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2

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橡树湾酒店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政策以及甲方股东会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状况,本着实事求是、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共同签订尤溪橡树湾酒店承包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第二条 甲方将尤溪橡树湾酒店的整体服务经营权交乙方承包经营。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在承包期内,乙方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橡树湾酒店财务管理:乙方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自行管理。甲方不予干预,但要接受酒店股东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 乙方应依据省市有关政策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参照旅游业旅馆、饭店服务标准,做好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水平不能低于现有水平。同时,乙方需做好酒店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不能以酒店进行抵押、担保、质押等任何损害甲方权益的活动。酒店投资股东享有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住房。

第五条 甲方监督酒店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协助乙方做好对外协调工作。

第二章 承包基数

第六条 乙方无需支付承包费用,每半年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物业租金,租金缴交时间均需在当期承包开始时间提前10天支付。逾期不交租

金,甲方有权按每月欠交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拖欠达到10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承包权,并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第七条 房屋租金以现金、银行转帐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合同签订后,甲方将酒店移交乙方经营管理。

第九条 合同期满,乙方完成上交费,双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乙方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是否续签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权利

一、对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二、为乙方行使权利和义务的监督机构,监督乙方合法经营,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有权对乙方员工进行健康抽查,对乙方客房等收费标准适时进行审核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省市旅馆饭店服务业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进。

四、对乙方经营服务中由于乙方原因所发生的员工伤害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重大安全事故,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由乙方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甲方有督促权。

第十一条 甲方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橡树湾酒店现有经营场所、经甲乙双方认可的设施和设备(详细财产以财产移交清单为准)。

二、协助乙方努力做好承包期间的对外协调工作。

三、在乙方承包经营过程中,如因经营需要,必须要对酒店进行小范围改造、维护保养、维修等再投入时,应由乙方自行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

一、合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产享有合同使用权并必须保持设备完好。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应由乙方及时上报甲方审定后报废,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二、拥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如乙方经营需要,对宾馆进行改造更新,及宾馆所属区域内新建经营场所,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须经甲方审核同意方可实施(超过15个工作日不答复,视为同意)。对固定资产投入(主要指设备更新)的批量购买要事先报甲方认可。对零星购买,以不影响乙方经营、提高运营效率、减少审批程序的原则,可由甲方事后确认。股东会每年度对宾馆的装修改造和固定资产投入进行一次审计。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按实际造成损失的2倍给予处罚)。

四、乙方不得以酒店的无形和有形资产从事进行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否则将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酒店营业执照及公章由甲方保管,乙方正常使用时候甲方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乙方义务

一、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将宾馆转让给第三方经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严格按照省市旅馆业标准做好宾馆服务工作,加强职工的服务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对顾客服务要规范,认真做好顾客投诉工作,并要严格执行卫生清洁用品和食品的采购程序以及质保鉴定体系。

四、诚实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按时交纳租金、水、电、汽等费用。

五、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乙方应向甲方呈报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财物安全等工作规范,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工伤事故以及其它恶性案件的,乙方必须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均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文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单方面或遇甲方重大决策须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2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文字材料,结清有关费用和理赔事项后方可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或有严重的违约行为的须交纳违约金10万元。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对于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则应提请县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直至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本合同若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文件相矛盾之处,则以国家法规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5份,甲方持4份,乙方持1份。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第二篇:总公司与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书 2

承 包 经 营

(续签)

宁夏通和九鼎商贸有限公司公司

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甲方):宁夏通和九鼎商贸有限公司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包方(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发挥外埠地区优势,充分挖掘市场潜力,开拓企业发展空间,甲方拟定于xx公司固原分公司,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固原公司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包内容

1.1甲方聘任乙方为固原分公司经理。

1.2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固原分公司,只限在中卫以南市辖区内从事营业执照所允许的经营活动,从事该地区以外的经营活动须经甲方书面特别授权。在辖区内,甲方不再与第三方合作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甲方在次 1

地区内直接进行的经营活动,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保证乙方的合理利益。若甲方或甲方其它下属分公司以及其它协议单位或个体,在辖区内承接,乙方应予配合可比照上述的作法享受合理利益。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xx年,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分公司单独建帐,进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经营期间的一切盈亏及法律责任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三条 承包费及支付期间

3.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承包费为每年人民币 万元。

3.2乙方付款期限及付款比例分别为每年的xx月xx日和xx月xx日分两次交清,每次为人民币xx万元整。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及业务:

4.1、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乙方以甲方名义办理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及相关手续,并承担与承包经营有关的一切税款及其他费用。

4.2、乙方承包经营所需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自筹,乙方在分公司内所添置的各项设备、家具等财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4.3、乙方在承包期间有独立经营自主权,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及本合同各项之约定,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授权范围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4.4、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xx万元。(由于本合同为续约合同,乙方不需要再交纳保证金,甲乙方办 2

理履约保证金续约手续即可)。

4.5、乙方无偿使用甲方的企业业绩等方面的宣传资料、企业资质、代理资格等法律文件。

4.6、乙方每半年须向甲方提交一份经营报告,年终提交一份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报告。

4.7、乙方必须健全生产、财务管理、工资、社会保险等制度,乙方自行聘用会计人员,乙方每季度向甲方申报公司财务报表,甲方定期审核分公司的各项业务往来。

4.8、乙方有人事聘用权,但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前应妥善处理员工的合同问题,否则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4.9、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揽工程,乙方承接工程所签订合同报甲方备案。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5.1、甲方有义务提供分公司注册登记所需注册资金及外地企业进京登记备案所需的全部资料。

5.2、甲方有权检查分公司的财务账目和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有权与乙方所聘用员工谈话了解分公司各项情况。

5.3、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反税法和会计法强行要求会计不计实帐和虚开#5@p等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4、甲方有权每年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分公司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

5.5、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手续费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 3

方承担,甲方负责领取。分公司公章、财务章由甲方委托刻制,分公司正式成立后,甲方将营业执照及公章、财务章等交付给乙方,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乙方须同时将营业执照及公章、财务章等交还给甲方,双方共同将公章、财务章等销毁,并书面说明。

5.6、办理外地企业进京登记备案手续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5.7、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揽工程,甲方应无偿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业绩情况;企业财务报表及银行资信证明;项目经理资质及企业技术负责人等企业人力资源情况,满足乙方工程投标需要,并履行审核盖章义务。

5.8、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的工程,甲方应无偿提供设计图纸报审、施工图纸的报审的审核盖章义务。提供商务标等资格文件方面的支持。

第六条 合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1、乙方未依法按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从事经营活动的;

6.2、乙方逾期缴纳承包费两个月以上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违约方仍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到期终止前30日或因乙方责任乙方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7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其经营分公司期间所形成债权债务情况及如何处理的报告,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乙方应将其在经营分公司期 4

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第九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分公司期间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经甲方确认并交还公章、营业执照等与经营分公司有关的物品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双方责任即告解除。

第十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若乙方在其经营分公司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及法律义务未依法清结完毕,则仍应清偿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一方不同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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