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X,男,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XXXXXXXXX楼,电话: 。

被申请人:XXXX,女,汉族,19xx年11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XXXXXXXXX楼,电话: 。

申请事项:就被申请人XXX伤残等级事宜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自述其于XXXX年X月X日在申请人处工作时左手中指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中指远端指向关节损伤;该于20XX年8月1日向XXXXXX司法鉴定所申请司法鉴定,其伤情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十级6条之规定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10级;现,申请人认为XXXXXXX司法鉴定所在鉴定级别上明显过高、无明确依据且不符合事实。

一、鉴定依据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前言部分载明: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根据《工伤保

险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对不具备职工身份的原告适用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鉴定,显为不当。

人身损害赔偿中,国家只针对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规定了伤残鉴定标准,而对其他的人身损害,如:打架斗殴、动物伤人、悬挂物致人损害、雇工损害等,并未规定一套相应的鉴定标准。针对本案鉴定标准的正确适用,申请人认为:只有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才能适用工伤鉴定标准;而本案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鉴定则应参照适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理由如下:

一)、工伤标准所针对的对象是特殊性质的人群,即劳动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而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后进行鉴定的主体则无此种身份上的要求。一般的人身损害造成伤残需要鉴定的案件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案件在主体上基本为相同,即对于主体的身份

并无特殊的要求。

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确定,适用的是一套统一的赔偿标准,故鉴定标准亦也应当一致。利用劳动能力的等级鉴定去要求人身损害的赔偿,显为违反了民法的公平正义与诚实信用原则。

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只针对劳动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且只可以适用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鉴定,对其他人身损害伤残则无资格予以鉴定;而一般的人身损害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鉴定则都是委托社会上有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审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其所参照的赔偿标准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等,而工伤待遇或职业病案件适用的赔偿依据是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等予以计算赔偿的。

具体到本案,适用的鉴定标准是工伤标准,但计算依据却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显为矛盾,因此,本案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不应予以支持。

二、即使鉴定依据正确、条款正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十级6条的原文却是: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根据该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伤情并不构成劳动功能障碍十级, 其伤情仅为左中指远端指向关节损伤、左中指甲基质损伤,一般活动受限而已,远未达到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程度。

综上:被申请人伤情不存在任何劳动功能障碍或不构成任何伤残等级,本案的鉴定依据应当是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为此,特依法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第二篇:工程质量重新鉴定申请书1

工程质量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我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一案,贵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所作出的×××××鉴字第×号鉴定书,申请人对该份鉴定结果持有异议,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且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缺乏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

鉴定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委派的工作人员不具备资格。负责此次鉴定的××××司法鉴定中心××工程师司法执业资格为工程造价,并不具备结构师资格,而他一直与我公司技术人员和结构师沟通技术问题,在沟通中我公司发现其建筑工程知识并不专业,一些基本建筑理论都不能说清,且对我公司聘请的专家的意见不予采纳也不予回复,一意孤行的采用错误的计算方法。因此,根据《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第二十九条之相关规定,我公司对××××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结果不予接受,请求重新鉴定,并要求该中心退还我公司已支付的鉴定费用。

二、鉴定书中的鉴定意见,经查施工验收资料,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我公司认为,鉴定中心并未对建筑进行实际取样检测,而是凭借施工方和监理方的资料做的结论,经我公司打开墙体发现,施工方和监理方签字认可的已整改问题并未整改,故我公司怀疑监理方和施工方资料可靠性,准确性,更无法相信鉴定中心据此资料作出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意见书认定质量鉴定内容第四项按设计规范计算,不需要拆除重砌。我公司认为:由于1、2栋2、3层墙体材料由100mm加气砼块,改为120mm厚实心红砖后,墙体荷载增加,导致结构的多像指标不能满足规范要求,使整个建筑不安全。

1、一、二层墙体抗剪超限,剪力超限比配筋不满足设计更严重,没能满足强剪弱弯的概念。墙体在正常荷载下,会出现墙体压碎现象。

2、连梁超限,抗剪也不满足,导致连梁提前剪断。

3、框架梁、次梁的配筋大于原设计,也就是说,原设计的配筋已经不能满足改变墙体后的配筋。

4、加载后部分基础尺寸不能满足原设计,以上问题均有设计的复核计算报告可查阅。

5、在现场施工中,有局部超挖情况,没有做任何的验证,如何保证地基承载力还能保证达到210KN/m2,是否出现不均匀沉降。

6、梁板框架剪力墙浇捣不密实,无保护层,节点箍筋无加密,柱筋焊接错位,都是受力的关键部位,结构的安全如何保证

7、鉴定中心的计算错误问题

1)混凝土的容重取值不是24KN/m2。

2)采用单根梁符合计算是不合理的,整个结构应考虑协同工作进行的配筋。

3)基础的计算不正确,应是每片墙体进行复核基础的面积,而不是整栋的荷载满足基础面积。

4)钢筋的富裕多少跟梁高无关,梁、柱的截面与地震等的综合因素来确定,要按规范的位移和周期进行控制。

鉴定中心外行话“何为6层可做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承载力的抗地震能力有富裕,这只能说明设计的选型的合理性与安全无关,该建筑的结构为全剪结构,书中写为框剪,这些的基本的结构概念都不清楚,是不能做出准确专业的鉴定意见的。

四、鉴定意见书认定补充鉴定内容第一项,楼梯方向建施图和结构图不一致,主要是设计单位问题。我公司认为结构图不表示方向,应在建筑图中看。做为一个有技术的施工单位,

应先读建筑图再读结构图,水,电,风图,图纸会审后,提出图中问题,才能进行施工。连一个建筑图都不看,直接按结构图施工的单位是不负责任的。对楼梯方向错误的问题,我公司认为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相关规定,特提请重新鉴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司

二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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