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文化宫

县人民政府与县总工会

联席会议议题之二

关于将白水县职工之家(工人俱乐部)

建设项目列入白水县城市规划的建议

职工之家(工人俱乐部)是工会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培训的基地,是职工进行文艺、体育、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场所,是广大群众喜爱的“学校和乐园”。

建设高起点的职工之家(工人俱乐部)是当前乃至今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构建五新白水的迫切需要。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职工队伍的不断壮大,职工文化需求日趋迫切,我县工人俱乐部基础建设年久失修,破旧不堪,

我县工人俱乐部19xx年经县政府和省总工会审批筹建,20xx年3月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经物价部门评估,县法院判决,将职工活动楼后的平房执行给建筑公司,以抵工程拖欠款。20xx年6月出租,20xx年7月收回,同年,经县级主要领导实地查看,要求将白水县工人俱乐部列入我县城市建设主要规划之中,重新选址筹建。目前渭南市职工之家建设项目已列入城市规划之中,我市富平、蒲城与韩城、潼关、华阴已经新建或正在建设,其余各县也都在筹划之中。

职工之家(工人俱乐部)建设是全县广大职工群众的迫切愿 1

望和要求,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民生工程。有些职工反映“职工群众文化生活十分单调,个别外来务工人员业余时间无事可做,亦对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一些影响”。且职工之家(工人文化宫)建成后必将为我县增加一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阵地,为工会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更好的服务职工提供良好平台和场所。鉴于全县职工队伍发展壮大、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十二五”渭南市中心城市定位等等现实,建设白水县职工之家(工人文化宫)就显得尤为重要,也十分必要。

根据《工会法》及有关规定,综上所述,建议县政府将职工之家(工人文化俱乐部)建设项目列入白水县“十二五”规划,尽早规划建设一座集职工学习培训、困难帮扶、文化娱乐于一体的公益性、多功能、高规格、有品位的白水县职工之家(工人俱乐部)。

20xx年11月15日 2

 

第二篇: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以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建设的若干意见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以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8-4-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创造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文化,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提高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质量,更好地发挥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县以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以下简称工人文化宫)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进一步明确工人文化宫的性质与职能

l、工人文化宫是党和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工会工作的窗口,是工会联系职工群众桥梁和纽带的载体,也是贯彻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维护职工精神文化利益的重要途径。

2、工人文化宫是工会所属的社团所有制并实行定额补贴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职工群众学习知识,培养才干,进行文化娱乐活动的“学校和乐园”。其主要职能是为广大基层单位和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教育、娱乐、休息等服务,努力满足广大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也面向社会,为公众服务。

3、工人文化宫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必须坚持为职工服务、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宗旨,确保工人文化宫事业健康发展的正确方向。

4、工人文化宫要面向基层,面向广大职工。主要活动项目和内容,如:娱乐休闲、图书阅览、培训教育、宣传橱窗、文体活动、老职工活动等必须保留,其活动场所不能出租或挪作他用,并应不断改善设施条件,提高活动档次和服务水平;要坚持对基层的辐射功能,组织、指导、协调、辅导基层开展文体活动,切实加强文艺团队和各种群众性文化协会的建设,并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多办实事。同时,要坚持不懈地积极开展包括文明服务、军民共建、警民共建、宫企共建、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共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进一步深化工人文化宫的改革

5、工人文化宫要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增强以改革求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改革力度,不断增强事业的活力。工人文化宫的改革既要解放思想,又要实事求是。要把是否有利于广泛开展职工文化活动,是否有利于提高广大职工素质,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作为检验工人文化宫改革成效的主要标志。

6、进一步改革和理顺领导体制。要坚持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为法人代表。主任、副主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主任的基本职责是:根据主管工会的总体要求,主持制定工人文化宫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合理地设置内部机构和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做好人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全面负责日常活动、经营、用工、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工人文化宫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人文化宫必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作用,建立健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要切实加强工人文化宫的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民主推荐、竞争择优与组织严格考核,把那些有较高思想政治和文化素质,又懂得职工文化工作并善于经营管理的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7、加强人事制度改革。依据党和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在人事管理上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干部聘任制和工人合同制;除主任、副主任外,其余人员的配备与使用,应由文化宫自主决定。对那些不适合在文化宫工作,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应采取措施逐步调整、调离或辞退。

8、进一步改革经营方式。在改革中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走“以文为主、多业助文”,“服务――创收――发展――更好地服务”的路子。要从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和群众的需要出发,在坚持以文为主,以职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同时,可以搞有偿服务,也可在编制外设立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扩大收益,以弥补自身经费的不足。在经营管理方面,工人文化宫应逐步做到计算成本,提取折旧,“文商分开”,“文企分开”,即主业与其他经营项目分开管理的办法。

9、进一步改革和改进工人文化宫的活动内容和方式,扩大服务领域。要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文化层次的需求,合理地确定服务项目和活动内容,要优先满足绝大多数职工提高自身素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适应其相应的文化消费水平。

10、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分配制度。工人文化宫干部、职工的收入分配,应与整体经济效益、个人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和工作实绩挂钩,对于从事社会效益为主的服务项目的人员,要有相应的鼓励政策。创收结余部分,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其余可用作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进一步加强工人文化宫的经营管理

11、工人文化宫的经营管理,既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的要求,又要确保正确的办宫方向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各地可从实际出发,自主选择经营管理方式,鼓励和提倡实行“双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责任制”。不论实行何种经营管理形式,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12、工人文化宫是职工群众的文化活动场所,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名目侵占工人文化宫的场地、设施。各级工会兴办三产和经济实体或其它用途占用的工人文化宫的场地和设施,应尽快采取措施,给予妥善解决。根据城市规划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占用工人文化宫所属地产和房产时,必须经当地政府批准并补偿条件相当的占地面积和建筑物或资金。

13、为了改善工人文化宫的建筑、设施、场地条件,经工人文化宫充分论证并报主管工会同意后,可以引进外部资金,或与外单位共同开发,但必须保证工人文化宫的活动场地或建筑面积只能增加不能缩小,功能不能减弱,资产必须保值增值。共同开发的项目必须以我为主,确保工人文化宫的利益。对目前尚未收回的部分出租场地的经营项目,工人文化宫必须加强管理,应依法监督其经营。

未经主管工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把工人文化宫资产、场地和职工主要活动场所出售。

14、所有工人文化宫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封建迷信和“黄、赌、毒”及非法出版物的渗透。在经营项目和开展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和工人文化宫领导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工会领导者的责任。

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快工人文化宫的发展

15、县以上各级工会要切实把进一步加强工人文化宫建设提到工会工作的重要位置。要经常或定期听取工人文化宫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确定工人文化宫的发展规划和改革、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帮助解决一些“老大难”的实际问题。为了使工人文化宫更好地配合党和工会的中心工作开展各种群众性活动,主管工会宣教部应将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的安排提前向工人文化宫通报,并提出相关的工作要求。

16、工人文化宫是工会独立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级主管工会应简政放权,既要防止统得过死,又要防止疏于引导,以包代管。主管工会对工人文化宫的领导主要是把关定向,负责配备主要领导干部,审议批准工人文化宫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改革方案和重大设施改建等事项。其余应由工人文化宫自行决策、管理。

17、工人文化宫的主管工会应由负责宣教工作的主席具体分管,定期检查指导工人文化宫的工作,及时将有关重大问题提交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工人文化宫业务上统由各级工会宣教部门归口管理,代表工会对工人文化宫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主管工会审批工人文化宫预决算时,应听取宣教部的意见。上级工会下拨的对工人文化宫的专项补助,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主管工会和工会财务、人事部门研究工人文化宫重大问题、经费补助、人事等工作时应吸收宣教部参加或听取宣教部门的意见。工会的财务、经审、审计部门对工人文化宫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18、各主管工会应主动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商,争取享受政府文化馆(站)一切政策待遇。要合理解决所属工人文化宫的税费、电影收入分成、干部人员职称、住房等问题。工人文化宫的级职待遇应不低于政府创办的文化馆。

19、各主管工会应按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切实加大对工人文化宫的投入。同时,要积极主动落实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拨款。主管工会一般不应向工人文化宫收取管理费,已经收取管理费的主管工会应将所收费用作为工人文化宫事业发展专项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20、工人文化宫不等同于一般的第三产业,更不等同于社会上以盈利为目的的娱乐业或经济实体。其创办与文化相关或文化以外的经营项目的目的是为了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积累改善阵地设施的资金,为职工群众提供更多、更好、更优惠的文化服务。因此,绝不能把工人文化宫作为一般经济实体对待。

21、工人文化宫的职工医疗、住房、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等费用的解决,应按照《工会法》及财政部(79)第26号、(79)财事字第418号、工总财字(1985)9号、国办发(1986)68号、工总财字(1992)19号等中央政府部门及全总有关文件执行。

22、各级地方工会应根据本意见精神,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工人文化宫的发展规划和近期目标,以全总公布的全国工会系统示范工人文化宫为榜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快工人文化宫的改革,加强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使其“硬件”、“软件”都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力争在本世纪末,全国有十分之一县以上工人文化宫,成为设施优良、管理规范、服务文明、职工欢迎的群众文化活动中心。

23、本意见也原则适用具有一定规模的镇级工人文化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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