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退还申请

质保金退还申请书

由 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的 号项目合同书于20xx年12月11日与我司共同签订,中标价为:¥270800.00;后于20xx年12月14日继续与我司签订了该项目的补充采购协议书,价格为:¥56800.00,共计人民币:¥327600.00。今项目已履行完毕,贵单位已支付总合同款的95%(¥311220.00)给成都赣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余合同款的5%(¥16380.00)作为质保金,壹年后,设备无质量问题且运行正常,再行支付。

现我公司已按合同内容完成履约,且设备经贵单位(德阳市旌阳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验收合格(质量)良好,运行正常,且无质量及服务问题(验收合格期:20xx年2月,质保期壹年,质保金到期日:20xx年2月)。今质保期已过,特向贵单位申请将质量保证金¥16380.00(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捌拾元整)退予我司。

打款信息:

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联系人:

采购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供应商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质保金退还申请

质保金退还申请

致:剑河县交通运输局

由我公司承建施工的剑河县观么至大洋(观么至老屯段)通村水泥路工程20xx年11月开工,于20xx年6月竣工。20xx年3月经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现场进行实体抽查,质量鉴定为合格工程,20xx年10月17日,由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同意评定为合格工程,同意剑河县观么至大洋(观么至老屯段)通村水泥路工程通过交(竣工)验收。

剑河县审计局已对该项目进行审计,本工程合同价为6334508.00元,送审竣工结算价为:6334508.00元,经审计审定结算价为:6334508.00元,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应退还质量保证金为:6334508×10%=633450.80元,请予核实拨付为谢。

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

20xx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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