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变更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护士变更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4、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5、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第二篇:护士变更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

护士变更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原注册部门,一份交现注册部门;首先由现执业机构填写意见,再由原执业机构和原注册部门填写意见,最后到现执业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3、 护士注册健康查体表(到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查体,心电图、肝功、X线或胸透报告单应贴在背面);

4、 身份证复印件(A4纸);

5、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证明(使用单位公用笺,盖公章);

6、 原护士执业证书正付本(必须是原件)。

(一)省内变更。护士在省内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区域流动执业,申请人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原注册主管部门存档),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证明,在注册软件上导出并注销信息;然后申请人到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提交上述《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拟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在《护士执业证书》上加盖护士注册专用章,在注册软件上进行“省内变更”。

(二)跨省变更。护士跨省执业,应按跨省变更程序完成变更手续。

1、出省变更:

⑴申请变更。申请人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原注册主管部门存档),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证明,在注册软件上导出并注销信息;填写《护士注册注销证明》一式三份,由原注册主管部门及原发证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存档一份,原注册机关审核,盖章,在软件上注销信息;

⑵注销注册。由原发证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护士执业证书》,验证后在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上加盖“注销”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变更注册专用章”,在《护士注册注销证明》上出具证明;

⑶发证并注册。申请人凭“护士注册注销证明”到拟执业地发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申请新的《护士执业证书》,到执业地注册机关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2、入省变更:

⑴注销注册。申请人到注册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有关事项,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原注册主管部门存档),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证明,在注册软件上导出并注销信息;由原发证、注册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护士执业证书及注册的验证和注销,并开具“护士注册注销证明”。

⑵申请变更。申请人持“护士注册注销证明”、学历证明、身份证、接收单位证明等。向拟执业地护士注册主管部门提出入省变更注册申请。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审核合格,在上述表上出具证明;按照“《护士执业证书》填写说明”编号并打印《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

⑶发证并注册。申请人持上述材料、证明和《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到拟执业地发证机关申请发证,之后回注册机关按照注册有关条件和程序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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