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0309企业三证合一解释

沈阳市工商局详解企业“三证合一”登记

2015/03/09 07:29 来源:沈阳日报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正式提出。辽宁省政府去年9月按照要求下发《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并确定了包括沈阳在内的三个城市作为试点。

在沈阳市政府领导下,沈阳市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政务服务办作为责任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去年12月1日,沈阳市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铁西区和新民市政务服务中心启动了试点工作,发出了全省首张“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试点三个月来,实现了“一窗受理、联动审批,限时办结,一窗发照”,受到了企业的普遍欢迎和赞誉。

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3月1日起,沈阳市18个政务服务中心已全面启动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企业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的工商登记窗口即可办理。为了更加方便广大创业者和企业深入了解和快捷办理“三证合一”业务,本报特邀此项工作牵头部门——沈阳市工商局的企业注册分局局长赫荣勃,对“三证合一”新政进行详细讲解。 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条件和好处

全市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时,均可申请办理“三证合一”登记。

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就是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三个证照”合并在一起登记。把原来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的模式,改由工商部门统一受理,四部门联动审批,再由工商部门向企业颁发载有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即“一照三号”营业执照的登记模式。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后,各部门之间的档案数据可共享,申请人不再向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重复提交相同的申请材料,也不再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与此同时,各部门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由工商部门统一审查,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企业在“三证合一”登记后,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有效期限与营业执照营业期限一致,并不再缴纳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本费、技术服务费和KEY(数字证书)费用。如果企业确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一证三号”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如何办理“三证合一”登记

办理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无需加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即可。2.工商设立登记申请材料。3.质监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总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税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1)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登记表》;(2)财会人员会计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3)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纳税人,跨区、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表,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办理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材料:1.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2.未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变更涉及税务登记机关改变的,需提交原注册地税务登记机关出具《变更税务登记表》和《迁移通知书》。

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按原税务注销登记程序,到税务登记机关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持国税、地税登记机关出具的税务注销证明材料,按原工商注销登记程序,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再按原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程序,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按原注销登记程序办理。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纳税人帐户帐号登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时,仍按原登记程序,由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时限

工商窗口收到“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后,对提交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取材料凭据》;对提交工商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应当场出具《收取材料凭据》,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商登记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设立(变更)登记核准意见,将核准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申请材料发送质监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质监登记窗口在3个(变更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申请材料审查登记,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发送工商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将税务登记信息发送工商登记窗口。工商登记窗口收到质监、国税、地税登记窗口发送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后,在1个工作日内,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号相同的,只加载一个税务登记号)。

 

第二篇:企业身份识别码缘何三证三号——“三证合一”的前世今生

作者:黄璞琳。本文主要内容首发于《中国工商报》20xx年4月18日A3版。

企业身份识别码缘何三证三号?

——“三证合一”的前世今生

黄璞琳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简化手续,缩短时限,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今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逐步实现“三证合一”。3月20日,李克强总理考察国家工商总局时指出,“三证合一”“一照一号”在年内务必实现。识别公民身份只需身份证及身份证号码即可,为啥识别企业身份存在三证三号问题?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号”,还存在哪些制度上的障碍?本文试图探究“三证三号”的前世今生,以此探索“三证合一、一照一号”的实现路径。

一、“三证”核发的法律依据及现行编码规则

(一)营业执照及工商注册号编码

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企业法人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法》第七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分别规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注册号编码,目前是执行工商总局工商办字〔2007〕79号文件印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即:工商注册号,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由其负责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分配的统一标识代码,是各类市场主体所拥有的一个全国唯一、终身不变的号码。工商注册号在代码结构上,由14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数字校验码组成,其中本体码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首次登记机关码、8位顺序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保证8位顺序码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唯一性,即一个顺序码只能赋给一个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发生迁移、市场主体类型发生转换时,其工商注册号保作者:黄璞琳 1

作者:黄璞琳。本文主要内容首发于《中国工商报》20xx年4月18日A3版。

持不变。市场主体成立后,为首次登记机关因行政区划调整而发生机关代码变化的,该市场主体的工商注册号仍保持不变。市场主体注销后,其注册号予以保留,不再赋给其他市场主体。

显然,营业执照是企业依法成立、取得合法身份的证件,工商注册号足以识别企业身份,是最准确的企业身份识别标识。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代码

《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75号),提出尽快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国务院19xx年3月24日第143次总理办公会议上曾明确提出,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制度。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随后下发的国秘通〔1997〕26号文件相应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不过,尚无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授权质检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也无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明确授权质检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并赋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国家质检总局通过部门规章自我授权核发的。相关的部门规章,分别是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于19xx年7月13日共同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于20xx年11月11日公布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目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依照20xx年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直接赋码。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每一个组织机构的代码,要求是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向个体工商户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03〕178号),允许持有营业执照、有注册名称和字号、有固定经营场作者:黄璞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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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及纳税人识别号

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xx年第8号)要求: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只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对,收取相关资料后即时办理税务登记,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显然,只要工商注册号与组织机构代码做到同一,则市场主体的纳税人识别号也就相应同一。

二、工商注册号与组织机构代码缘何不同一

其实,最初推行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不直接赋码,而是分别由其相应的登记主管机关赋码。也就是说,那时,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就是其唯一身份识别码,并不存在另外的组织机构代码。

国发〔1989〕75号文件批转的《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提出: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标识的编制、整体控制、管理、维护及建库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直属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负责。统一代码标识工作,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人事和民政部门推行,结合企业法人登记换照、事业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和社团核准登记来开展。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等七个部门共同拟定并发布的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89),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由八位数字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字作者:黄璞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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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校验码组成。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均由八位数字的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字符校验码组成,由国家工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编制,国家工商局负责分配和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企业注册登记的同时,赋予企业一个法定的注册号或字号,并将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于19xx年7月13日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分工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代码管理工作;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分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赋予的法人代码区段和法人分支机构代码区段,制作并分配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赋予的法人代码和法人分支机构代码;各级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由本机关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代码赋予工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设立登记证书或批准文件后,再为其颁发代码证书(不直接赋码)。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xx年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11714-1995),19xx年将其修订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即GB11714-1997标准。此标准一是将机构代码赋码对象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扩展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组织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二是明确机构代码结构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而GB 11714—89标准确定的代码结构是由八位数字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字符)校验码组成。这些标准对机构代码的赋码机关,均未作限定。

19xx年11月24日,原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发《关于联合推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300号),以国务院第143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精神为依据,确定全国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作者:黄璞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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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各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赋码之后5个工作日内,以通知单形式通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每个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录入企业机读档案;内资企业注册号统一使用国家工商局重新编制的标准,由3部分13位数字码组成,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企业经济类型识别号,后6位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赋予企业的顺序号;企业注册号作为配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使用管理的重要标识,各技术监督部门应将企业注册号记载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从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接独立为企业赋予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与组织机构代码各自独立编制并赋码,同一企业同时存在这两个不同的身份识别码。

三、“三证合一、一照一号”实现路径思考

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者之间,营业执照是企业依法成立的身份证件;税务登记的主要功能是采集纳税人信息,本身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对,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时进行信息交换即可实现税务登记功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本来就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设定依据;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功能,完全可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等法定批准或登记机关直接承担,在19xx年之前也一直是由相关组织机构的法定批准或登记机关直接赋码。因此,将“三证合一”归并到营业执照上,是最佳选择,目前各地试行模式也均是如此。

“三证合一、一照一号”工作,务必纳入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工程之中,才能得到彻底有效的推进。因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不仅适用于企业等市场主体,还适用于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与企业等市场主体一样,依法应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其身份识别证件归并到法定或登记机关核发的批件或证书上,其机构代码由其法定批准或登记机关直接赋码,更为科学作者:黄璞琳 5

作者:黄璞琳。本文主要内容首发于《中国工商报》20xx年4月18日A3版。

合理简便。

市场主体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工作,是项系统性工程,需要通过立法进行顶层制度设计。为此,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行政法规,从立法上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是回归国发〔1989〕75号文件,以及19xx年7月13日《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所确定的职责为宜。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承担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编制、整体控制、管理、维护及建库工作,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仅面向各级机构编制、工商行政、民政、司法行政等法定的组织机构审批登记机关开放的内部代码申领平台,制作并向机构编制、工商行政、民政、司法行政等法定的组织机构审批登记机关分配由这些机关负责赋予的机构代码。机构编制、工商行政、民政、司法行政等法定的组织机构审批登记机关,按职责分工批准或登记相关组织成立时,一并为该组织赋予机构代码并记载到批件或证照上(不再另行编制证照号),同时录入全国统一的机构代码数据库。对于极特别的、没有法定审批登记机关的组织,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兜底赋予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一经赋码,全国唯一、终身不变,即使该机构被撤销或注销,也不再赋予其他机构。各部门、各单位在职能活动中,应记载相关组织的机构代码,将其作为唯一的机构身份识别码。

由于19xx年之后工商注册号与组织机构代码各自独立编制并赋码,二码均被社会广泛应用十多年。因此,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号”工作时,务必统筹考量、周密部署,妥善确定新的编码规则或者妥善择一定码。好在15位的工商注册号中,扣除前6位首次登记机关码后,后九位数字码的编制规则,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并无冲突。因此,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工商注册号与组织机构代码进行“二码合一”、“一照一号”时,建议归并到工商注册号上,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用15位数字编制的工商注册号,作为“三证合一”后的市场主体机构代码。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编制、赋予机构代码时,可考虑在6位行政区划码后面,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打头编码,以便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企业等市场主体赋予的机构代码相区别。

作者:黄璞琳 6

作者:黄璞琳。本文主要内容首发于《中国工商报》20xx年4月18日A3版。

笔者相信,只要坚决摒弃部门利益之争,立法先行,顶层设计,“三证合一、一照一号”工作,一定能与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工程一道成功推进!

作者:黄璞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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