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银行/担保保函(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__商业预付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
鉴于持卡人持有(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的预付卡,应发卡企业申请,XX银行/XX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持卡人持有的预付卡内的一定比例的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实际预收资金指:持卡人办理预付卡时及持有预付卡期间,向发卡企业实际交付的资金),提供如下担保:
一、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在以下情形发生时,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在本保函出具之日起至的期间(以下简称“责任发生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发卡企业无法向持卡人退还预付卡内全部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
1、发卡企业被法院宣布进入破产程序;
2、发卡企业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责任发生期间,根据持卡人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的“已受理但未解决”的举报投诉,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发卡企业应根据发行预付卡的章程或协议规定,应退还而未能退还的预付卡内实际预收资金的总金额,达到发卡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全部预付卡内实际预收资金余额的10%,并且发卡企业因上述举报投诉被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
4、责任发生期间,根据持卡人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的“已受理但未解决”的举报投诉,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发卡企业应根据发行预付卡的章程或协议规定,应退还而未能退还其预付卡内预收资金的个人(或其他主体)达200人(或其他主体),并且发卡企业因上述举报投诉被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
(二)在责任发生期间届满时,保证人不再为发卡企业提供担保,且发卡企业未取得其他担保公司保函、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或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缴纳存管资金的情况下,自责任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以下简称“延长的责任发生期间”),发卡企业出现下述情形之一,且无法向持卡人退还预付卡内全部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
1、发卡企业被法院宣布进入破产程序;
2、发卡企业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本保函出具之日至延长的责任发生期间届满之日,根据持卡人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的“已受理但未解决”的举报投诉,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发卡企业应根据发行预付卡的章程或协议规定,应退还而未能退还的预付卡内实际预收资金的总金额,达到发卡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全部预付卡内实际预收资金余额的10%,并且发卡企业因上述举报投诉被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
4、本保函出具之日至延长的责任发生期间届满之日,根据持卡人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的“已受理但未解决”的举报投诉,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发卡企业应根据发行预付卡的章程或协议规定,应退还而未能退还其预付卡内预收资金的个人(或其他主体)达200人(或其他主体),并且发卡企业因上述举报投诉被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
二、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发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保证人在保证责任的限额内代发卡企业退还持卡人在预付卡内的一定比例的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
三、保证责任的限额
保证人在如下保证责任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对全部按照本担保函第五条约定程序进行登记并由保证人确认预付卡内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金额的持卡人(以下简称“经确认持卡人”),保证人代偿金额的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以下简称“代偿最高限额”)。
(二)对每一位经确认持卡人,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超过预付卡内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的40% 。
如预付卡内包含有发卡企业的赠送资金的,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预付卡内剩余资金余额*实际预收资金/(实际预收资金+发卡企业赠送资金)。
如预付卡为持卡人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实际预收资金-单次服务优惠的约定价格*持卡人的已消费次数。
如预付卡为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实际预收资金*(发生承担保证责任情形之日起至预付卡截止日的天数/预付卡有效期限内的天数)。
(三)如经确认持卡人的全部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总额的40%高于代偿最高限额,每一经确认持卡人可获得的代偿款=代偿最高限额*该持卡人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全部经确认持卡人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
四、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保证的期间:保证人应按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出预付卡债权登记的公告,公告中规定的预付卡债权申报期间为保证期间。
五、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发生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经过以下程序后,保证人方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在本保函第一条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情形发生后按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方式公告受理预付卡债权登记的方式与途径。
(二)持卡人应在保证人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间内,向保证人提交发卡企业未予退还的预付卡内的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金额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预付卡债权,办理相应登记。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持卡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证件;
2、预付卡原件;
3、预付卡面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记名持卡人和预付卡面值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非记名持卡人,须提供购卡时的转账凭证;
4、债权登记公告载明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保证人对申报登记的预付卡内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金额有异议的,
应在十日内通知申报人。申报人补充经发卡企业确认的预付卡债权的证明材料后可再次申报。
(四)保证人在债权申报期间结束后30日内依据持卡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发卡企业或发卡企业授权的第三方提供的余额信息完成预付卡内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的确认工作,并按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方式公告。
(五)保证人代偿款项应在债权确认工作结束后10日内支付到持卡人登记预付卡债权时所指定的账户。
六、责任免除
(一)对于下列预付卡内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已向发卡企业办理挂失手续的预付卡;
2、持卡人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的预付卡。
(二)对于持卡人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向预付卡充值的实际预收资金,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对于持卡人对发卡企业的实际预收资金以外的其他债权以及任何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损害赔偿金,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未在保证人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公告规定的预付卡债权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已经支付的赔付金额达到代偿最高限额以后申报的预付卡债权,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发卡企业无法向持卡人退还预付卡内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3、地震、海啸。
七、其他约定
(一)根据本保函第一条第(一)项的约定,责任发生期间,未发生该项约定的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于责任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自动解除;
如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二)项约定的责任发生期间延长的情况,在延长的责任发生期间,未发生该项约定的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于延长的责任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自动解除。
(二)对未在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间内向保证人申报债权的持卡人,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四)持卡人的债权申报及登记行为即表明其对本保函及担保关系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五)定义
1、预付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2、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指持卡人在发卡企业兑付货物或服务后,预付卡内剩余的实际预收资金,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金额由保证人根据本担保函约定确定。
八、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持卡人与保证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保证人住所地法院。
九、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保证人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保证人名称: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德律风:
码:
贷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德律风:
码:
借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德律风:
码: 传真: 传真: 传真: 帐号: 帐号: 邮政编邮政编 邮政编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乐意为甲、乙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凭据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 (币种)资金本金(大写)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关照后 个业务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排除而免去。
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打消,丙方应提前 天书面关照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举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排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授权委托书,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二.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 %向乙方经典诗句 付出违约金。给乙方形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补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四.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以自行排除担保义务。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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