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谈判实务课的心得体会

法律谈判实务课的心得体会

通过一学期的法律谈判实务课,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从对法律谈判的不知所以然,到对法律谈判的深刻认识。法律谈判是指由当事人的谈判律师参加谈判,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法庭诉讼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估后,借助律师技能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博弈。沟通和妥协贯穿其间,整个过程既有合作也有竞争,以争取庭外和解为最终目的。法律谈判区别于一般的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是: 第一,法律谈判是一种非规范性的纠纷解决方式。第二,法律谈判的参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而没有第三方。第三,法律谈判是一个自主选择的过程,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法律实务课的学习,让我收获良多,在这里我谈谈对法律谈判实务课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在面临委托人时,要充分与委托人交流,并对委托事宜的谈判工作做好准备事宜。当面临谈判的时候,成功的谈判者往往只有一个选择,即去准备。这是唯一能避免在谈判中因为环境、对方律师或两者兼有而被动的方法。如果你不花费必要的时间进行准备,通常则意味着你将在法庭或谈判桌上失败。从长远角度看,准备将会有额外的收获。每次准备充分的谈判,会影响到日后的每一次谈判、每一份文件、每一个客户。要充分与委托人交流。这样你一方面能获取信息、另一方面能得知委托人的想法及取得理解。当你养成了相当的人际交往能力,它们会自动发挥作用,使你一生受益。

(二)善于运用法律工具来处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代理人之间,当事人之间的问题。面对争议的时候,要运用法律思维,用法律工具来处理,这样不仅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还能很好的处理问题,让当事人之间能够信服,从而有利于争端的解决。法律的学习不仅要全面系统更要注重细枝末节,培养并提高分清法律学习主次的能力可以突出重点集中优势。更可以查找学习法律中的稀薄之处,弥补不足,从而提高自己分清主次的能力。

(三)为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统筹观看全局,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谈判模式。根据目标的不同,可将法律谈判模式分别称之为“竞争型”、“合作型”和“问题解决型”。每一种都对应着相应的策略。这些策略不是仅适用于特定的情形,而是可以交替使用的。

(四)注意细节,包括着装、语言、动作等,观察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动作、表情、语言,从而能得到一些信息,从而做出谈判技巧的调整。人的性格特征决定最终的胜败与否。对谈判而言,性格的所有无形的方面之中,积极性和抱负心最为重要,而且是密切相关的。在法律学习中和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培养表达和聆听的能力,聆听是学习法律知识的基础,培养表达和聆听的能力也要分清主次,反复聆听,聆听是表达的基础,表达则是对所聆听知识运用的体现;要培养符合自己专业特点的性格、价值的能力。性格可以改变命运,塑造价值观,法律工作者更需要一份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运用法律为社会服务,推动社会的进步;要培养分辨真假的能力。人类历史的发展需要市场规则的发展和法律的融合,处理身边事不忘天下事,这是国际化的观点既要做专业人才又要做视野人才。作为法律人要遵守诚实信用,集中优势明辨是非真理。

(五)当本方完全处于弱势的时候,可以转换思维,运用技巧,有可能获得转机。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要学会转换思维思考问题,当遇到困境的时候,要勇于面对,并思考解决方案。

(六)学会判断争议的解决是否适合“私了”,还是适合诉诸于法律程序。从而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在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中,要注意培养责任心的能力,法律工作者更需要一份特殊的责任心,责任心更是法律工作者运用实践能力的一架桥梁。

 

第二篇:法律谈判

法律谈判 结合实践谈谈法律谈判的作用

结合实践谈谈法律谈判的作用

一、前言

法律谈判是法律职业者办理法律事务的一项基本技能,是将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人际交往融合在一起并最终达到预期目的的一个过程,是法律职业生涯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有人断言:“法律职业就是谈判”。而法律谈判原理汇集了与各种类型的人进行交流和沟通的经验,包含了艺术、直觉、策略、沟通、社会关系等综合要素;法律谈判还涉及管理学、心理学、美学、社会学、经济学、语言学等诸多社会科学类的相关知识。

一直以来,我们忽视了这种成本最低、却最直接的纠纷解决方式——法律谈判。它是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 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估后,借助律师技能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利益博弈与衡平。法律谈判并不是当事人之间超越法律规定的自由合意, 而是在依法的前提下, 确认相关法律事实, 落实利益平衡点, 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作为一种专业的说服艺术和决策科学, 法律谈判基于双方或多方的冲突纠纷,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采取一种文明的、理性的对抗方式, 通过一个自愿选择的过程, 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从而解决纠纷。通过法律谈判, 纠纷当事人争取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并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起到缓冲作用,有利于冲突的平息,纠纷的解决;但又尊重差异的客观存在, 从而实现和谐的“准平衡”状态。

在全球化的影响日益凸现的今天,如果纠纷尤其是跨国纠纷总是无法经由双方受过适当训练的法律职业者的协助得以平和、互益的解决而不得不挤入法院,跨国界的各方面交往与合作将严重受阻碍。因此法律谈判教育培训课程应该普遍推广,法律谈判理念应该广泛传播。

二、法律谈判的作用

法治社会, 就其理念而言, 其着眼点始终是放在正义、权利的实现以及权利的合理行使等方面。从这个角度上说, 法律谈判所追求的程序公正和实质正义的理念更适合于特定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为了顺应“司法和谐”的基调,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16字指导原则, 即“能调则调, 当判则判, 调判结合, 案结事了”。但由于我国当前各类法律纠纷总量较大, 仅通过法院、仲裁等力量是不足以应对社会纠纷的解决, 特别是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存在各机构未能统一协调、程序上亦未能良性衔接的问题。而引入法律谈判作为纠纷解决机制则能最优的灵活的愈合弥补这一功能缺失。

首先,法律谈判的纠纷解决基础表现了内在的信赖性。法律谈判的发生往往基于一定的相互信赖的关系才能实现化解纠纷的目的, 这是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一

个重要区别。法律谈判中的各方依据不同的目标和要求, 通过相互影响达到目的, 这种通过确立各自的目标, 紧密结合对方以共同实现目标的情况就是内在的信赖性。法律谈判是基于这个基础对使用的策略、谈判的进程及谈判的最终结果产生着影响, 所以法律谈判很可能出现令双方均得到满足的“双赢”局面。法律谈判的运作在法律的基准下, 当事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的空间, 在强制与合意之间寻求到最符合自身利益和价值的结果。即使法律及事实是相对确定的, 纠纷当事人仍可以根据自己对风险的态度及采用的谈判策略, 实现比诉讼更为优势的交易。

其次,法律谈判的纠纷解决方式体现了理性的优效性。基于和谐社会的要求, 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 应当坚持三个“优先” , 即诉讼外解决优先、保持和睦关系优先和当事人意愿优先。法律谈判的当事人“关注的是利益而非立场”, 因此法律谈判是有效的诉讼外优先纠纷解决方式,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 谈判各方将双方需求放入一个共同的愿景之中。法律谈判对争议纠纷的剖析坚持客观标准如互惠互利、平等对待、科学的依据或判断、市场规律、传统或专家的建议等,创造可能, 实现互利,并最终实现理性的优效的结果。

再次,法律谈判的纠纷解决模式呈现出结果的和谐性。法律谈判着重于针对双方潜在的利益和目标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这为当事各方提供了一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积极的平台。作为一种互动模式, 法律谈判基于感情和理性的对话模式, 在法律范围内主动地实现互动, 各方不断从各自最初的立场和要求向对方靠近, 通过妥协, 以平等、和平及尽量友好的方式解决纠纷。这种非对抗的方式解决矛盾, 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这种纠纷解决的态度也符合了我国当前对于“求和谐、促发展”的要求。法律谈判对法律的反作用促进了其应用力度的扩大。在法律纠纷解决过程中,纠纷当事人追求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合理的结果的目标, 扩大了对法律谈判的应用需求。一方面, 在第三方参与纠纷解决前引入法律谈判尽早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 扩大法律谈判的运用领域, 除了合同、劳资等民事类纠纷及部分行政纠纷等领域的应用, 还可以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诉辩交易”, 应用到我国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通过法律谈判, 避免和减少可议纠纷进入司法领域, 缓解诉讼压力。

法律谈判被认为是解决分歧的最佳方法。据统计结果表明,在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90%以上的民事案件是通过谈判达成和解而结案的,在已经起诉的案件中,又有50%以上最终是双方谈判而庭外和解的。可见法律谈判的运用图景是

无限广阔的,特别是面对我国法律纠纷量的激增而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现实困境。

三、实际应用

我国大量纠纷主要通过诉讼来解决, 而诉讼制度本身程序复杂、成本过高、效率偏低, 加之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激增使得司法资源不堪重负。另外案件数量的连年上升也加剧了案件的久拖不决, 并影响了法院的审判质量, “导致的纠纷解决路径的不畅和阻滞已经开始危及司法的权威”。而且很多纠纷虽在一时得以了结, 但实质问题并未得到完全解决, 往往事后难以执行或产生新纠纷。诚然, 法律谈判并不能全弥补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所有弊端和困境, 但是其特殊优势使其成为纠纷与利益冲突的缓冲器, 有效地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实现协调和互补, 在我国纠纷解决的实践中承担着提供对话平台、保障意思自治等功能, 从而为我国多元纠纷解决体制的构建, 发挥更为积极的社会协调功能。在倡导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将拥有广阔的运用图景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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