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如何做好乡镇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浅论如何做好乡镇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乡镇改革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我院预防办对近几年来查办的涉农腐败案件进行跟踪调查,对乡镇群众上访案件进行下访巡访。现就乡镇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初浅的探讨。

一、乡镇级干部腐败案件的新特点

近两年乡镇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较之过去有新的特点:

1、群访、缠访案明显增多,严重影响了乡镇和谐与稳定。

2、惠农政策范围扩大,涉案领域随之不断扩展。前几年群众举报反映大多是乡镇干部贪污、挪用、侵占乡镇集体财物、以权谋私的经济案件居多,涉案领域比较单一。近年来,随着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范围的扩大,少数乡镇干部把黑手伸向惠农政策涉及的领域,涉农职务犯罪在惠农资金和救济、救灾款物、乡镇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或承发包、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转让等领域和环节都有发生。

(1)违反国家惠农政策,强行抵扣农民惠农资金。

(2)虚报粮食种植面积和退耕还林面积,套取国家惠农补贴资金私分。如临淮岗乡顾台村村干张广东、顾台村委 1

会主任曹文虎二人将不在赔偿范围的退耕还林土地计入到赔偿地亩,共侵占赔偿款18251元。

(3)进行权利寻租,索贿受贿。在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或承发包过程中,同开发商、承包商相互勾结。近几年来,随着我县部分乡镇(乡镇)矿山开采、石材开发以及山林、湖田承发包,乡镇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与承包商、开发商勾结,低价贱卖集体资产,低价发包集体资源。有的以职权换股权,有的明目张胆索贿受贿,且数额巨大。如范桥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冯德奎先后四次收受范桥乡龙头村委会主任孔祥军送给的人民币9万元,为其开发承包工程提供便利。邵岗乡党委书记余春林在历任范桥乡乡长、党委书记期间分十一次共收受贿赂达141000元。

3、贪污、挪用公款金额巨大。以往的涉农职务犯罪,特别是乡镇级干部的贪污、挪用案件金额都比较小。但随着乡镇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社会主义新乡镇建设投入的加大,近两年来涉案金额有扩大趋势,有些涉案金额高达几十万。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城郊乡镇和自然资源丰富的乡镇,乡镇干部接触款物机会多,数额大,很容易滋生数额较大的涉农犯罪。如姚里镇岐山村书记孙学友、村长方茂贵、营长张德智、文书彭邦余、妇女主任韩志珍五位村干部将合武高速路的二次拆迁及征地补偿款五万元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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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乱摊派、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自20xx年税费体制改革后,上级明令禁止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可有的乡镇干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巧立名目收费,加重农民负担。此类案件是造成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的重要因素。

二、乡镇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

近两年,乡镇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是主客观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主观原因

从群众大量的来信来访及查办的案件中,我们明显感到有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文化程度低。涉案的乡镇干部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大多只有小学、初中文化水平。由于他们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平时又不主动学习,对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或一知半解,以致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不清,对违法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可以说他们有些违法犯罪行为源于他们自身的无知,文盲加法盲,导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是年龄偏大。涉农职务犯罪的乡镇干部大多年龄偏

大,他们中的许多人,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扭曲心态。不放过任何一次敛财机会,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胆大妄为,贪得无厌,不计后果,晚节不保。

三是党的宗旨和法律意识淡薄。涉案的乡镇干部,有的 3

对党的理论学习不够,久而久之就丧失了一名共 产 党员的起码条件和基本要求,根本不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的抱着“贡献大待遇低”的吃亏心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其次是不学法、不知法,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以至于触犯法律还振振有词,最终走向人民的对立面。

(二)客观原因

近几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的趋势,有其客观原因,表现在:

一是权力相对集中。随着社会主义新乡镇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各种支农、惠农政策给乡镇经济带来了新的活力,乡镇干部的权力空间也得到扩大,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和资金也相应增多,这些乡镇干部特别是主职干部既是具体活动的实际运作者,又是经济活动的管理者,权力相对集中,“老子乡镇里第一”,为滋生涉农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是财务监管不力。发案的乡镇大多是财务管理混乱,乡镇务账目不公开或假公开,有的乡镇账目不全,是多头账、断头账、糊涂账,历任乡镇干部各管一段,互不衔接。对乡镇里的财务管理实行家长制,乡镇书记一人说了算。合理合法的开支,书记不同意就不报;违纪违法的开支,书记签字就可以入帐。有的乡镇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成立了乡镇民理财小组。但由于理财小组成员都是书记指定的,这些 4

人不但不监督,反而为虎作伥,把不合理的开支,只要书记签了字,就全部认可入账。有的乡镇集体公款长期放在支部书记身上不入账,由其挥霍开支。作为乡镇级组织的直接管理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级财务缺乏有效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方式,造成想管而无人管无具体部门管这种“手长脚短”的现象,无法真正发挥监管效果。而乡镇经济的直接管理者---财经所隶属于县财政局,对管理乡镇经济责任感、使命感认识尚不到位,监督流于形式,难以与乡镇形成监管拳头,使腐败分子有机可乘。

三是查处不严。近几年来,尽管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信访量不断增大,但真正受到查处的乡镇干部并不多。除一些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办外,大量的信访件都是由乡镇纪委调查。而乡镇纪委力量有限,办案人数不够,业务不熟,办案经费、时间无法保证。有的信访件即使问题查清了,但在处理时由于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太多,最后只作蜻蜓点水式的处理。对违纪案件的查处失之于软、失之于轻,极不严肃。检察机关也因乡镇干部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对大量的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只能是有重点的查处,大部分举报也只能批转乡镇自查。公安机关由于维稳压力大,对涉农职务犯罪查处甚少。这样,客观上造成了大多数乡镇干部经济犯罪案件成了漏网之鱼,没有受到 5

法律的制裁。即便是一些乡镇干部贪污贿赂案件得到查处,由于量刑相对轻缓,犯罪所获收益与其承担的罪责不成比例,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四是乡镇务不公开不透明。近年来,国家对“三农”投入不断加大,各种优抚、惠农措施相继出台。一些乡镇干部暗箱操作,为亲友谋私,或者自己借机敛财,把根本不符合优抚、低保对象的亲友向上申报。有的乡镇干部以自己亲友、亲属名义虚报种植面积骗取国家直补款。乡镇由于人少事多,点多面广,监督把关不严,使一些乡镇干钻政策空子而中饱私囊。特别是流转田地惠农资金的管理更是一笔糊涂账,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五是制度落实不到位。近几年来,随着反腐倡廉和依法行政的推进,各地方建立起了一套比较严密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规章制度和工作举措,如“一岗双责”、财务政务公开、惠农资金“直通车”等等。严格遵守和认真落实这些规章制度,可以起到很好的预防腐败作用。但是一些乡镇干部将这些规章制度或束之高阁或视而不见,说一套做一套,阳奉阴违,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曲解党的政策。你开惠农“直通车”,我搞“一事一议”;你搞公示,我就打时间差、地域差。可以说,制度墙上挂、落实成空话。

三、预防乡镇级干部腐败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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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选任、教育、监管、惩罚上下功夫,多管齐下,多措并举,遏制和减少乡镇级干部职务犯罪。

(一)选准主职,配强乡镇级干部。乡镇要加强对乡镇级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防止一些人员利用宗派房头关系干扰影响选举结果,对于选举过程中的拉帮结伙、串联拉票、贿赂选举等不正当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教育选民从大局着想,从全体乡镇民的利益着想,从选好人用好人谋发展造福全体乡镇民的指导思想出发负责任地行使好自己选举权,真正把文化程度高、党性观念强、作风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同志选拔到主要领导岗位。在乡镇改革、精简人员的情况下,乡镇书记和乡镇长一肩挑,既要重视主职干部的选举,也要重视其它乡镇级干部的选举,形成一个既能团结协作又能相互监督的乡镇级班子,防止和避免由乡镇级主职干部点名或暗中指定其它乡镇干部人选。要逐步落实一乡镇一名大学生计划,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担任“乡镇官”,充实乡镇基层组织力量。

(二)把乡镇级主职干部纳入乡镇干部教育系列,进一步加强乡镇干部教育。镇级干部教育是干部教育系列中的薄弱环节。加强乡镇级干部教育,首要的是加强乡镇级主职干部的教育。建议把乡镇级主职干部纳入乡镇干部教育系列,充分发挥主职干部的“领头羊”作用,进一步教育广大乡镇 7

党员干部时刻牢记和践行党的宗旨。要利用当前正在开展的乡镇“五五”普法教育,帮助乡镇干部提升法律水平和政策水平。加强廉政警示教育。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活动。由乡镇党委政府牵头,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派员配合,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供乡镇干部集中学习讨论,让他们从身边的典型案件中汲取教训,受到警醒。

(三)切实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职责和举措。一是完善监管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级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财务、乡镇务公开制度、乡镇民理财审核制度、乡镇级账务资金“双代管”制度,以及乡镇级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发包处臵和项目建设招投标等有关规定。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从根本上杜绝暗箱操作。要在制度的落实上下真功,充分发挥集体理财、民主监督的作用,对群众十分敏感的低保、优抚对象申报按照群众民主推荐、乡镇委会集中申报、乡镇审查、公开公示、主管审批等程序进行。二是上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围绕重点领域和环节,盯紧农林、民政救济、农业开发、资源处臵、土地征用、项目建设等领域的支农惠农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做到事前、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检查,使党的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运作程序,从严掌握“一事一议”,防止借“一事一议”侵害农民利益。进一步加强对惠农资金的管理,特别是对乡镇流转田地惠农 8

资金要定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防止乡镇干部混水摸鱼、中饱私囊。三是各乡镇对辖区内的乡镇级干部的家属、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基本情况要和财经所、民政办建立三位一体的信息数据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乡镇级上报来的低保、优抚、惠民资金发放对象及时查阅、审核,发现与乡镇干部近亲属同姓同名的,要认真调查核实,防止虚报冒领。四是改变财经所管理体制,变财政局管理为乡镇直接管理。发挥乡镇在管理“三农”问题上主导地位作用,改变乡镇在管理乡镇经济中“手长脚短”的局面。乡镇财经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乡镇级财务和惠农资金的监管,不能仅当“保账员”,对乡镇级财务不仅要做程序审核,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全面认真推进乡镇级财务年度审计制度,加强离任主职财务审计,筑牢乡镇务财务防火墙,让党委放心、群众满意。

(四)大力查办涉农腐败案件,以办案带动预防。对农民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要按照各自职能管辖,及时受理,快速查处,防止出现互相推诿、无人管辖的“真空地带”。在查处涉农案件时,不论涉案金额大小,不分大案小案,只要损害了群众利益,构成犯罪的,就要严肃查处,决不手软,该追缴赃款的要依法追缴,该判刑的要依法判刑。基层人民检察院要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专项行动,严肃查办国家干部或乡镇级干 9

部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在国家惠农补贴、退耕还林政策落实、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乡镇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承发包、土地矿产征用开发、乡镇集体资产、资源处臵等领域,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占集体资产、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帮助发案的乡镇组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切实使自侦工作起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惩治一人、警示一群”的作用。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张浩 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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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预防乡镇村干部职务犯罪讲课稿

预防乡镇村社干部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今天受区、院领导指派,在这里和大家一同谈谈乡镇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的问题,不到之处,敬请指正。

今天我们主要谈三个方面的问题:1、非法开采砂石涉及的职务犯罪问题;2、非法用地、占地中涉及的职务犯罪问题;2、乡镇村社干部职务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

一、非法开采砂石问题

(一)目前新都区非法砂石开采的表现及引发的问题

1、未经审批非法采砂严重。在新都境内,砂石开采必须经过河道上级主管部门即都江堰河道管理处审批,但据调查得知,从20xx年开始,都管处没有审批同意一起砂石开采申请,但非法开采却更为严重,采砂业主纷纷采取“夜间作业,白天撤退”方式,使得目前这些河道河床平均下降2米,砂石开采率已经接近100%。

2、从土地非法采砂,致使土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因为河道几乎无砂可采,许多开采业主开始悄然侵蚀耕地,通过非法挖掘耕地获取砂石,在新都区泰兴镇张家庵、土桥村、斑竹园镇永丰村等地的部分耕地上已经出现大量砂石堆积,致使农田荒废,成都市供电局20xx年在泰兴镇张家庵、土桥村、普河村建成的3座铁塔,也由于耕地上大量挖砂石,导致基座发生松动最终倒塌,花费1万4千余元将砂石回填才得以修复。

3、无序采砂,致使水源匮乏和枯竭,造成村民日常生活用水困难,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村民普遍反映,由于采砂船超深采砂,开采区域附近村民为取水平均打井深度要加深6米左右。如20xx年对此,水文专家表示,过度采砂不仅造成河床变低,而且影响河道下形成暗流,造成毁灭性损害。

4、非法采砂往往伴随商业贿赂、钱权交易等职务犯罪行为。如原都江堰东风渠管理处饶某,在担任某基层管理站站长期间,先后5次收受龙桥镇、三河镇个体砂石老板所送现金5000元后,形成非法利益共同体,便对砂石老板故意延长开采时间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那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不利,那里就必然存在非法

采砂背后的“利益链”问题。这必然会涉及相关的乡镇村社干部。典型的如20xx年鄱阳湖采砂领导小组受贿窝串案:

鄱阳湖中千百年来沉淀的黄砂在部分人眼中,就是成捆成捆的钞票,甚至被人戏称为“水中海洛因”。而鄱阳湖中的黄砂以永修县吴城镇的位居榜首。

20xx年4月,永修县政府为规范鄱阳湖吴城镇河域采砂权,对外公告将收回采砂权,并进行公开拍卖。可就在4月5日,几百名群众强行闯入昌九高速公路,拦截过往车辆,堵塞交通。在防暴警的协助下,混乱的局面才得到控制,当场抓获了聚众闹事的松丰、松门、吉山等村的肇事者多人。经询问,永修县政府才了解到,这起事件是因当地老百姓受几名村官煽动,要求政府放弃拍卖行为,继续让老百姓自发开采而引发的。事件发生后,永修县检察院办案民警分析认为,每一种经济现象背后都隐藏着或多或少的职务犯罪,巨额利润是导致这场采砂权争夺战的重要诱因,这之中是否存在着某些公职人员的犯罪?对此,县检察院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秘密调查。

办案人员对可能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逐个分析,最终决定将吴城镇松丰村委会会计甘某某作为案件的突破口。办案人员将甘某某秘密传唤至检察院。通过法律政策教育,甘某某交代了他个人收受采砂老板7.5万余元以及村委会其他干部收受采砂老板钱物的有关情况,他还向检察机关提供了个体老板通过村里干部向吴城镇主要领导和永修县主管采砂的政府部门领导行贿100余万元的重要线索。最终,永修县检察机关共挖出贿赂窝案11件13人,其中科级以上领导干部6人,10万元以上大案6件8人,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案件涉及永修县河道采砂领导小组办公室多位成员及领导都涉嫌收受贿赂。

彭某某,原吴城镇党委副书记,慑于法律威严,第一个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彻底交代了自己多次收受多个采砂老板的贿赂共计3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范某某,原吴城镇党委书记兼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交代了多次收受贿赂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袁某,原永修县水务局副县长局长兼县河道采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交待了自己受贿10余万元犯罪事实。

吴某某,原系永修县公安局吴城水上分局局长兼永修县河道采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交代了分3次收受采砂老板15.5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

二、非法用地、占地问题

表现形式:

1、村镇以租代征,牟取利益。如20xx年3月11日,我院公诉的首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被告人黄衍其被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黄衍其身为新都区龙桥镇普文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着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私营、合伙、个体等形式的经济,对本社区各种经济组织或者经济实体进行管理,依法管理原属三多村、普文村土地和其他财产等,20xx年9月30日至20xx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衍其以招商引资,繁荣经济为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耕地用途,将农用地出租给他人建厂办企业,并擅自以普文社区的名义先后与任直艳泡菜厂等27家单位和个人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将普文社区的基本农田80余亩,出租给27家单位和个人建厂办企业。经成都市新都区国土资源局勘验:该区域被27家单位和个人占用地总面积达80余亩,占地四周均用红砖围占,建筑物占地及道路硬化面积44.1余亩,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36.7余亩、混凝土硬化面积7.4余亩,浇注混凝土平均硬化厚度29厘米,土地灌溉、排水设施已完全损坏,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无法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并且被告人黄衍其在土地出租过程中,先后收取承租土地方钱财19500元人民币。20xx年3月11日,法院对被告人黄衍其进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违法所得的款19500元予以追缴。

2、非法转让土地。如引起中央高度重视的浙江乐清市各镇非法转让土地问题。黄华镇沪屿后村村委会未经国家土地部门批准,擅自将该村集体土地13.75

亩以每亩两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转让给乐清市申通电器厂,得赃款27.5万元。被非法转让的土地经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认定为基本农田。案发后,张良巧、吴碎华投案自首。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黄华镇沪屿后村村民委员会罚金3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27.5万元;分别判处该村村委会主任张良巧、村支书吴碎华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分别判处15000元罚金。

柳市镇薛宅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中,薛宅村村民委员会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将村土地37.94亩(其中基本农田为34.06亩)分别转让给个人和部分企业。3年时间,卖地17起,收取转让费287万余元。

龙泽村毗邻104国道,村庄人口多,经济来源单一,在乐清,属于比较落后的地方。利用村庄位于交通主干道两边,地理位臵优越的条件,打起了土地的主意。龙泽村村两委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先后与14家企业签订协议,非法出让了244亩村集体土地,得到的土地出让金总计1300多万元。有关部门对龙泽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后发现,买卖土地得到的1300万元,除了用于修建村里道路以及照明建设外,已经全部被村民平分。尽管至案发时,龙泽村被卖土地还保持着耕地的样子,没有被破坏,但乐清市检察院仍然认为,龙泽村的做法已经触犯刑法,以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如20xx年查处的原国土局局长文某某,非法批地30多亩,造成企业损失700多万。

三、乡镇村社干部职务犯罪的现状及涉及的主要罪名

现状:

1、被举报率居高不下。根据江苏某县检察院统计数字表明,自98年以来,该院控申部门所受理的反映镇村二级干部经济问题的举报共150件,其中反映村干部的举报共108件,占举报总数的72%。

2、农村“三大员”以身试法。从所查处案件的犯罪人员来看,犯罪嫌疑人都是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这农村“三大员”。他们往往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要么相互勾结,共同作案;要么各自为战,中饱私囊;要么拉拢腐蚀国有企业、乡镇干部,共同腐败。犯罪主体以村支部书记犯罪为多,村委会成员犯罪相对较少。在所查办的10件案件中,有10人系在任村支部书记,只有1人为村委会成员,而且年龄都在40-50岁间,平均为45.7岁。

3、土地赔偿款、征用款成为侵害对象,涉案金额逐渐上升。农村职务犯罪对象集中在两大款项:一是土地塌方地赔偿款。如:查处的某镇部分农村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对象集中在附近几大煤矿拨付的塌方地补偿款。二是对土地征用款中饱私囊。其中贪污犯罪占多数,占60%,受贿次之,占40%,挪用公款案件最少,占20%。基中贪污犯罪的形式和手段多样化.从形式上看有侵吞、截留、骗取等,从手段上看有白条子入账、收入不入账、重复支出、以及擅自毁、改记帐原始凭证等。如某村村支书徐某,在该村土地征用过程中,收取了相关补尝费用2万余元不入帐据为已有;某村支部书记赵某,利用职权重复报支#5@p将公款3.6万余元予以侵吞等。而受贿犯罪则大多是利用搞开发、发包工程、企业改制、审批结算等权力受贿索贿。如某村支书许某在该村村属企业改制过程中,收受有关人员贿赂4.5万元。

4、案值呈现逐年增大趋势。调查表明,20xx年以前所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数额平均为3.5万余元/件,20xx年以后平均为21万余元/件。如20xx年8月立案查处的某村支书夏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60万元,案值巨大,影响极坏。

5、犯罪次数多。10件案件人均犯罪次数为3.3 次,其中某村支书项某在该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7次实施犯罪,共计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侵吞公款1.9万余元。

6、大案窝案,常常引发集体上访。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大案窝案特点非常突出,农村“三大员”往往一起被查处,且案件的性质一致,有的连同国有企业、乡镇干部一起被查处。由于农村干部犯罪侵农、害农,成为引发部分农村村民集

体上访的导火索,有的地方甚至干扰了正常的“村两委”换届工作,给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了直接的压力。

7、胆大妄为,手段简单。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手段大都相同,手法简单,大胆妄为。一是隐瞒收入暗中私分,农村干部将本应属于农民的各类款项以发补助奖金的名义,暗中密谋进行分发给自己,如查处的某镇某管区三个村支书和管区书记集体私分公款10万元案。二是直接侵吞,将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款物直接截留装入个人腰包,如今年查处的某村“三大员”私分公款31万元等。三是直接挪用公款,对国有企业、有关单位支付给农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大笔资金,直接挪做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经商盈利。

8、利用手中权力,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取暴利的案件上升。 新都连续5年都接到大量反映土地问题的控告、检举。

涉及的主要罪名:

1、贪污罪(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394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注: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特别强调:①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人员,如聘用人员。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①无数额起点; ②10万元以上,特别严重可判死刑;③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贪污的,以贪污罪论。

2、受贿罪(刑法第385条、386、388)

概念(索贿、受贿并为他人谋利)

强调: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

②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7.8)界定了新型受贿手段:交易形式受贿、入干股、委托理财投资、赌博形式、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等。

典型案例: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今年4月23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3、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概念及表现(见材料)

4、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概念: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非典、手足口疫

5、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概念及立案标准(详见材料)

6、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概念及立案标准(详见材料)

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如工商所、派出所等具有行政执法的部门。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②直接不满30万,间接150万元以上;③其他。

四、预防乡镇村社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1、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村干部的任用和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村干部行使着同国家干部同样的权利,而且分布之广、数量之多、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是任何一层国家干部无法比拟的。据调查,我市共有行政村335个,村级干部数1000余人,只有用好、管好、教育好村干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会有保障。

2、深化村务公开,加强财务管理。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规范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通过推行村务公开,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彻底杜绝白条子、假票子、堆账等现象,实行收支两条线。要从全面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确保村组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村组财务镇级代理,以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3、积极改革,探索有效监督途径。一是可以试行村会计异村任职,将各村的村会计在上岗前进行统一培训后,乡镇范围内异村任职,让村会计监督好各村的“钱袋子”,制约村支书和村主任的权力。二是试行乡镇统一对各村财务进行监管的办法,将村级财务工作集中到乡镇政府统一管理,各类收入和开支分别建立村级帐户,重大开支由乡镇纪检监察介入监督。三是尝试建立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并列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代表直选产生,独立行使监督村务的权力。四是建立村主任负责,村支书领导监督的权力运作机制。

4、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真正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5、加强协调配合,严查农村职务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各乡镇纪检、监察、审计、会计、农经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用足用好基层监督力量,加大对基层纪律监察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查处农村干部违规违纪违法的能力;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以查办案件的实际行动震慑农村职务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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