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制度——审判机制改革的突破口

法官助理制度——审判机制改革的突破口

------郭信主

20xx年7月,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上,最高法院作出了在全国法院系统实行法官员额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决定,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推动审判机制的改革创新。几年来,作为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为起点,以落实法官员额制度为契机,在审判机制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法官助理制度,建立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审判运行管理模式。此种审判运行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本文结合房山法院近几年的实践和取得的成效,从“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和法官助理制度本身的特点和优越性来论述法官助理在审判机制改革中的灵魂地位。 “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及其运行效果

所谓“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就是指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一、 “三二一”到“3N1+1N1”

为了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改变法官职业大众化和审判管理行政化的现状,20xx年初,房山法院探索实行“三二一审判机制”,在全国法院率先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所谓“三二一审判机制”,是以合议庭三名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审判机制,其特点是“精选审判人员,强化审判职责,优化资源配置,强调职能分离,加强内部监督”。所谓“精选审判人员”是指科学确定法官员额,通过法官选任,使少数优秀的审判人员走上审判岗位,改变法官职

业大众化的局面。所谓“强化审判职责”即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责任模糊的审判机制,将案件的最终裁决权交给法官,但法官同时对案件结论负责。所谓“优化资源配置”即根据审判规律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三二一”审判模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负责审判,由两名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等审判辅助性工作,一名书记员负责开庭记录。所谓“强调职能分离”即改变传统的法官与书记员职责不分、责任不明,从收案到结案大包大揽的现象,明确庭前准备的独立价值,法官专职审判,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实现权责的统一。所谓“加强内部监督”即通过职责划分和审判工作环节化,法官庭前不再对案件进行预审,达到客观上加强内部监督的效果。由于此项改革达到了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的改革目的,先后引起了最高法院领导及全国各地法院的关注,最高法院为此专门成立调查组对其进行调研,认为房山法院建立了一种新型审判机制。20xx年初,北京高院提出在部分法院建立合议庭固定模式、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意见,提出在法官助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管理机制,将基层法院审判模式规范为合议庭固定模式。

为了贯彻实施最高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北京高院关于固定合议庭改革的意见,房山法院结合自身特点,不断发展和完善“三二一审判机制”,将法官助理制度与合议庭固定模式改革相结合,建立了符合审判规律的大合议庭审判机制及相应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以法官助理制度为切入点,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较好地处理了法官选任、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与书记员聘任之间的关系;解决了庭前准备与庭审之间的衔接问题;在克服一审一书弊端的基础上,客观上解决了案件的繁简分流问题,实现了“简易出效率,复杂出精品”的改革目标,走出了一条别具特色的改革之路。

所谓大合议庭,以数字形象表示,即“3N1+1N1”,系一个固定合议庭和一个简易组的结合,简易组为合议庭审判的前置程序。“3N1”中的“3”指固定合议庭中的三名法官,“1N1”中的第一个“1”指简易组的简易法官,其职责是专司审判;“N”指配备的法官助理数量,是一概数,具体人数根据案件的数量、案件的性质和人员编制情况来确定,其职责是除法官及速录员职责外的全部事务性工作;二者中的后一个“1”统指分别为固定合议庭和简易法官配备的速录员,其职责是专职法庭记录。大合议庭是对传统意义上合议庭制度的演绎发展,系审判庭内的基本审判单元。在传统合议庭形式下,三名法官随案组合,案结组散;而大合议庭中合议庭的三名法官是固定不变的(其中一名为选任审判长),分则独任审判,合则共组合议庭,既符合合议制原则又灵活机动。房山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普遍采取“351+121”的配置,即“三名合议庭法官、五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简易组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的配备,其中“351”中五名法官助理有三名为文字助理,两名为负责庭前准备的程序助理。

按照审判庭的收案范围,各审判庭收案后,依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将案件分至不同的大合议庭。对大合议庭的所有案件,首先由简易组的法官助理对案件进行筛选,法官助理在审查、送达中客观地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五日内最终决定是否作为简易案件由简易法官审理。此时,案件流向两个方向——简易案件归属简易组,其它案件移交给固定合议庭,由合议庭的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原则上,简易组与固定合议庭各负责大合议庭中50%的案件的审理。

(一)“1N1”简易组案件流程

简易组的法官助理兼有调解的职责,对繁简分流中或分流后的全部简易案件进行庭前调解。

1.经调解成功的,报简易法官审查签发文书结案;调解不成的,则由简易法官开庭审理,直接裁判。

2.诉讼中,对于简易案件中出现的案情复杂、无法在短期内审结的案件,应转为普通程序,由简易法官与庭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为了防止简易组繁简分流过程中随意截留案件的情况发生,合议庭规则规定,简易组转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超过简易法官审结案件的5%。

(二)“3N1”合议庭案件流程

“3N1”合议庭的法官助理分为庭前程序助理和庭后文字助理两类。

1.繁简分流后的复杂案件由简易组法官助理转固定合议庭的程序助理。程序助理负责为合议庭的三名法官作好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在庭前准备期间,法官助理可以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也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证据指导或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需要开庭审判的,为法官排期开庭。

2.三名法官各自独任审判由自己承办的案件;对于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与其他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文字助理负责法官开庭后的事务性工作及法官审结案件70%的文书起草工作。

二、 以“一套办法”保障“一个机制”的良好运转

所谓“一套办法”即为保障一个机制的实施,建立的以法官为中心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从管理学的角度看,也是一个人员相互协作的系统,即各类人员在岗位责任基础上的互相合作、互相配合,从而实现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能。所谓分类管理,即将人民法院内各工作人员所担任的工作,根据其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进行归纳分类,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区分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即法官助理、书记

员和行政服务人员的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并根据其职业特点对他们实行分类管理。

自20xx年初房山法院开始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审判机制起,经过几年的反复探索和总结,逐步建立了与之相配套的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审判运行管理方案,以“人员分类管理办法”保证“大合议庭审判机制”的开展。改革方案源自对法官与法官助理关系的深层思考。在大合议庭审判机制中,法官助理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着法官审判工作的质量。无论从保证法官的中心地位角度出发,还是为了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要求法官助理必须服从法官,为法官服务。但在延循行政管理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将两个行政隶属上无联系的独立个体纳入审判规律的运作轨道成为困扰改革的难点问题。分类管理、业绩考核为这一难题指明了解决方向,很好地贯彻了“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的理念,突出了法官的中心地位。在法官助理的业绩档案中,首先,突出合议庭或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法官的评价意见占到法官助理业绩考核分值的20%,法官助理任命为法官时还应当考虑所在庭对其业务能力的评价。其次,细化职责,以职责的完成质量作为业绩考核内容。房山法院对法官助理的职责进行了细化,法官助理需要对案件初步审查与依法送达、组织证据交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法官指派调查收集证据、排定开庭时间、根据法官的意见起草裁判文书等等。能够量化考核的予以量化,比如法官助理的庭前调解结案数量、为法官起草文书的数量及保全案件的数量,不能量化的由法官分项出具评价意见,最后予以综合评定。此外,房山法院在人员分类管理中,突出了法官和审判岗位的重要性,在年终评优评先中,评先比例向法官适当倾斜,每年定期组织先进法官外

出考察,并给法官提供优先晋级的机会。房山法院通过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了法官的中心地位,赋予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权,对法官和法官助理进行分类管理,保障了法官的权威和法官职位的吸引力,充分调动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实现了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的和谐,充分挖掘了法官助理制度的优越性,为“一套机制”的良好运转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三、“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取得的良好效果

“3N1+1N1”的审判机制将各种审判模式的优势融于一身,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种种弊端。通过繁简分流,达到“简易出效率、复杂出精品”的改革目标;法官助理的设置,使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形成了职责分明,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审判机制;每个大合议庭作为一个审判庭内的独立审判单元,在审判长的组织协调下各自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既有利于培养专业型法官,又能突出审判长的地位,弱化审判庭的行政管理色彩,实现程序的合法性;简易组办理普通程序案件的组成人员的规定,落实了院、庭长办案制度,也充分利用了人民陪审员这一审判资源。因此,虽然近年来房山法院面临着收案量连年递增的巨大压力,但得益于“3N1+1N1”审判机制的创建和人员分类管理的落实及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各项工作仍然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简易出效率——缩短了审理周期。合议庭内部的繁简分流,化解了在庭、室之间分流案件不可避免的流转阻滞,最大限度地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诉讼周期,大大提高了民事审判效率。几年来,房山法院通过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到了案件审结量的63%。简易法官每年审结的案件量可占整个机制中法官案件审结量的50%,有些案件从审查立案到调解审结仅需1-2小时。简易案

件从立案到分案,再到送达,排期,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并发放法律文书,平均审限仅为20余天左右。如房山法院民二庭简易法官在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的配合下,结案量占到了所在大合议庭收案数的65.3%,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上述成果的取得与法官助理对案件的分流以及在简易法官指导下进行的调解工作密不可分。

(二) 复杂出精品——保证了案件质量。简易组对案件数量的大量消化,加快了案件的整体诉讼进程,减轻了固定合议庭内法官案件多的压力,使得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审理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由合议庭内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避免了由不同庭室分别负责庭前准备与庭审工作产生的制约弊端,使庭前准备与庭审之间衔接科学合理。合议庭固定模式,解决了长期困扰基层法院的陪而不审现象。大合议庭制度在提高案件效率的同时,也使案件质量得到了保障。几年来,房山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的上诉率不足8%,二审平均发改率低于7%,案件质量连年居北京市法院系统前列。

(三)法官精英化——规范了人员管理。大合议庭机制推行后,房山法院现有法官数量比改革前减少近30%,审判岗位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比例由原来的1:1调整到1:2。由于减少了法官数量,设置了法官助理岗位,不但增强了法官岗位的吸引力,提高了法官整体素质,还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创造了条件。几年来,我院先后建立了法官、法官助理、政工行政人员、速录员等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办法中突出了审判岗位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地位,客观上形成了“一个机制(3N1+1N1),一套办法(人员分类管理)”的良好运行局面,法官在法院中的中心地位逐渐得以体现,法官助理也在这一制度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聪明才智。在20xx年底的全院总结工作中,全院评出的38名优秀人员中,法官就占据了20名,突出了审判业

务部门在法院的核心地位,增强了审判业务部门的吸引力。

大合议庭审判机制的灵魂——法官助理制度

如果说“一个机制、一套办法”是一幅勾勒精美的图画,那么法官助理制度便是马良之神笔,是“一个机制和一套办法”的灵魂,是保障“一个机制和一套办法”良好运转的关键。它主要涉及法官助理来源与条件,法官助理性质与职责,法官助理的配备与工作流程,法官助理管理与发展等八个方面问题,这些都是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房山法院对法官助理制度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房山法院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法官助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使这项机制和办法由构思变为现实,才有了“3N1+1N1”的诞生,才有了房山法院审判工作运行和谐、高效和良好的局面

一、 法官助理的来源与条件

(一)法官助理的来源

法官助理是个全新的职业,根据我国法院改革的基本构想及我国法院的人员构成现状,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包括新招助理和转化助理两大类。新招助理主要指向社会公开招收的人员,主要是来自法律院校的专业应届毕业生。转化助理指已取得了法官资格、但法官选任制度实行后未能进入法官员额范围的审判人员,以及有丰富经验的在编书记员或其他政工、行政人员。具体来源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已经被任命为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但法官员额确定后或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内的审判人员;

法院中已经通过初任法官资格考试或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官任用资格但尚未任命为法官或进入法官员额范围的人员;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

目前不符合担任法官助理的学历条件,但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经考核合格的在编优秀书记员或在岗位调整中进入审判庭室的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关于新招助理是否可以暂时不占行政编制,实行聘用制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

支持者认为,鉴于当前审判任务繁重,政法编制有限,为了落实法官助理制度,和保证审判任务的高质量完成,可以考虑短期聘用部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充实到法官助理岗位,这样既可以缓解审判压力,又可以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对其中优秀的受聘人员,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逐渐转为行政编制,对不胜任的人员可以不再聘用。

反对者认为,法官助理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国家司法机密,是公务员的岗位,只能由公务员完成。另外,当前有些法院法官数量比较多,案件压力不大。从法官职业化的角度出发,应通过减少法官数量来提高法官素质和落实法官助理制度。

房山法院认为,法院改革是综合性改革,各地区、各法院发展不平衡,故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也不能一刀切。对审判任务繁重,人员编制有限的法院,可以考虑暂时聘用一些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做些庭前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待人员编制有空缺的时候,择优录用,这样可以缓解改革给繁重审判任务带来的压力。但是,聘用人员不能从事涉及审判实质内容的工作,而只能从事一些程序性工作。对法官数量明显偏多,案件压力不大的法院,应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法官职业化的要求,通过减少法官数量的方法落实法官助理制度。

(二)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

结合我国法院的实际,考虑到法院现有人员的现状,房山法院认为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应当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法官助理应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专业素质,同时法官助理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法官助理的条件应当低于法官的任职条件而又高于对书记员的要求;二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很不平衡,对法官助理的选任应当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基于以上两个考虑,对于新进入法院拟担任法官助理的人员的学历条件,一方面要坚持高标准,即法官助理应当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但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又要坚持实事求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国情,有必要对法官助理的任职标准在特殊地区予以特别的放宽,即在某些特殊地区,可以考虑允许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经历(如规定具有主要法律课程的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接受过国家法官学院或其他专门高等院校的培训课程)的人员担任法官助理。当然,也可以规定,放宽任职标准的,必须经所在高级法院的同意或批准并报最高法院备案。不可否认,在司法机关中确实存在一大批仅具有大专学历(多为继续教育)的优秀书记员,经过培训与考核后完全可以胜任法官助理工作。

对于法官助理的任职标准,房山法院认为,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法官助理首先是一个职业,其次才是法官的重要来源。对于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不能一律要求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应该确定一定的比例。实行法官职业化以后,有些法官助理可能终生从事助理职业。只有具备司法考试资格的经过一定年限司法实践的优秀法官助理,经过法官的推荐,才有机会被任命为法官。这既

有利于调动法官助理工作积极性,又有利于法官助理队伍的稳定,培养出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的法官助理。

二 法官助理的性质与职责

(一)关于法官助理的性质

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这是房山法院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原则。最高法院实行的法官选任制度进一步确定了这一观念。

最高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审判,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从形式上看,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所做的工作都是围绕庭审这一中心工作展开。从审判机制上看,一方面法官助理代表法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他是法院与当事人联系的纽带,是法院或法官为当事人服务的具体执行者。法官助理的出现,既体现了司法的服务职能,同时又避免了法官对案件的包揽行为,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私下接触,客观上也起到了内部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法官助理是联系法官和书记员之间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法官助理在工作中既要接受法官的业务指导,又担负着协调书记员开展工作的职责。从法官助理本身的职责看,又有一定的权限,如庭前准备及主持庭前调解等,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机会和职权,为法官助理未来做法官打下了基础。

房山法院认为,实践《纲要》第33条应当与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结合考虑。取消助理审判员制度,不是取消现有助理审判员的审判资格,而是严格法官准入制度,即法院院长今后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对现有的助理审判员,应当许可他们参加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通过选任进入审判岗位的法官(或助理审判员)列入法官员额编制,继续从事审判工作;未通过选任的法官(或助理审判员),则可以调整

其审判岗位,列入法官助理编制,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法官助理应是从事审判事务的辅助人员,是辅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的人员,不具有审判权。否则、选任就等于穿新鞋,走老路,法官职业化很难实现。

(二)法官助理的职责

职业的性质决定职业的职责,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诉讼活动明确划分为庭前准备与庭审裁判两个阶段,是许多国家诉讼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多年来,由法官独揽庭前准备与庭审工作的状况,带来了不少弊端:其一,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实际上行使了对案件预审的职权,在开庭前即对案件形成预断,容易造成法庭审理流于形式,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浪费了审判资源;其二,由于案件数量激增,法官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充分开展庭前准备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当事人庭前准备阶段的参与权,影响了审判的整体效率;其三,庭前准备阶段的独立价值被忽视,法官从收案到结案大包大揽,不仅降低了审判效率,影响了审判质量,也使审判过程的监督机制十分薄弱。

为了避免上述弊端,房山法院认为,庭前准备工作是辅助性工作,应该由辅助人员完成,即在明确庭前准备与庭审环节的基础上,法官仅负责案件的庭审和裁判工作,庭前准备工作由审判庭内部的法官助理完成。由于庭审与庭前准备工作同在一个业务庭或合议庭内,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既做到了分工负责,同时又能默契配合。法官助理可以随时向法官汇报准备程序的进展情况,遇到需要调取证据或涉及实体法律问题时,法官助理可以随时请示法官,由法官裁决、确认。这种做法,通过明确法官和法官助理的职责,使庭前准备阶段与庭审阶段衔接自然,转换顺利。

综上,法官助理的职责可以划分为庭前准备和庭审两部分,由此也可以将法官助理划分为两类:负责庭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事务工作的法官助理我们称其为程序助理,负责开庭审判阶段的文字工作或事务性工作的法官助理我们称其为文字助理。 程序类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文书;审查诉讼材料,指导、引导当事人举证,依法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证据;对案件客观实行繁简分流;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接待当事人来访、咨询;负责案件在庭前准备阶段的管理工作;排定开庭日期,张贴开庭公告,对简易案件进行调解等等,即管理办法中第一至第八项职责。文字类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包括:按照庭前程序类法官助理的安排,代表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固定证据;代法官接收、管理、查阅卷宗材料,提出诉讼争执焦点,起草阅卷笔录;接待当事人来访、咨询;旁听法官开庭并为法官草拟一般性法律文书,办理文书印制、卷宗装订及案卷管理事务,协助法官调解等等,即管理办法中第九至底十二项职责。

三、 法官助理的配备与工作流程

(一)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备

任何职业都有一个运行环境及与之相关职业的配合问题,法官助理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如此。法官助理的配备,涉及到法官员额、书记员聘任、法官助理与法官职责的划分等诸多问题。

实践证明,合议庭固定模式是法官助理与法官配备的基础模式。

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就是要在现有体制内,建立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的新型审判机制,及与这个审判机制相配套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审判资源的配置问题,核心就是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备问题。

谈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置问题,实质就是要解决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问题。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法官助理制度保证法官员额制度的实现。根据我国法院的人员现状,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就要减少法官或取消非审判岗位法官的数量。减少法官数量,就要减少法官的工作量。减少法官的工作量,就要设置审判辅助人员来协助法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仅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不谈法官员额;或仅谈法官员额,不考虑法官助理的配置,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为此,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客观上必然涉及法官员额问题。 应该说,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是审判管理内部改革的突破口。它与法官的业务能力、诉讼案件的受理数量、审判辅助人员的储备情况及诉讼程序的特点都有直接的关系。

为此,房山法院认为,一个法院的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的配备虽然不宜确定固定比例,但应该有一个基础模式。应根据本院人员编制、诉讼案件的数量及我国诉讼法的特点,采取合议庭相对固定的3:N:1模式,即法官和书记员的数量相对固定,

法官助理的配置则灵活可变。每个法院,可以根据诉讼案件数量多少,决定设立多少个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合议庭数量确定了,法官员额就明确了。合议庭与法官助理的配备,可以根据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划分、辅助人员的储备情况、案件性质及案件数量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

房山法院实行以合议庭三名法官为基础的大合议庭固定模式,主要是根据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规定和基层法院存在简易程序案件与普通程序案件交叉的特点决定的。在简易程序中,合议庭的三名法官分别为独任法官,可以各自按照法官助理排定的时间分别审理案件;在普通程序案件中,这三名法官自然组成合议庭,实行合议制。其特点是机动灵活,分则适用简易程序,合则适用普通程序。而法官助理的数量则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不同的安排。这种模式既适合一审,也适合二审,既适合民商事审判也适合刑事审判。如:民商事案件,由于庭前准备工作量较多,可以实行3:5:1的配置,5名法官助理中,可配备2名专门的程序类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配备3名文字助理负责开庭后的事务性工作。刑事审判由于庭前准备工作量较少,可以实行3:2:1的配置,三名辅助人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共同负责三名法官的事务性工作。

另外,房山法院认为,根据基层法院案件繁简各异的特点和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的原则,在固定合议庭受理案件前,还可以设置一名简易案件裁判法官,同时为其配备法官助理1-2名和书记员1名,作为合议庭的前置。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简单的案件实行快速处理,可以确保简易案件的诉讼效率,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予以合理分配。固定合议庭受理的案件均应是繁简分流以后相对复杂疑难的案件。

总之,在配备法官助理时,必须坚持以下五个原则:一是合法原则,保证法官居中、独立裁判,确保司法公正的原则;二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为民的原则;

三是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原则;四是统筹、合理使用司法人才的原则;五是回避原则。

这种在审判庭内部将审判工作环节化的作法,充分体现了以法官为中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运转高效的审判工作特点,完全符合审判规律。这一流程下,辅助性工作由法官助理完成,由于助理由法官负责管理和考核,法官助理树立了为法官服务的思想,较好地实现了庭前准备与庭审工作的衔接,避免了将庭前准备工作放在立案庭或准备庭由预审法官或准备法官完成等两种情形所形成的庭前准备与庭审人为割裂的弊端。

有关法官助理的工作流程,由于在“一个机制、一套办法”中已进行了论述,此处便不再赘述。

四、 法官助理的管理与发展方向

房山法院自20xx年初开始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固定模式的审判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政工、行政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合议庭固定模式的改革方案。六年多的改革实践证明,对现有法官实行选任,为法官设置辅助人员、对法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做法,在审判资源配置、法院内部监督、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等方面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法官对法官助理的使用与管理相统一原则是房山法院法官助理管理的重要特点,这是由法官助理性质决定的。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是为法官服务的。这就要求法官对法官助理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统一,法官助理必须对法官负责,同时法官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行为承担责任并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为法官助理将来晋升为法官作好基础性的准备

工作。否则,在现有体制下,法官与法官助理关系就会逐渐淡漠,最终形成制约。

(一) 中国法官助理管理模式的探索

中国的法官助理管理模式既不能简单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也不能完全复制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我们应该结合中国国情,合理扬弃,探索并设计出一套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法院建制及与诉讼法相适应的法官助理管理模式。

首先,对于法官助理如何管理的问题,房山法院认为法官助理应作为独立的司法类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因为法官助理不是法官,自然不应列入法官序列,对其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才能真正体现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 其次,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人员,法官助理是法官的“智识型”的助手,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务,地位重要,责任重大。因此,房山法院认为,必须要为法官助理提供一定的职务晋升空间和较高的待遇,才能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法官助理队伍的稳定性,确保审判工作的完成。法官助理属于公务员,但又是特殊的公务员,即司法公务员。因此,在对法官助理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时,应设立科学合理的职务、职级序列,其职级配备应略高于普通公务员;待遇应低于法官,但要略高于普通公务员。

第三,关于法官助理的录用程序,我国的法官助理采取的是职业化的模式,其基本性质是职业化的司法辅助人员,应该有一套严格的录用程序。具体而言,法官助理作为公务员中特殊的、独立的职务序列,应当按照录用公务员的方式,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最好能够考虑到法官助理的特殊需要,在考试中突出专业内容)、考核,择优选用。

第四,关于法官助理的管理模式问题,房山法院认为,要将法官助理管理模式的着眼点放在有利于保障法官的中心地位,有利于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降低

审判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人员分类管理。否则,虽然对法官助理进行了分类管理,但是管理政策没有突出法官助理的职业特点,等于穿新鞋走老路;或者为了协调与衔接,仍沿用同一管理模式管理不同类型的人员,同样是不科学的。从这一点看,分类管理的核心应该是管理政策的定位。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在同一个审判庭,根据审判需要组成不同的审判单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案件审理中的各个环节和不同岗位的工作,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这就是改革的初衷。至于法官助理是否需要由专门的机构管理,合议庭与法官助理的搭配是固定或相对固定,这些问题都需要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和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摸索确定。但是,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的独立审判、公务回避、秉公执法、以法官为中心以及审判工作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等,是相关人员都必须要遵守的。

(二)法官助理的分级管理及发展方向

法官助理实行分级管理,是房山法院法官助理管理的又一特点。法官助理根据能力、业绩的差别可以划分为初级法官助理和高级法官助理。高级法官助理若符合担任法官的条件,在法官员额空缺时,经合议庭法官推荐,可以晋升为法官,初级助理不能直接晋升为法官。

法官助理由所在合议庭考核,初级法官助理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或业绩考核优秀的,取得晋升为高级法官助理的资格。高级法官助理应当具备较高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扎实的程序控制能力,并应熟知庭审程序。高级法官助理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低于法官助理平均成绩或者累计三年考核低于法官助理平均成绩的,降为初级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是一个职业,在这一职业中的助理有两个发展方向,一是在本序列中由初

级向高级发展,从而保持在本职业的高端位置;另一个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官助理,在成为高级助理后经过遴选被任命为法官,从而进入另一职业通道。从这点讲,法官助理也是法官人选的培养和储备基地,可以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

(二) 关于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之间的关系

从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性质来看,二者之间是一种指导与服务的协作关系。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应为法官服务。它要求法官助理必须从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时刻为法官公正、高效审判做好辅助性工作,同时,也要求法官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为法官助理将来晋升为法官做好基础性准备工作。房山法院认为,法官助理晋升为法官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担任法官助理期间,履行法官助理的职责,已进入高级助理范围,并通过法官助理条例规定的考核;

必须经其服务的法官的推荐,才能享有晋升法官的入选资格;

通过全院组织的法官选任考试。

应该说,第一和第三个条件都是一种晋升的固定模式考核;而在第二个条件之中,通过法官提名这一瓶颈的设置,有利于树立法官的权威,培养法官助理为法官服务的意识,同时也有助于形成法官对其辅助人员培养和指导的氛围。

在正确处理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的同时,还要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关系。从二者的职责来看,二者是一种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关系。不难看出,法官助理现在从事的工作大部分是原来“一审一书”模式下书记员从事的工作,并且两者均是审判辅助人员,但究其本质,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在录用标准、工作内容上存在质的区别:法官助理从事的工作属于法律辅助性工作,包括送达、调取证据、协助法官

进行案情调查,在法官的指导下撰写法律文书等等,而书记员的工作范围应仅限于庭审记录等文秘性工作;基于两者的工作性质不同,决定了其录用标准亦有差异,法官助理的选拔录用标准要高于书记员。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聘任制书记员仅担任法庭记录将成为书记员单独系列改革的趋势。

结 语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一项意义深远的长期工程,作为职业化建设整体部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型的审判机制改革成为法官员额、法官选任制度等众多举措的载体,承载着人们对未来中国司法事业的众多美好愿望。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最早推出“三二一”审判机制的基础上,房山法院人历经六年多的艰辛探索,既坚持内在的连续性,又有因时因事而异的可变性和转化性,确立了以法官助理制度为灵魂的“大合议庭审判机制”和“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合议庭固定模式下的法官助理制度,是房山法院经过长期的改革实践,不断总结完善的,是房山法院“一个机制,一套办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实行新的审判机制、实行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基石,对人民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个符合司法审判规律的审判机制,必将推动职业化建设的前进步伐,我们期待着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光辉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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