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校园讲课稿

《反间谍法》讲课稿

授课人:朱涛 地点:石门县易家渡镇完全中学 时间:20xx年10月30日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我叫朱涛,是石门司法局的一名政法干警,今天很高兴来到易市中心校为大家带来一堂关于《反间谍法》的讲课。今天我是带着几个问题来的。

一、首先,我想向在座的小朋友提一个问题,什么是间谍?还有什么其他的称呼?

(等待同学们回答)间谍,间谍就是采取非法或合法手段、通过秘密或公开途径窃取情报。被派遣或收买来从事刺探机密、情报或进行破坏活动的人员,又称为卧底、特务、特工等等。说到这,我给大家讲一个间谍的故事好不好?《孙子兵法》三十六计中就有一个著名的计谋叫反间计,意思是本来是敌人派来的间谍,反过来为我们所用,利用假情报迷惑敌人达到我们的目的。历史上有很多著名的关于反间计的故事,今天给大家讲一个《三国演义》中关系到赤壁之战胜败关键的反间计,故事的名字叫“蒋干盗书”。赤壁之战大家应该都知道吧?没错,就是孙权、刘备两家联合对付曹操百万大军,结果以少胜多、以弱胜强。周瑜大家都熟悉,东吴的大都督嘛。蒋干是谁呢?他是曹操手下的一名谋士,原本跟周瑜是同学,口才相当好,但是一直

没有得到曹操重用,眼瞅着主公就要一统天下了,心里急着建功立业。听说曹操正在考虑派特使到东吴去招降,于是毛遂自荐去劝降周瑜。这天,周瑜正在帐中议事,部下传报“故人蒋干相访”。周瑜闻讯,已经猜出蒋干来意,他眉头一皱,计上心来,连忙吩咐设盛宴款待蒋干,请文武官员都来作陪。席上,周瑜吩咐道:“蒋干和我是同窗好友,虽从江北到此,却不是曹操的说客,诸位不要心疑。今日宴席之上,只准共叙朋友旧交,有人提起两家战事,即席斩首!”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要堵住蒋干的嘴吖,让他对劝降的事提都不敢提。蒋干听了,自然是面色如土,哪敢多言!周瑜又对蒋干说道:“我自领兵以来,滴酒不饮,今日故友相会,正是:江上遇良友,军中会故知。定要喝它个一醉方休!”说罢,传令奏起军中得胜之乐,开怀畅饮。直喝得酩酊大醉,蒋干扶着周瑜回到帐中,周瑜说道:“很久没和子翼兄共寝,今夜要同榻而眠。”说着,假装朦朦胧胧地睡去。蒋干心中有事,想起在曹操面前曾经夸下海口,不知回去如何交代,听听外面鼓打二更,哪里还睡得着?他见周瑜鼾声如雷,便摸到桌前,拿起一叠文书偷看起来。正翻着,忽见里面有一封书信,细看却是曹操的水军都督蔡瑁、张允写给周瑜的降书。蒋干看罢,大吃一惊,慌忙把信藏在衣内。再要翻其它文书,却听周瑜梦中呓语:“子翼,我数日之内,定叫你看曹操首级!”蒋干口中含糊答应着,连忙吹了灯,匆匆睡下。清晨,有人入帐叫醒周瑜,说道:“江北有人来……”周瑜急忙止住他,看看蒋干,蒋干只装熟睡。周瑜和那人轻轻走出帐外,又听那人低声说道:“蔡瑁、张允说,现在还不能下手……”声音越来越低。蒋干心

中着急,可又不敢乱动。不一会儿,周瑜回来躺下睡了。蒋干怕惊动周瑜,等周瑜睡熟,偷偷地爬起来,径直走出军营,守营军士也不阻拦。他来到江边,寻着小船,飞一般驰过长江,回见曹操。其实,这一切都是周瑜定下的反间计。他知道曹军中只有蔡、张二将精通水战,便设下此计,想借曹操之手杀掉这两个人。曹操果真上了当,斩了蔡瑁、张允。等到众人将蔡瑁、张允的头送上时,曹操才省悟过来,已经晚了,只好另换了两个水军都督。结果,赤壁一战,曹操水军一败涂地。我看大家听得都津津有味,哈哈大笑,但是啊,间谍可不是一个好玩的职业。大家在电视上可能看到过很多关于间谍的电视电影,他们有专业的装备、头脑灵活、还会摩斯密码等很多奇奇怪怪的联络方式,很多同学会错以为间谍是一个很威风的职业,但是,我要告诉大家很多间谍都是有组织,并且经过长期的训练,心狠手辣的角色,为了达到目的,杀人放火也在所不惜,由于他们平常隐藏得很好,所以如果不能及时发现,一旦造成破坏肯定是防不胜防的。

二、说了这么多,那么间谍行为有哪些呢?大家能不能举例?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

(二)帮助或者资助间谍,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

(三)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以上这些都是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被送到监狱服刑。作为一名政法干警,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监狱、看守所、少管所这些地方可不像家里那么舒服,没有柔软的枕头、舒适的床铺;没有电视机、电脑;没有为你做饭洗衣的父母;最关键的是,你们将失去自由!而且必须得遵守这些地方严格的纪律,一旦违反纪律,等待你们的就是严厉的惩罚。还有,一旦你因为触犯了法律而被戴上了罪犯的帽子,“罪犯”这个身份就会像影子一样,跟着你一辈子。无论你到任何地方,别人一说起你曾经是个犯罪份子,都会离你远远的。以后进入社会找工作都会被拒之门外,你这一辈子也就毁了。所以请大家不要以身试法。

三、间谍离我们远吗?

间谍原本只是用于军事,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已经渗透到了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角落。前年就有一个令全世界人民哗然的“棱镜门”事件不知道大家是否听说过?20xx年6月,前美国中央情报局职员爱德华·斯诺登将两份绝密资料交给英国《卫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并告之媒体何时发表。按照设定的计划,20xx年6月5日,英国《卫报》先扔出了第一颗舆论炸弹,曝出美国国家安全局有一项代号为"棱镜"的秘密项目,要求电信巨头威瑞森公司必须每天上交数百万用户的通话记录。6月6日,美国《华盛顿邮报》披露称,过去6年间,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通过进入微软、谷歌、苹果、雅虎等九大网络巨头的服务器,监控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视频及照片等秘密资料。什么意思?就是大家在网上聊天的一举一动都在别人的监视之下。假如在座小明跟小花说我们去偷一份国家情报吧,马上,

你们的对话就会被人全程监控,还会翻查与你们相关的周围很多人的记录。大家别以为我在吓唬你们,事实就是这样。棱镜计划曝光之后,中国政府对网络反间谍工作更加重视,所以今天就派我来给大家讲课了,哈哈。

四、在座的同学们我们应该怎么做?

第一,我们应当知道我国有一部法律,叫《反间谍法》,原来叫《国家安全法》,去年改名了,大家一听就知道这部法律是干嘛的呀?对了,是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的。第二,我们应当了解我国管理反间谍工作的机关是中国国家安全部(强调一次),千万别搞成中央情报局了,那可是美国的,哈哈。中国国家安全部英文全称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简称MSS,别弄成FBI(联邦调查局)了,那也是人家美国的。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履行职权之前必须出示证件,国安“人民警察证”外观与公安机关的警官证一致;证件翻开后,一面在镶着金色国徽标志下,标识“国安”二字,一面则是带有工作人员证件照和证件号的工作卡。“国安”二字,就是与公安证件区别最大的地方。第三,按照法律规定,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怎么帮助?比如说某一天,这位同学骑着自行车上学,突然看见一位叔叔在追另一个人,眼看前面的人要跑了,这是这位叔叔很着急向这位同学出示证件,上面两个大字“国安”(不是北京国安啊,哈哈),请求借用同学的自行车,同学该不该借呢?对,我们应该借,如果遗失了或者损坏了,国家会赔偿

给你的。②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怎么办?立刻呼叫“抓间谍了!”哈哈,对吗?不对,我们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为什么呢?因为啊,我们还小,真正遇到间谍如果你直接呼叫,周围没有人帮你的话你打不过也逃不掉,很有可能就遭到间谍的毒手,小命就丢了。请记住发现间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那有同学问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哪啊?我平常怎么没见过呢?在这里我告诉大家,在我们石门县城,没有专门的国家安全局,大家可以向公安局的警察叔叔阿姨报告或者拨打报警电话110,向接电话的叔叔阿姨详细说明情况。③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如实说明,不得拒绝。千万别不懂装懂,提供假消息。④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反间谍工作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工作,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安危存亡。大家千万不要认为国家安全与我们个人无关,没有国,哪来的家?国家如果不安宁,人民过的是颠沛流离的日子,吃不饱、穿不暖,时刻面临死亡的威胁。大家看一看旗杆上那鲜艳的五星红旗,那是我们无数革命先辈抛头颅、洒热血染红的旗帜,再看一看我们美丽的校园、温暖的家庭,现在的这一切都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我们国家是一个富强文明的国家,我们国家是一个安定团结的国家。在座的同学们,老师们,请大家携起手来,不做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发现间谍行为请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真正成为保卫祖国家园的卫士!

我的讲课完毕,谢谢大家!

 

第二篇: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xx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第五条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十九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一条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三条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xx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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