前响应时间试验第5.8条低温(运行)试验第5.9条高温(耐久)试验第5.10条

度为95%,2×(12+12hours)]

1、、23~14

3~14

10 交变湿热(运行)试验

11 恒定湿热(耐久)试验第5.12条2腐蚀(耐久)试验第5.13条13 冲击(运行)试验第5.14条14 碰撞(运行)试验第5.15条-0~13.2Hz时,振幅为±

15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1.0 mm;频率13.2~

100时,加速度为±6.9 m/s2) 16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第5.17条GD01、

ISO7240-5第5.18条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GD01、 18

验 ISO7240-5第5.18条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19

扰度试验 ISO7240-5第5.18条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GD01、 20

试验 ISO7240-5第5.18条

GD01、

21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ISO7240-5第5.18条型探测器附加试验

ISO7240-5第5.18条型探测器附加试验

ISO7240-5第5.18条17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11

1

1、、21、2

19

可复位型探测器 表3.3.3.3(b)

试 验 程 序

号 探测器编号 升 温 速 率 ℃/min 试验项目 其它技术要求和

试验方法 ≤0.2

9、10

1~8 1 方位试验第5.2条 2 动作温度试验第5.3条 3 响应时间试验第5.4条 12141618 20 22

℃起始响应时间试验第5.5条23

5 高温响应试验第5.6条

6 电源参数波动试验第5.7条

7 环境试验前响应时间试ISO7240-5第5.8条 验 283132 30 33、

34

8 低温(运行)试验第5.9条

9 高温(耐久)试验第5.10条

10 交变湿热(运行)试验 为95%,2×

(12+12hours)]

11 恒定湿热(耐久)试验第5.12条

腐蚀(耐久)试验第5.13条

13 冲击(运行)试验第5.14条

14 碰撞(运行)试验第5.15条

63 -0~振动(正弦)(运行)试13.2Hz时,振幅为±1.0 15 49mm;频率13.2~100验 加速度为±6.9 m/s2) 16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第5.17条 GD01、 ISO7240-2第5.18条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GD01、 18 试验 ISO7240-5第5.18条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19 抗扰度试验 ISO7240-5第5.18条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GD01、 20 度试验 ISO7240-5第5.18条 GD01、 21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ISO7240-5第5.18条 型探测器附加试验 ISO7240-5第5.18条 型探测器附加试验 ISO7240-5第5.18条 17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20 64 66 68

表3.3.3.4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方位试验 一致性试验 电压波动试验 气流试验

环境光线试验(适用于光电探测器) 高温试验 低温(运行)试验 交变湿热(运行)试验 恒定湿热(耐久)试验 腐蚀试验 冲击试验 碰撞试验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火灾灵敏度试验

试验项目

重复性试验

技术要求和 试验方法

ISO7240-7第5.2条 ISO7240-7第5.3条 ISO7240-7第5.4条 ISO7240-7第5.5条 ISO7240-7第5.6条 ISO7240-7第5.7条 ISO7240-7第5.8条

ISO7240-7第5.9条 ×(12+12hours)] ISO7240-7第5.11条 ISO7240-7第5.12条 ISO7240-7第5.13条

ISO7240-7第5.14条

-0~13.2Hz时,振幅为±1.0 mm;频率13.2~100时,加速度为±6.9 m/s2) ISO7240-7第5.16条 GD01、ISO7240-7第5.17条 GD01、ISO7240-7第5.17条 GD01、ISO7240-7第5.17条 GD01、ISO7240-7第5.17条 GD01、ISO7240-7第5.17条 ISO7240-7第5.18条

探测器编号随机选一只随机选一只20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1 12 13 14 15 16 17、18、19、

20

21

表3.3.3.5 序 号 户内 编号

1 电源参数波动试验第5.6条× 2 高温(运行)试验第5.7条× 3 高温(耐久)试验第5.8条— 4 低温(运行)试验第5.9条×

GD01 [55℃,相对湿度为

5 交变湿热(运行)试验 95%,2×(12+12hours)]、3 ×

ISO7240-11第5.10条

6 交变湿热(耐久)试验第5.11条— 7 恒定湿热(耐久)试验第5.12条× 2腐蚀(耐久)试验第5.13条× 9 冲击(运行)试验第5.14条×

GD01 (频率2-0~13.2Hz

时,振幅为±1.0 mm;频7 × 10 碰撞(运行)试验 率13.2~100时,加速度为

±6.9 m/s2)

11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第5.16条× 12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第5.17条×

GD01、 13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9 × ISO7240-11第5.18条

GD01、 14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10 × ISO7240-11第5.18条

GD01、 15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11 × ISO7240-11第5.18条

GD01、 16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12 × ISO7240-11第5.18条

GD01、 17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13 × ISO7240-11第5.18条

18 雨淋试验试验第5.19条— 试验项目 技术要求和 试验方法 试样户外×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做该项试验;“—”表示不做该项试验。

22

3.3.4取样原则

3.3.4.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试验样品应至少为二台(如试验需要,也可以是四台),并按规定选配适当型号、规格的若干只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同进行试验。所有将被用来与火灾报警控制器配套组成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不同品牌、型号、规格的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都应分别与该型火灾报警控制器配套按表3.3.2要求进行试验。

3.3.4.2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试验样品一般为:

(1)可复位探测器为15 只;

(2)不可复位探测器为62只;

(3)不可复位S型探测器为63只;

(4)不可复位R型探测器为68只。

3.3.4.3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试验样品一般为:

(1)可拆卸式探测器20只探头和20只底座;

(2)不可拆卸探测器20只。

3.3.4.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试验样品一般为:

(1)户内型报警按钮为12只;

(2)户外型报警按钮为13只。

3.3.5试验机构

3.3.5.1初次型式认可时,承担试验的机构是经CCS试验室认可的“中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试验中心”,或CCS认可的其他适当的试验机构。

3.3.5.2型式认可换证时,如设备制造厂具备标准规定的试验环境、试验设备,并具有适任的检验、试验人员,经本社同意,可以考虑在制造厂的试验室进行型式试验、本社验船师现场见证。

3.3.6认可证书

3.3.6.1型式认可证书的颁发、保持、更改、增项、换新及取消请见“总则”。

3.4 单件/单批检验

3.4.1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制造厂进行以下检验和试验(全数):

(1)主要部(器)件检查(目视);

(2)火灾报警功能试验(ISO7240-2第16.2.2.1款、第7款);

(3)火灾报警控制功能试验(ISO7240-2第16.2.2.2款、第7款);

(4)故障报警功能试验(ISO7240-2第16.2.2.2款、第9款);

(5)屏蔽功能试验(ISO7240-2第16.2.2.3款、第10款);

(6)监管功能试验(ISO7240-2第8款);

(7)自检功能试验(ISO7240-2第11款);

(8)绝缘电阻测量(GD01);

(9)介电强度试验(GD01)。

3.4.2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在制造厂进行以下检验和试验(全数):

(1)响应时间试验(ISO7240-5第5.4条);

; (2)高温响应试验(ISO7240-5第5.6条)

(3)电源参数波动试验(ISO7240-5第5.7条);

(4)碰撞(运行)试验(ISO7240-5第5.15条);

(5)低温(运行)试验(ISO7240-5第5.9条);

(6)S型或R型探测器附加试验(ISO7240-5第6.1、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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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在制造厂进行以下检验和试验(全数):

(1)一致性试验(ISO7240-7第5.4条);

(2)重复性试验(ISO7240-7第5.2条);

(3)碰撞试验(ISO7240-7第5.14条);

(4)低温(运行)试验(ISO7240-7第5.9条);

(5)恒定湿热(运行)试验(ISO7240-7第5.10条);

(6)电压波动试验(ISO7240-7第5.5条)。

3.4.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在制造厂进行以下检验和试验(全数):

(1)动作性能试验(ISO7240-11第5.2条);

(2)可靠性试验(ISO7240-11第5.2条);

(3)电源参数波动试验(ISO7240-11第5.6条);

; (4)高温(运行)试验(ISO7240-11第5.7)

(5)碰撞(运行)试验(ISO7240-11第5.1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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