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2007]8号

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20xx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增加退休费的范围和对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20xx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国家有关延长退休年龄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除外),以及按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

二、 增加退休费的标准

1.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局级750元,处级450元,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 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2.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

行政管理人员,处级360元,科级220元,科员及办事员17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56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3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2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70元; 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2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70元。

三、 若干政策

1. 退休(退职)人员的职务,按退休(退职)时正式任命的行政职务或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为准;退休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按退休前评聘的工人技术等级为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干部(人事)部门认定。

2. 按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 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教授及相当职务890元,副教授及相当

职务530元。

3. 按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和劳人薪[1985]22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起义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局级1160元,副局级850元,正处级645元,副处级480元,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3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4.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增加退休费340元。

5. 19xx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19xx年9月1日前原国家机关技术4级或相当工资额(210.5元)及其以上的,这次可以按相当教授职务增加退休费;原国家机关技术6级或相当工资额(157.5元)及其以上的,这次可按相当副教授职务增加退休费;原国家机关技术9级或相当工资(103元)及其以上的,这次可按相当讲师职务增加退休费。

6. 19xx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在19xx年9月1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这次可按原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增加退休费。

7. 19xx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并兑现工资的人员,这次可按首次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增加退休费。

8. 按照市人事局有关规定,评审为高级工程师(教授级)的人员,这次可按相当教授的职务增加退休费。

9. 在职时没有明确职务的退休干部,其退休前原工资在19xx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为国家机关行政19级或相当工资额(82.5元)及其以上的,或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这次可按275元增加退休费;其他人员按180元增加退休费。

四、 增加退休费的处理办法

列入本通知第一条的范围并于20xx年底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先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32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再与本通知第二、第三条规定增加的标准比较,按照就高标准执行。

五、 增加退休费的审批手续

这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按在职时的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六、 集体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 经费列支

1. 这次增加退休费的所需经费,按沪劳保养发(2005)3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养老金部分由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余部分为“补充养老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即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部由单位解决。

2. 对部分在机关事业单位转制和撤消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机关事业单位性质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这次增加退休费的经费,全部由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 对部分经济效益较差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在沪单位的退休人员,这次增加退休费的经费来源,原则上按本通知第七条第一款办法解决;确实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八、 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5-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一月十一日

 

第二篇: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审核表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审核表

市直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规范津补贴标准审批名册单位负责人:

备注:此表填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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