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申请书

家属##申请书

家属##申请书一:家属##申请书

申请人:邹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8月,系嫌疑人徐某某之妻,现住XX省XX县茶畲路XX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依法对徐某某申请##

申请理由: 徐某某于20xx年3月3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案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浦东新区一看守所。鉴于徐某某身体残疾腿部患有小儿麻痹症、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犯罪次数较少并能如实供述等实际情况,申请人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申请对徐某某##。申请人保证在##期间使徐某某不离开居住地或贵局限定的区域、及时听候传讯、不干扰证人依法作证和贵局对证据的收集,申请人将按法律的规定向贵局提供担保或依法缴纳保证金。

以上申请,请贵局予以批准。

此致 xx新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

201x年x月xx日

>家属##申请书二:##申请书(家属用)>>(371字)

申请人: ,女,汉族, 市 村人,住 市 村,联系电话: 。系犯罪嫌疑人 之妻。

被申请##的犯罪嫌疑人: ,男,汉族, 市 村人, 厂 (职务)。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XX年 月 日被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 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申请##。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于20XX年 月 日经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公安机关的侦查完毕,已报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考虑到犯罪嫌疑人 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有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的条件,而且现在 厂急需犯罪嫌疑人 回来参与筹划管理,另外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身体状况一直不好。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 提出##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请贵院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家属##申请书三:##申请书(家属申请用)>>(298字)

申请人:XXX,女,35岁,汉族,XX省XX市人,住XXX,系犯罪嫌疑人XXX之妻。

被申请##的犯罪嫌疑人:XXX,男,36岁,XX省XX市人,住XXX。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XXX申请##。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于XXXX年X月X日被XX市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XX区看守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身体不好,且在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中,系从犯,有可能被3年以下有期徒刑。特提出##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XX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申请人:(签字)

XXXX年X月X日

 

第二篇:##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 申请##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于20xx年12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受犯罪嫌疑人 的母亲 、弟弟 的委托, 律师事务所 担任 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 亲属的委托,特申请对 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其保证人是 的母亲 或者弟弟 ,也可以按贵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对于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 第1页,共3页。

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不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结合本案:首先, 是否收购、代为销售盗窃所得赃物的有关证据应该已被公安机关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的笔记本电脑等赃物,侦查机关也已经在陆仕红的协助下追回,社会损失已经降低,且 案发前是个体经营者,所涉嫌的不是暴力型犯罪,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无畏罪潜逃的可能性。其次, 涉嫌掩饰、隐瞒的赃物总价值应该在一万元以下,根据相关刑事量刑标准和案例,如果其有罪,法院将可能判处独立适用罚金的刑罚,无畏罪潜逃的必要性。第三,保证人及嫌疑人一家在本地均有工作,并经营有店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且他们也愿意以保证金的方式##。

2.对 ##便利其治疗传染性疾病,且能防止其疾病传染给其他在押人员,符合刑事法律中蕴涵的人道主义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可以采取##。”这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中人道主义的关怀。

根据家属反映, 早年患有乙型肝炎大三阳,经多次治疗均未治愈,但之前的检验单和病历由 自己保管,因 现在押,故暂时无法找到。医学专著称此种疾病在工作劳累、熬夜、通风不好的环境中容易显著恶化,且极易传染他人。所以,在不影响案件正常侦查的情况下,对 ##,为其疾病养护提供便利,也使 第2页,共3页。

其他在押人员不致接近疾病传染源,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刑事法律中蕴涵的人道主义原则。

综上所述,对嫌疑人 采取##,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险性,而且能方便其养护自身传染性疾病,使其他在押人员不致过分接近疾病传染源,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 ##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请侦查机关予以批准。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 ##,律师将告诫嫌疑人遵守##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告告诫保证人认真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此致

公安局

申请人:

律师: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保证人签名:

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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