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函 订购协议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催告函

尊敬的 客户:

您于 年 月 日与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签订《东方伟业城市广场认购协议》,认购我司开发的“霞浦东方伟业城市广场” 号商品房,按该协议约定,您应于 年 月 日前与我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您未在该期限内来我司售楼部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再次郑重通知您:请于20xx年8月24日前,来我司售楼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我司将解除与您签订的《东方伟业城市广场认购协议》,您已交纳的定金不退,您认购的商品房将另售他人。

此致

敬礼!

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我司售楼部地址:霞浦县福宁大道万豪名仕一楼东方伟业售楼处 电话:0593-8777333

 

第二篇:催告函

催 告 函

至: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我公司于20xx年10月23订立电缆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QS20121023),双方约定交货期为20xx年11月2日前到达需方项目工地,但至今货物仍未到达我公司项目工地;而我公司已于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全部货款。

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供方非因不可抗力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未交货的,需方有权拒绝继续接受货物,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约定货款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并追究供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

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态度,望贵公司在20xx年11月8日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如逾期未能提供货物,我公司将根据合同提出赔偿损失,并且产生的由甲方对我公司的罚款等一切费用由贵公司承担。请贵公司从速发货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特此函告。

顺祝商祺

河南泉舜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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