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总结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大关县工商局在县委、政府、市工商局正确领导下,结合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路子,以创新监管方式为着力点,以推进12315联络员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村、社,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和谐消费环境。我局按照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大关县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严格食品市场监管,建立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1—5月共查处食品违法违规经营案件5件(1件还在调查取证当中)、案值2.5万元、罚款金额0.5万元;当场处罚案件34件、罚款金额0.17万元;规范无照经营22户限期到翠华分局办理营业执照。现将我局流通领域食品监管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为切实履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我局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日常重点工作议程,常抓常议,并成立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公平交易股,由、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大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力度,强化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积极推进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建设。通过专项整治,使农村食品市场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行为规范有序,食品质量明显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三、创新机制、强化措施,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结合我县流通领域食品市场的特点,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制定下发了《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实施办法》、《县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县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工商局食品行业自律制度》、《县工商局商品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县工商局商品质量抽样检测制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县工商局“专项”市场整治工作办法》,从组织领导、任务落实及工作措施等方面进一

步明确要求。同时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行政管理目标中,年初与各相关股室、分局签订目标责任书,相关股室分局又将监管内容、任务分解细化给各片区组,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股室分工抓,分局、各片区重点抓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深入宣传,广泛动员。积极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氛围。 一是充分利用“12315”宣传日,在市场、超市、饮食门店粘贴标语,悬挂横幅,食品安全知识咨询等宣传形式,开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意识,使工商维权贴近了生活、贴近了实际、贴近了消费者。二是加强12315维权进社区、进学校、进乡镇、村、社活动,大力宣传维权知识,识别假冒伪劣商品、广告常识,到目前为止,我局已在2个社区、16所学校建立了“12315”投诉点,选聘了18个联络员;在翠华镇、玉碗镇、吉利镇、天星镇设立了“一会两站”;三是以平时的检查,重大节日为宣传契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了众人参与的打假维权网,人人有责的食品安全监管氛围;四是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教育工作,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截至目前,我局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发放有关食品安全的材料,使食品经营户具备了相应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常识,尽量堵塞了假冒伪劣食品在流通领域内的存在空间。

五、落实制度建设,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我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五个到位”、“六查六看”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将食品监管工作的重心下移,实行食品安全片区负责制。构建了食品安全监管,“五结合”模式,即“工商所与经营户和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市场监管责任区责任人与市场巡查相结合;食品安全监管与经营者建立,落实自律制度相结合;常规检查与食品安全预警应急处置相结合;建立市场检查倒查制,具体倒查由分管领导和股室负责人组成检查组;教育警示与加大食品安全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倒查制度、相结合,有效地发挥工商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结合大关实际,做到了一级抓一级。我局制定了市场巡查评价考核办法,突出重点县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局有辖区食品经营者信息卡片和信用分类监管档案,有市场巡查记录、监管责任书、责任区和责任人,有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责任书,全面落实食品经营行业自律规范。同时,严格按《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的意见》,强化分局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落实。

六、加强监管构建,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市场。

(一)、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坚决依法登记注册,按照先证后照的要求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在食品市场检查中我局对22户无照经营户进行了当场处罚,罚款金额0.095万元;责令限期到翠华分局办理营业执照。

(二)、严把食品入市质量关。一是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已基本建立和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

制度、不合格食品主动退市制度,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二是加强对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经营者把质量管理贯穿到内部经营的各个环节,提高自律意识和能力;三是各超市、批发部建立了自查制度,超市、批发部自行对经营的食品进行第一道检查,对要过期或过期的食品进行下柜,执法人员作再检查,为食品安全作双保险,确保广大人民的食品消费安全。目前我县的5家超市、3家批发部都已经建立了行业自律制度并在经营场所悬挂自律制度;工商局与各乡镇专营食品经营户签订了《商品质量承诺书》、翠华分局与经营食品的经营户签订《商品质量承诺书》、建立了食品经营户信息卡片600份、食品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档案和经济户口。

(三)、是通过扩大“12315”网络,充分发挥广大消费者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着力构建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积极推行食品监管,防止已退市的食品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1—6月以来我局12315接到食品投诉3件(1件盐、1件是红糖、1件是早点卫生),通过12315执法人员的调查,向有关厂家的咨询了解、厂家提交的质量报告后,盐、糖均属正规产品。

(四)、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以“节日”市场整治为契机,对我县各乡镇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在“两节”、“五一”黄金周期间我局针对节日消费品进行了专项整治,一是粮食市场的专项整治:对全县各个乡(镇)进行整治。首先对常年收购、销售粮食在10吨以上的经营户进行摸底调查;其次是清理

检查持证经营情况;再次是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经营户提出警告,限期#b@2。我县有粮油零售企业1家、专营粮食经营户10吨以上的有18户、兼营粮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有171户(其中超范围经营72户),粮食零售企业经营的粮食必须持有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进货的合法凭证,并责令72户超范围经营户限期到工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增加经营项目;二是“节日”市场整治:在“节日”市场专项检查中,我局执法人员严格要求工作,严以利已,切实维护工商执法形象,一致得到了个体工商户的好评,并积极地配合好检查工作,使得检查工作顺利地开展,我局共检查了个体工商户196户,当场销毁过期变质食品340公斤(其中有过期饼干、饮料、奶制品、儿童小食品、无标识罐头等)、饮料96瓶,没收过期啤酒93瓶;三是案件查处:在“节日”市场整治中我局共查处案件5件(1件还在调查取证当中)、案值2.5万元、罚款金额0.5万元;当场处罚案件34件、罚款金额0.17万元;规范无照经营22户限期到翠华分局办理营业执照。三是在“五一“期间,开展重点食品质量监测,在市局公平交易科的帮助指导下,对粮、油、肉、蛋、禽、奶等常规食品质量的执法检查同时,把检查重点和范围扩展到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蔬菜、饮料、酒类、保健食品、儿童食品、调味品、生鲜食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在农贸市场、吉利镇抽样18种食品(白酒、鸡肉、凉肉、豆腐、蔬菜、味精、鱼干、矿泉水等)进行检测,在抽检商品中没有不合格商品。

(五)、开展专项整治,确保中考期间食品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的中、高考期间校园及周边经营秩序的管理,确保高、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规范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的市场经营秩序,我局对县城所有中、小学校、职中、周边开展了为期一月的集中整治行动。这次整治采取以公平交易股为主,分局在辖区内进行巡回检查,防止反弹现象的出现,公平交易股与翠华分局共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保证了整治工作的力度和成效。在为期一月的集中整治中,我局从打击无照经营,严查“三无”、过期变质商品入手,逐校逐店的进行整治,严防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食品流入市场,给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

重点对学校周边的各种食品经营门市进行检查其检查情况:糕点加工11家、饮品店3家、牛奶专卖门市1家、食品经营门市95户,对经营陈化、过期变质食品和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做到从重、从严处罚,并追踪源头,一查到底。

此次整治,检查经营户110户,下达《限期责令#b@2通知书

 

第二篇: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2005-5-25

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工商所在区、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派出机关)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食品市场交易秩序。

第三条 工商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当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三)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六)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八)办理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工商所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负责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准入工作,在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法注册登记。

工商所应当严格对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规范和管理,对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应当责令或者建议派出机关责令食品经营者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请派出机关或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法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商所应当提请派出机关或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食品的,工商所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和取缔。

第六条 工商所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并运用计算机手段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进行网络化管理。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应当包括:注册登记和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主要经营情况和诚信守法情况。工商所应当积极推行信用分类监管,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管。

工商所应当结合市场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建立和完善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动态监管档案,将食品经营者登记事项遵守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活动守信情况、经营行为守法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入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档案。

第七条 工商所应当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

(一) 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二) 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三) 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五) 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 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八) 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九)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 工商所应当通过培训、现场咨询等方式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二)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三)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四)协议准入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五)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内的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完善检测条件,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七)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工商所应当加大对未建立自律制度、自律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自律制度的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其销售食品的质量进行重点监管,发现有销售不合格食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九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并为巡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

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情况或突发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和妥善处置。

第十条 工商所对辖区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

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三)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四)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第十一条 工商所应当按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结合辖区食品质量状况,针对问题突出的食品和监管的薄弱环节,适时开展辖区食品市场专项检查,积极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工商所对监督检查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中发现的以及其他部门公布的属于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禁止入市的食品,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查处,及时追查其食品来源和流向,并通过告示等方式通知辖区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对未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并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不得经营;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工商所可以责令经营者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不能食用的,责令其销毁;已售出的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责令其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销毁。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经营者,工商所应当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工商所应当进行回访和跟踪监督管理。退市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工商所应当查验其经依法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工商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有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宣传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予以查处。

对派出机关以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转办、交办的食品案件,工商所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报告派出机关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第十四条 工商所应当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并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设立12315消费者权益联络站,及时受理消费者有关食品的咨询和投诉,按照消费者申诉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食品消费纠纷;对涉及人身伤亡或者群访群诉的,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机关,依法查处。 工商所接到关于食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法律规定的举报,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对当场能够认定的,立即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控制涉嫌食品的流通;对当场难以认定的,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及时按程序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预警和处置预案,明确食品安全预警和处置的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名单、联系方法、信息传递、启动方式、处理程序、保障措施,并报派出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辖区内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伤害或者死亡、区域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以及其他引起市场波动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工商所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机关,迅速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依法有效妥善处置。

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和处置档案,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工商所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品安全有关重大信息;指导、监督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

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记录簿》,保存已公示的所有信息,

方便有关单位和消费者查询。

第十八条 工商所应当将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本所管辖或者本所难以处理的重大、复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请派出机关处理;对不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请派出机关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嫌食品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工商所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并与其他同级行政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对辖区食品安全进行综合治理。

工商所应当指导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设立食品质量联络员,建立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的紧密沟通与联系。

工商所可以通过在社区、村镇、市场、学校等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员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对食品市场的监督。

工商所应当及时解答消费者涉及食品安全的咨询,认真听取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积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日常学习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学习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和技术知识,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 工商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工商所主要负责人为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工商所应当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派出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办理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群众反映和发现辖区有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取缔的;

(三)对群众举报、派出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及相关部门提供的食品案件线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

(五)由于失察、失职、渎职等主观过错造成对有害食品未能及时控制,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应当查处的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其它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七)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派出机关移送的;

(八)因执法不力或者失误导致在辖区内形成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的;

(九)因违规、违纪执法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有失察、失职、渎职行为并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工商所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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