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一、会议概况

20xx年12月7-8日,省水利厅在广元市召开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厅党组成员、总工张强言,厅农水处处长、建管处副处长刘祥海,厅办公室副主任杨斌,厅水政总队总队长王文峰、副总队长林建勇,厅财资处副处长尹晓东及各市州水利局分管局长、河道管理科、处长参加了会议。会议还特别邀请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防汛办相关领导。受金局长委托,我和李志强、游志刚参加了会议。

12月7日上午参观了广元市城区河道。下午在广元宾馆召开大会。大会共有4个方面的内容:(1)广元市人民政府致辞;(2)厅党组成员、总工张强言作“科学规划、有序开采,努力开创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新局面”的主题讲话;

(3)广元市、泸州市、德阳市、资阳市、遂宁市作经验交流发言;(4)厅农水处处长、建管处副处长刘祥海安排下阶段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会议主要内容

传达全国河道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总结一年多来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成绩、交流经验,分析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明确

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安排和部署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

三、会议主题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期水利部党组和省水利厅党组的治水思路,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实现人水和谐,维护河流健康,努力开创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四、会议主要精神

(一)一年多来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取得可喜成绩 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5]204号文件下发后,省水利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结束了河道采砂管理无序、职责不清的混乱局面,理顺了全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实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正按照“全面规划、科学开采、市场培植、价格合理、依法管理”的思路,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整治与规范并举,查处与引导结合,初步实现了从乱挖滥采到全面可控开采的转变,基本步入了依法、规范、有序的轨道。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1、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初步建立起了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的法规体系,为依法、规范管理奠定了基础。

2、加强了宣传,营造了有利的河道采砂管理环境。

3、认真开展了河道采砂前期工作,为科学开采提供了

依据。

4、加强了采砂秩序的整顿,非法开采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5、实现了以市场配臵为主、辅以申请开采的采砂许可制度。

6、加强了采砂的日常监管,河道生态正逐步恢复。

(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认识不到位,管理工作滞后。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未妥善处理好第三方的利益关系,采砂业主迟迟不能进场开采;开采范围不能量化,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畏难情绪,部分河道乱采滥挖、掠夺性开采现象还比较突出,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不重视执法保障能力建设,一卖了之,现场监管缺人员、缺设备、缺经费。

2、一味追求采砂的经济效益,短期行为严重。没有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人水和谐的要求,处理好河道采砂与保护的关系,进行全河段拍卖、长时期许可,重点工程和沿河百姓用砂困难,群众来信来访时有发生。

3、砂石开采拍卖工作需进一步规范。部分地方拍卖的时段过长;市场化配臵过程中有恶意压价、恶性竞争和抬高砂石销售价格的现象。

4、砂石开采执法管理力度还需加强。水利部门执法手段有限,超挖超采和非法开采行为时有发生,治安问题还比

较突出。

5、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未得到真正落实,水利部门孤军奋战,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还有待加强。

(三)今后工作安排

1、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确立了坚持以科学发展关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强调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xx年10月下旬,水利部在全国河道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对河道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水利部门作为河流的管理者,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必须树立环境友好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意识,管好用好河流资源。全面加强河道、水域和岸线等资源的社会管理,求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最小的环境破坏,实现最好成绩的经济社会效益,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要通过科学规划、严格审批、有效监管,把河流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使河流能安全宣泄洪水,维持生态水流,保持水质洁净,保证饮水安全,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同时,保持河流生机和活力。

作为河道采砂管理,如何在工作中解读中央政策,践行全会精神,落实水利部要求?

科学发展----必须搞好河道采砂规划和采砂实施方案,实行科学开采,保护已成涉水工程安全和河岸的稳定,不能为了一时一己之利过度开采,要更加注重社会整体效益,讲求河道砂石的合理开采和有效利用。

以人为本----必须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要搞好汛期采砂船只的撤离和全面禁采,设立安全标志,保障涉河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饮用水源区要实行禁采,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人与自然和谐----必须维系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必须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注重河道砂石的充分利用和场地的整复,恢复河道应有的生态。

统筹兼顾---必须处理好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砂石资源的配臵中,既要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主体作用,又要兼顾重点公益性工程、沿河百姓用砂的需求以及社会对砂石市场价格的承受能力,打击个别采砂业主对砂石的恶心垄断。

2、理清思路,明确重点,不断提高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水平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目的---“一个稳定,三个安全”。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

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是河道采砂管理的目的。要把维护河道运行安全放在河道采砂管理的第一位,砂石开采服从于河道保护。收费只是管理的手段,不是管理的目的。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思路---坚持“依法管理、全面规划、科学开采、市场培植、价格合理”的工作原则,统筹兼顾重点工程和沿河城乡砂石的需求,维护河流健康,促进砂石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为了实现采砂管理的目的和管理思路,必须重点做好四方面的工作。

①、全面落实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各地要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河道砂石开采受防洪安全、航道安全、河流生态安全、国有土地确权划界、开采许可等方面的制约,同时涉及社会治安、砂石价格、砂石资源费的解缴等复杂问题,仅靠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家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各地要落实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物价、财政、交通、国土、公安、环保、工商、税务、乡镇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运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搞好河道采砂管理。

②、切实开展河道采砂前期工作,确保开采的科学性

河道采砂规划和采砂实施方案是采砂管理和许可的法定依据,要科学制定采砂规划和采砂实施方案,严格审批制度,严把审批关,坚决杜绝越权审批和审批不严的现象。未编制或已编制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项目实施方案,各地不得进行开采许可。

绝不允许毁地采砂,毁地采砂不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范围,我们必须严格把握河道采砂的管理范围。

对农民确已耕种的河滩地必须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慎发采砂许可证。

③、坚持市场化配臵砂石资源,有效调控砂石价格 一些地方砂石拍卖后的价格奇高,引起社会各界反感,已经上了内参。各地要合理调控砂石价格,形成良性竞争格局,努力营造健康的砂石市场环境,维护时常秩序,使砂石价格和开采利润趋于合理,促进砂石行业的健康发展。对砂石价格,要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定,提倡节约和合理利用有限的砂石资源,不能因拍卖就随意提高砂石价格和过量开采砂石,积极探索拍卖与砂石限价出售的新举措。要根据资源量有计划地开采,一般拍卖期限一至三年为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踪砂石市场价格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物价部门沟通,当好政府调控价格的参谋。

④、统筹兼顾,区别对待社会各方面的砂石需求

继续采取公开竞争和申请方式进行采砂许可。坚持以市

场化为主配臵砂石资源,开采1万方以上的采砂区,按照《四川省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暂行办法》出让开采权,办理采砂许可证。对于公路、桥梁、电站等重点建设项目和就近开采砂石的涉河建设项目,划定保护区,采用申请方式获得采砂许可。要以人为本,沿江农民、居民自用砂,确需开采的,在规划的可采区内不受开采权出让的限制,一律就近开采;但所采砂石不能用于经营活动。

3、强化监管,讲求实效,促进人水和谐

①、采砂许可管理权限----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想结合。按河道管理权限,河道采砂管理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发放采砂许可证。市政府根据20xx年采砂管理实践情况,于1月10日由方为加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对乐府办发[2005]94号文件确定色采砂许可证发放权限进行调整。河道采砂实行“属地管辖”和“谁发证、谁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全市河道采砂按县级行政区域,实施属地管理。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再承担岷江、青衣江、大渡河乐山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河段、县(市、区)际边界河段(上下游各1公里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许可工作。

②、采砂许可证发证条件----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管理人员;水上作业的,采砂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齐全、

真实、有效,有安全作业许可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③、采砂现场监督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负责河道采砂的现场管理,监督采砂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许可的要求进行开采,开采后必须按规定平整河道,清除采砂弃料场。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

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河道砂石资源费;

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

是否按照规定管理采砂机具以及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法:

发证机关应当与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包括有安全管理事项和安全管理责任的安全管理协议书;

采砂业主应制定和完善开采区现场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应有的安全职责,应当在采砂现场设立明显标志,标识采砂现场范围,确保安全生产,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规定的总量时,发证机关要下达终止采砂及撤离采砂现场的通知书;

从事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终止采砂活动,清除或者平整弃料堆积体,清除影响河道行洪、影响航道、影响生态的障碍物。

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发证机关可动用履约保证金组织清除或平整弃料,清除障碍物。

④、加大非法采砂查处力度----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规开采和偷采、盗采的行为。要以查处典型违法案件为突破口,坚决纠正河道采砂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管理要效益、向执法要地位,理直气壮地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汇报、通报情况,切实保证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

4、足额征收、解缴和规范使用河道砂石资源费,为河道采砂管理创造条件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省上已制定了《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川价发[2006]147号)、《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财综[2006]16号)两个政策。对河道砂石开采权拍卖出让金的管理,省上正在研究有关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①、砂石资源费征收----收费只是管理的手段,不是管理的目的,但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体现了国有资源价值。

按照《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川价发[2006]147号)、《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财综

[2006]16号)的规定,各地在采取申请或公开竞争方式进行河道砂石开采权许可时,要足额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通过申请方式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1元/立方米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办理采砂许可证的,除政府收取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金外,水行政主管部门按1元/立方米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后,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②、砂石资源费解缴----按照《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上确定的分成解缴比例已充分考虑了发证机关从事采砂管理工作的任务和职责。各地务必按季度将发证和收费情况书面上报,并及时按比例解缴砂石资源费解缴。

③、砂石资源费使用----河道砂石资源费要取之于河用之于河。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熟悉水法、防洪法、行政许可法、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采砂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强执法管理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室和执法设备及车辆保障,改善执法条件;用于河道内坑凼整复和河堤险工险段的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④、砂石资源费管理----河道砂石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发证机关一方面要及时足额征收、解缴砂石资源费,另一方面要管好用好河道砂石资源费,要向同级财政申请采砂管理的必要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砂石资源费,确保资金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二篇:工作03采砂合同

汤原县河道采砂合同

汤原县河道采砂合同

汤原县水务局

20xx年4月

汤原县河道采砂合同

汤原县河道采砂合同

甲方:汤原县水务局

乙方: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生态和江河沿岸基础设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经汤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授权汤原县水务局,通过公开举牌竞价方式将 的河砂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给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出让内容

1、可采区名称: 。

2、开采的范围: 。

3、 经营期限:河砂开采权经营期限为一年,即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4、采砂数量: 。

乙方实际开采量达到开采控制量时,即使未达到河砂开采权经营期限,也应无条件立即中止采砂作业。

5、堆砂场设臵:依法开采的河砂必须全部运到约定的堆砂场堆放。

6、开采经营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作业方式进行开采。

7、采砂保证金:乙方在中标后签订本合同前必须一次性缴纳河采砂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

合同期限届满,经验收合格,乙方没有违反河道采砂有关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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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河道采砂合同

本合同规定条款的,甲方退还采砂保证金;乙方如有违背河道采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规定条款的,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扣除采砂保证金。

8、付款方式:乙方在中标后本合同签订前必须一次性缴清以下款项:

(1)出让价款总额 万元,包括:核定壹万伍仟元整地税定额税款;采砂管理费 万元;国土部门两项费用叁万元整。其中:采矿权价款 贰万肆仟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陆仟元整;价格调整基金玖仟元整。

(2)采砂保证金贰万元整。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海事、航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二)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采砂行为。

2、甲方在乙方采砂行为影响堤防桥梁等公共设施安全,或者遇水情、工情、汛情、风情等重大变化,以及航道管理需要、地质灾害、重大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形时,有权确定该河段为临时禁采区,且不向乙方补偿、赔偿。

3、甲方在政策的变动或乙方实际开采量已达到核定的河砂开采控制量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赔偿、补偿乙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4、甲方依法保护乙方拥有上述开采范围内的河道采砂权,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执法巡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5、甲方依法监督管理和规范河砂开采经营秩序,发现违规采砂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6、甲方有权制定有关河砂开采经营、管理制度,规范采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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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河道采砂合同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拥有该采区的合法采砂经营权。乙方在采砂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按批准的采砂许可证和签订的管理合同进行采砂活动,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采砂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采砂。

(二)在采砂区域设臵警示标志。

(三)随采随运,及时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

(四)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禁止随意开道行车。

(五)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及设施、河道生物防护设施、水文监测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和宣传牌、界桩、里程桩等管理设施。

(六)不得破坏环境、污染水体。

(七)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八)采砂活动结束后,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

(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并办理领取采砂许可证后,开展开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甲方确认后开始生产作业。

3、乙方必须认真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安全措施,必须为采砂人员购买相当保额的人身保险;承担安全生产全部责任,承担安全生产事故所有费用。

4、乙方投入的采(运)砂船、采砂机械须经有关部门登记、审批、备案。本合同终止后,除归还承租的场地、设备外,凡投入的采(运)砂船、采砂机械等设施设备应自行撤离可采区和处臵。

5、乙方开采的河砂必须全部运至规定的堆砂场上岸堆放,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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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河道采砂合同

在指定堆砂场之外的地点卸砂堆放,不得非法增加或更改采(运)砂船只,采砂机械,不得非法转让河砂开采权。

6、乙方在禁采期内应停止一切采砂活动,特别是在省市县发出台风警报后或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时,所有采(运)砂船只必须停靠到安全区域,确保安全度汛,如违规继续进行水上活动时,对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7、乙方在开采期间要确保河流顺畅和行洪安全,不得绕开河滩地随意开采,要及时清除砂石弃渣并及时回填砂坑,确保河道平顺,不得随意随地堆放,影响行洪,不得越界开采。

15、乙方在国家政策变动,需要收回上述采砂权时,双方协商解决。

四、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由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视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给予处理。

2、乙方在出让合同到期时,其实际采砂量未达到采砂控制量的,不退还拍卖成交款项。

3、乙方在合同到期时,应将堆砂场内的存砂及时清理,过期未清理的,堆砂场内的存砂归甲方所有,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如将河砂开采权分包或转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除采砂保证金,不退还拍卖成交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如违反规定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给予关闭,扣除采砂保证金,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采砂许可权,不退还拍卖成交款,由甲方重新招标,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在汛期仍进行采砂作业活动或不按规定生产的,由此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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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河道采砂合同

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从采砂保证金中直接支付赔偿;对已支付的赔偿款,乙方必须在15天之内补足。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7、乙方如有上述违约行为或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除采砂保证金,无偿收回采砂许可权,不退还拍卖成交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其它事宜

1、本合同附件:“河道采砂防汛责任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存一份。

甲 方:汤原县水务局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地 址:汤原县水务局 住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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