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工作

南阳镇开展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南阳镇积极开展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南阳镇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高压态势,有效防控,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目前南阳辖区非法集资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

南阳镇经委及信用社进一步加大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社区板报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从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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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风险排查,认真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南阳信用社切实负起本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南阳辖区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关口,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按照“归口排查、预警排查、重点排查、内紧外松”的原则,认真开展对辖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排查。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和监控能力建设,切实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信息灵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坚决杜绝重大原发性非法集资案件发生。

四、继续加大整治非法集资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稳妥地做好非法集资的管控工作。

南阳镇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管控力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将认真及时地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组织部署,以高压态势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势头,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于影响极为严重和涉嫌集资诈骗的,将及时移交区司法部门,从重从快打击,增强威慑效果。

五、打击非法集资专项工作努力做到工作机制化、机制长效化、处置高效化。

做好整治非法集资专项工作,一要切实加强各个村居对 2

非法集资现象的宣传和监控力度,并且要成立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队伍。二要吃透情况、澄清底子,及时掌握各种情况。各社区要把整治非法集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办事处经济办。三要吃透政策,明辨是非,切实把整治非法集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弄清查明,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制定政策和措施迅速化解矛盾和问题。五要对蛊惑人心、寻衅闹事的不法分子做到早监控、早约谈,坚决打击煽动闹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六要规范社区党员和办事处广大党员干部的行为,要求他们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闹事,一旦发现有干部参与违法乱纪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七要加大维稳管控工作力度。为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及时做到预案制定 责任落实好、宣传发动、快速处置等项工作。八要求各个社区继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做到宣传教育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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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阳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工作方案

安阳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工作方案

2011-04-02 09:22:15| 分类: 阅读24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安阳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工 作 方 案

(讨论稿)

近期,我县民间融资行为活跃,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又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方向发展。为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案件,扼制当前我县非法集资势头,维护全县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保证经济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以及“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担责”的基本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有关单位、部门建立健全管理、预防、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充分认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要求,研究制定我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对全县范围内投融资公司、典当行、寄卖行、担保公司、房地产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吸储、放贷行为重点排查,及时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面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二)把握政策,维护稳定。从实际出发,查处非法集资行为,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分工协作,整体联动。县直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依法妥善处置。

四、工作机制

(一)风险防范机制。县直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防范和预警,特别是对非法集资案件多发行业,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积聚;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监测,逐步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引导、部门监管和机制预警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是防范和预警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信息来源,要切实提高认识,拓宽举报渠道,设立公开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和机构,广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在职责范围内查实,及时向县政府金融办公室报告;县直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同时要密切配合,形成打击非法集资案件的合力,做到全面监管与联合查处并重。

(二)信息共享和案件通报机制。县直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信息的沟通交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要不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及时上报县政府金融办公室;县政府金融办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非法集资案件通报机制,案发单位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处置结果及案例材料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县政府金融办报告。县政府金融办对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要加强指导、协调、督办;对非法集资相

关工作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认真研究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及动向,将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案情及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各有关单位。

(三)处置机制

1、县政府金融办公室在接到相关成员单位报告或群众举报及新闻媒体报道后,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应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登记。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在立案的同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根据非法集资活动所涉部门、行业的具体情况,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属于行业系统内的非法集资案件,县政府金融办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交办。

2、相关部门在接到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后,要立即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性质认定,对自身难以认定或认定不准的非法集资案件,由案发单位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按程序上报县政府金融办,由县政府金融办组织相关单位研究认定。调查、认定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乡镇。

3、人行县支行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核实、初步认定后,及时提请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查,并由案件主体机构的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组建单位做好债权债务的登记、清理、清退及善后处置工作,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结果要及时报县政府金融办公室。

(四)管辖和移送机制。对应由外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需移送案件的。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具体移送工作。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则区分情况,妥善处理,一般是由非法集资案件主体所属主要部门负责处置。

(五)宣传教育机制。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要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实施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优势,加大有关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开展警示教育,广泛地利用新闻广电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件及其严重危害;要加强社会宣传,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群众的辨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地远离非法集资,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从而理解、支持、协助政府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使非法集资活动失去生存的基础。县广电总台禁止播放涉嫌非法集资的商业广告和新闻等节目内容。

五、工作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月25日—月31日)

制定工作方案,起草、发放有关通知和文件,召开各乡镇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动员会,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活动。

(二)摸底排查阶段(月1日—月15日)

1、排查内容

(1)对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各主管、监管部门和乡镇要逐家对其驻地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对专业性强、业务复杂的可以聘请权威中介机构和专家,进行清查、核查和排查,重点关注如下内容:一是被查单位的偿债能力,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二是被查单位的应收款项,是否存在转移资金现象。三是被查单位的应付款项,是否存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现象。四是被查单位的财务费用,是否存在高额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支付利息等非正常现象。五是被查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迹象。六是被查单位的资本公积,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但未及时变更注册资本的迹象。七是被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设立的条件。八是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或单位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和存在超范围经营投资融资业务情况。九是其他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2)对未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无任何证照从事投融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缔,并按照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2、排查方法

(1)企业自查(月1日--月10日)。各相关企业和单位从各自设立条件、经营范围、财务情况等三方面,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所在乡镇政府和本行业主管单位。

(2)乡镇排查(月1日--月15日)。各乡镇组织专业审计人员或聘请权威中介机构,对辖区范围内的典当行、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汽车租赁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房地产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投融资行为进行全面认真排查。并形成负责任的书面报告,包括排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经乡镇长审核签章后,报送县政府金融办公室。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要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实行“零报告”制度,各乡镇自本月起,每月将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个人投融资行为排查检查情况,在月底前报送县政府金融办公室。

(3)行业检查(月1日--月15日)。县政府各有关职能主管、监管部门,要对典当行、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汽车租赁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房地产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投融资行为,以及上述行业内易发非法集资案件的企业法人主体和群众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形成负责任的书面报告,包括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经单位一把手签章后,报送县政府金融办公室。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要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实行“零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自本月起,每月将本行业内相关单位和个人投融资行为排查检查情况,在月底前报送县政府金融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16日--月25日)

县政府金融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各乡镇排查情况、各行业检查情况,对重点企业和乡镇开展集中整治。对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实行行业监管;对无证无照从事集资、融资的企业和个人由乡镇报人行县支行、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重点乡镇的非法集资企业由县政府金融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取缔;对高息揽储、高息放贷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四)总结验收阶段(月26日--月30日)

县政府金融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验收方案,对各乡镇和责任单位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全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工作责任和要求

(一)组织领导。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成立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县长和公安、检察、法院“三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政府办、金融办、法制办、监察局、广电总台、群工部、人行、工商局、商务局、工信局、住建局、农业局、粮食局、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水务局、矿管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部署我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风险防范、预警和应急反应、惩处等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相应措施;组织牵头部门和有关成员单位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专项调查;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责成主管部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做好善后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根据领导小组要求,负责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组织成员单位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初步认定;对经初步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按照程序组织有关处置工作;定期通报案件信息和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配合各成员单位加强防范和打击力度;做好与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和联系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风

险防范意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职责分工。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县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指导下,严格落实职责,明确责任,做好协调,强化风险预警,加强监测。

1、乡镇职责:各乡(镇)政府要协调组织本乡镇各有关职能机构制定非法集资处置工作预案,针对易发非法集资企业法人主体和群众制定专门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通报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手段和危害,提示风险,宣传典型案件,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本乡镇范围内的非法集资现象进行全面排查、属地监管,并协助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给予依法从重打击。

2、部门职责:

(1)县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各项工作。

(2)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的规范性文件。

(3)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照《安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追究。

(4)市银监局监管三科和人行县支行负责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行业监管,对排查出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予以取缔;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

(5)县工商部门负责投资公司、寄卖行、汽车租赁公司非法集资的监管排查,对其日常经营行为实施行业监管。一要暂停办理注册资产2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公司、寄卖行、典当行、汽车租赁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二要在20xx年投资公司、寄卖行、典当行、汽车租赁公司和担保公司以及经营范围含投资业务的公司年检时,要求其提供具有金融和证券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投资咨询类公司年检时需要提供一名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经济职称或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年检期间未提供相关审计报告或材料的,工商部门不予年检;超过年检期限未年检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20xx年12月31日之前仍未通过年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要及时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已骗取工商登记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四要组织协调农业、林业、畜牧、水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对擅自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以及超范围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坚决予以关闭;发现有非法集资现象的,移交公安机关给予依法严肃处理。五要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查处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

(6)县农业、农机、畜牧、林业、水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将已工商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情况报送县政府金融办,并按照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抄送其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由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日常经营行为实施行业监管;同时,负责对全县农产品销售和种植、养殖行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情况开展全面排查。

(7)县工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的排查,对其日常经营行为实施行业监管,加强担保类公司的备案手续的管理。

(8)县商务部门负责典当行非法集资的排查,对其日常经营行为实施行业监管。

(9)县住建部门负责房地产公司非法集资的排查,重点是开发项目中有无通过非法集资活动筹集项目资金,有无通过售后返租、承诺高额回报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对其日常经营行为实施行业监管。

(10)县矿管部门负责矿产开发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11)县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组织非法集资活动情况的排查;

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对其日常经营行为实施行业监管。

(12)新闻宣传部门负责非法集资案件表现形式、手段和危害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13)司法部门负责依法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控、侦查、打击和处理,负责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批捕和起诉,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加大查处力度,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14)信访部门要做好涉及非法集资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向县政府金融办公室通报信息。

(15)通讯部门负责对各类融资和虚假贷款的手机短信进行清理提供相关支持。

(16)其他企业主体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要将防控本行业范围内的非法集资活动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监测预警,及时发现苗头,向县政府金融办反馈信息,必要时向公众发出预警警示,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从维护全县社会和谐和经济秩序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协作,确保风险排查工作实效。同时,此项工作列入20xx年县政府目标考核中金融工作考核办法细则。

2、落实排查责任。各乡镇政府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实行风险排查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风险排查工作的监督。对因怠于履职导致风险遗漏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责任。

3、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政府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注意掌握本乡镇、本行业、本系统排查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4、做好后续工作。各乡镇政府对风险排查中发现的案件和问题隐患,要采取有力处置措施,争取早解决、早结案,防止风险扩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非法集资主要形式的分析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管,加大处置和打击力度。

5、严守保密纪律。参加排查工作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排查工作的相关情况。凡向被排查对象通风报信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责任追究

1、参照执行《安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未按规定制定本乡镇、本行业处置工作方案和宣传教育规划的;未按规定履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未按规定报送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分析报表、排查报告和实行“零报告”制度的;对未按规定办理交办事项的。给予部门和乡镇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参照执行《安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本乡镇、本行业发生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未按规定履行牵头工作职责和履行配合工作职责的;对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已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的;对未按规定办理非法集资信访事项,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未按规定报送案件处置工作报告的。给予部门和乡镇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3、参照执行《安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本乡镇、本行业发生特大或连续发生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对涉及非法集资的重大事项、紧急事项及不确定事项,因拖延、瞒报等致使事态扩大的;对未妥善处理非法集资善后工作,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对违反保密工作规定和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态扩大的;对其他因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部门和乡镇分管负责人调离责任工作岗位、免职,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降职,直至责令辞职。

4、参照执行《安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一律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安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二〇一年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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