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所涉规范条文小结

消防控制室

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消防设备

(1)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图形显示器

 

(2)消防联动控制器

 

(3)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3.4.3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6.7.5(强条)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6.7.1(强条)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4)消防应急广播控制盘

4.8.10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或按预设控制逻辑联动控制选址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应能监听消防应急广播。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4.8.11消防控制室内应能显示消防应急广播的广播分区的工作状态。

(5)其他

6.10.1火灾报警传输设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火灾报警控制器附近的明显部位;

6.11.1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8.1.3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8.3.1当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9.1.5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9.5.1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9.5.2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供电&布线

10.1.1(强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采用                            采用

消防电源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

                                                                                                                          自带的蓄电池电源

                                                                                                               或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10.1.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电源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

1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10.1.5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功率应>(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120%,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11.2.2(强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

                    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专用线路~

接地

10.2.2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10.2.3有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2

10.2.4消防控制室接地板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采用线芯截面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芯绝缘导线连接;

设备布置

          3.4.8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1.5m;双列布置时≥2m;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3m;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1m;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1m的通道;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6.1.3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4.6(强条)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水、暖通

3.4.5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4.1.4(强条)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选址

3.4.7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9.4按《火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1.4.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11.4.4(强条)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同《火规》3.4.6

4同《火规》3.4.7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3.11.6选址

                         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设在地下一层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且均应有明显标志;

                         应设在交通方便和消防人员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部位;

                         应设在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的部位;

宜与防灾监控、广播、通信设施等用房相邻近;

         13.11.8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应适当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相配套的维修室和值班休息室等其他房间;

         13.11.9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控制室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二篇:消防控制室规范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0 3 一般要求 ............................................................................................. 0

4 消防安全管理 ......................................................................................... 1

5 控制和显示要求 ....................................................................................... 2

6 信息记录要求 ......................................................................................... 5

7 信息传输要求 .........................................................................................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7

前 言

本标准的第3、4、5、6、7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河北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铁男 朱力平、丁宏军、马恒、潘刚、沈纹、屈励、张颖琮、刘阿芳、赵庆平、马辛、宇平。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控制和显示要求、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 5011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 一般要求

3.1 消防控制室应至少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组合设备组成。

3.2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显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称监控中心)传输相关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动态信息见附录A;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见附录B。

3.3 消防控制室对消防系统及设备的控制、显示、信息传输及信息记录均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3.4 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联网时,上一级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系统及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可对下一级消防控制室进行控制;下一级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的消防系统及设备的状态信息传输到上一级消防控制室;相同级别消防控制室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5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消防控制室的其它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6 消防控制室系统之间应满足系统兼容性要求。

4 消防安全管理

4.1 消防控制室资料

4.1.1 消防控制室应有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4.1.2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4.1.3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4.1.4 消防控制室应有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4.1.5 消防控制室应有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4.1.6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4.1.7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4.1.8 消防控制室应定期保存和归档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4.2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4.2.1 消防控制室管理

4.2.1.1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4.2.1.2 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GA587的有关要求。

4.2.1.3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2.1.4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4.2.2 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

4.2.2.1 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4.2.2.2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

4.2.2.3 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5 控制和显示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4.1.1~4.1.6条规定的有关管理信息及附录B规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5.1.2 消防控制室应能用同一界面显示建(构)筑物周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消防水源位置,以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情况。

5.1.3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系统及设备的名称、位置和动态信息。

5.1.4 当有火灾报警信号、监管报警信号、反馈信号、屏蔽信号、故障信号输入时,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状态的专用总指示,在总平面布局图中应显示输入信号的建(构)筑物的位置,在建筑平面图上应显示输入信号所在的位置和名称,并记录时间、信号类别和部位等信息。火灾报警专用总指示应仅能在消防控制室内复位。

5.1.5 消防控制室应在火灾报警信号、反馈信号输入10s内显示其状态信息,其他信号应在输入100s内显示其状态信息。

5.1.6 显示应有中文标注和中文界面,界面对角线长度不应小于430mm。

5.2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5.2.1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保护区域内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火灾显示盘、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正常工作状态、火灾报警状态、屏蔽状态及故障状态等相关信息。

5.2.2 建(构)筑物内安装有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保护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信号,并应显示相关联动反馈信息。

5.2.3 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启动和停止。

5.3 消防联动控制

5.3.1 消防联动控制器

5.3.1.1 对消防系统及设备的联动控制应由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实现。

5.3.1.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将消防系统及设备的状态信息传输到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5.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3.2.1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喷淋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5.3.2.2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喷淋泵(稳压或增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显示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消防水箱(池)最低水位信息和管网最低压力报警信息。

5.3.2.3 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并显示其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的动作反馈信号。

5.3.3 消火栓系统

5.3.3.1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5.3.3.2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稳压或增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显示消火栓按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及位置等信息、消防水箱(池)最低水位信息和管网最低压力报警信息。

5.3.3.3 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启、停,并显示其动作反馈信号。

5.3.4 气体灭火系统

5.3.4.1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5.3.4.2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5.3.4.3 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动,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

5.3.5 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采用水泵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符合5.3.2的要求;采用压力容器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符合5.3.4的要求。

5.3.6 泡沫灭火系统

5.3.6.1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5.3.6.2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5.3.6.3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显示消防水池(箱)最低水位和泡沫液罐最低液位信息。

5.3.6.4 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和泡沫液泵的启、停,并显示其动作反馈信号。

5.3.7 干粉灭火系统

5.3.7.1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5.3.7.2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5.3.7.3 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动和停止,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

5.3.8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

5.3.8.1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烟排烟系统风机电源的工作状态。

5.3.8.2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烟排烟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防烟排烟系统风机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5.3.8.3 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防烟排烟系统风机和电动排烟防火阀、电控挡烟垂壁、电动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电动排烟窗的动作,并显示其反馈信号。

5.3.9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

5.3.9.1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火门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

5.3.9.2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人员密集场所中因管理需要平时常闭的疏散门及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的工作状态。

5.3.9.3 消防控制室应能关闭防火卷帘和常开防火门,并显示其反馈信号。

5.3.10 电梯

5.3.10.1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所有电梯全部回降首层,非消防电梯应开门停用,消防电梯应开门待用,并显示反馈信号及消防电梯运行时所在楼层。

5.3.10.2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电梯的故障状态和停用状态。

5.3.11 消防电话

5.3.11.1 消防控制室应能与各消防电话分机通话,并具有插入通话功能。

5.3.11.2 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来自消防电话插孔的呼叫,并能通话。

5.3.11.3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电话通话录音功能。

5.3.11.4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电话的故障状态。

5.3.12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3.12.1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预设广播信息。

5.3.12.2 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并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5.3.12.3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应急广播的故障状态。

5.3.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3.13.1 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的转换。

5.3.13.2 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和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3.14 消防电源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 6 信息记录要求

6.1 消防控制室应记录附录A中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日常检查信息(包括时间、部位、设备名称等);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日常检查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6.2 消防控制室应具有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间、系统程序的进入和退出时间、操作人员姓名或代码等内容的记录,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6.3 消防控制室应保存附录B中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及系统内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制造商、产品有效期的记录,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6.4 消防控制室应能对历史记录打印归档或刻录存盘归档。

7 信息传输要求

7.1 消防控制室应能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信号后1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7.2 消防控制室应能在接收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后10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7.3 具有自动向监控中心传输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在发出传输信息指令后10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7.4 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监控中心的查询指令并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将附录A、附录B规定的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7.5 消防控制室应有信息传输指示灯,在处理和传输信息时,该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复位。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有声、光指示。

7.6 火灾报警信息应优先于其他信息传输。

7.7 消防控制室的信息传输不应受保护区域内消防系统及设备任何操作的影响。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A.1 运行状态信息

消防控制室向监控中心传输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内容应符合表A.1要求。

表A.1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消防控制室规范

消防控制室规范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B.1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消防控制室向监控中心传输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内容应符合表B.1要求。

表B.1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消防控制室规范

消防控制室规范

表B.1(续)

消防控制室规范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