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陈某,29岁,某市个体运输司机,因违章驾车将某机关一辆中巴班车撞翻,致车内吴某重伤、寇某轻伤,中巴车报废,车上另外三人薛某、张某、冯某经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陈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吴某、寇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吴某各种费用9万元、赔偿寇某各种费用5万元。检察院曾询问某机关是否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机关有关领导答复说,考虑到陈某自己损失也不小,还得赔偿吴某、寇某的损失,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点钱。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时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某机关因中巴车报废造成的损失4万元。某区法院在一审中,对要求赔偿吴某各种费用9万元、赔偿寇某各种费用5万元和赔偿某机关报废的中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无效后,判决陈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吴某6万元、赔偿寇某3万元、赔偿某机关2万元。陈某不服,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事故发生时在中巴车上的薛某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也于此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市法院接受上诉后,原审法院在上诉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暂未将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市法院审查了一审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陈某赔偿薛某4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由二审法院负责执行,吴某、寇某和薛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陈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吴某、寇某和薛某的要求。

问:本案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有哪些错误?

 

第二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梁天,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07月21日,农民,住该村七组11号,系被害人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英,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09月07日,农民,系被害人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平,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03月16日,系被害人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陈亮,男,18岁,汉族。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陈亮亮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陈亮亮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6284.7元,护理费用6200元、误工费17100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1852元、死亡赔偿金72818.2元,丧葬费20140.5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电动自行车费用2200元,精神损失补偿费5万元等等,总计人民币205095.4元(其中原告已支付3万元,还余175095.4元)。

3、本案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04月04日15时40分,被告陈亮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恒富中大街龙泉家园门口路段,与相对方向由西向东往北左转弯原告梁天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梁天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后陈亮驾驶二轮摩托车逃逸,原告梁天及被害人被送至**县人民医院后转到**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被害人经抢救无效,于20xx年04月07日凌晨2时死亡;原告梁天被诊断为:右脚踝骨折,左脚擦伤,经缝合后住院治疗2天,于20xx年4月6日出院,出院后遵循医嘱消炎、防感染对症治疗。该事故经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亮负全部责任,原告梁天及被害人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陈亮的家属支付了原告医疗费用3万元,对原

告其他损失一直未予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陈亮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使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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