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前,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司法鉴定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 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属于鉴定人的专

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等采信方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二、 鉴定意见存在不明确的风险。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因受鉴定材料、科学

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三、 鉴定意见存在于申请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依法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鉴定意见对委托人(申请人)可能有利,也可能对委托人(申请人)不利。

四、 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

人(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以及鉴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一种倾向性意见。受制于技术水平,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只有办案机关等采信方才能决定是否采信,其他主体无权受理关于司法鉴定意见意义的投诉,更无权变更或撤销司法鉴定意见。

五、 委托鉴定事项不当的风险。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恰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

关联性由委托人(申请人)负责,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据委托人(申请人)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权在鉴定过程中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

六、 对自行委托鉴定提出异议的风险。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另一

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办案机关或者其他委托人可能准许。

七、 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风险。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

料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人(申请人)负责。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通过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

八、 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被采信并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

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鉴定费用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一并决定,司法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

 

第二篇: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当中的风险予以告知。

一、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由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相关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可能得出对当事人不利的鉴定估价结果。一旦启动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当事人就要面临承担不利鉴定估价结果的法律风险。

二、不按时交纳房地产鉴定评估费,又不提出减、缓交请求,或者提出减、缓交请求未达成合意仍不交纳鉴定评估费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终结鉴定评估的风险。

三、当事人对鉴定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估价报告起1 O日内提出异议,超过该期间即丧失对鉴定估价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依据存在重大缺失,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现场查看,难以得出明确的估价结果,当事人要承担终结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

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如仍申请进行鉴定评估,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需进行鉴定评估的,依照《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咨询性估价,当事人应当承担房地产咨询性估价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当事人对提交的鉴定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当事人不如实、全面提供相关评估资料,或者不能对评估资料来源作出说明,对因此造成的评估结论偏差,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六、当事人不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鉴定评估资料,或者不配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现场查看工作,致使鉴定评估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终结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

七、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评估资料,须经人民法院组织有关当事人质证后,由人民法院移交给估价机构。

八、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鉴定评估资料,申请补充鉴定评估或者重新鉴定评估,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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