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房申请表

**市公共租赁住房

申  请  表

(中低收入家庭)

申  请  人: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社区:                           街道             社区

现居住地址:           路(街、里、巷)       号(幢)      

户籍所在社区:                         街道             社区

户籍所在地址:         路(街、里、巷)       号(幢)      

住宅电话: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邮编:            

(本表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画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特  别  告  知

一、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时候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的情形,将被取消申请家庭的保障房资格,收回所分配的保障性住房,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且全体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二、表格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填写,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划去。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三、所附资料系复印件的应经申请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请使用A4纸

四、未按要求填写、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将对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取得造成影响。

承    诺    书

本人及参加申请**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全体共同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一、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已熟知申请**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保证如实填写表格的内容和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或虚报、漏报或瞒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或有伪造相关证明材料,或有伪造签名(印章),同意被取消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被依法追究责任;若已承租**市公共租赁住房,同意被收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取消租金补助,并按房屋租金标准全额缴交租金和退回已享受的所有租金补助金。

二、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租赁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比较及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审查的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承诺人由家庭成员共同推荐,代表全体共同申请人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签名(按捺印):             

时间:               



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社区调查和初步审查意见: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协查意见: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协查意见:

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城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城区住建部门审核意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意见: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交的材料

(提供的划“√”)

□按要求填写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身份证

□户口薄

□结婚证

□离婚材料及子女抚养证明

□丧偶的相关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及待民政部门认定的:

《**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

《**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表》

(只收其中一表)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重大疾病、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暂住证且二年(含)以上社保缴交凭证或纳税凭证

□(户籍因大中专院校读书迁入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户籍因入学、服兵役迁出的)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第二篇: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黄表)[1]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 申 请 书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印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本人严格遵守《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承诺所填写的收入、住房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经审核,填写的内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自愿退出已租赁的房屋,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缴纳租金,5年内不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黄表1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黄表1

附表(仅限合租共同申请人填写):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黄表1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黄表1

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黄表1

说 明 事 项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房管理部门。

5.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印制

无工作证明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系户籍在我辖区的居民,无工作。

特此证明

单 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日 月

说 明 事 项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

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3.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印制

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参保人员有关情况证明如下:

参保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障号:

参保方式(单位\个人):

□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参加(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并缴费且已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

□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且已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

□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金额 元。

特此证明

单 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 明 事 项

1.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3.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印制

就业和收入证明

(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黄表1

说明: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房申请人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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