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谢国义,男,布依族,19xx年10月13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金碧镇红寨村六组。

被申请人:韦朝志,男,布依族,19xx年11月6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金碧镇红寨村八组。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04)黔毕民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请求依法执行韦朝志付赔偿款6871元,诉讼费770元,执行费350元,计799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346元。本利共计18337元。

3、如被申请方不予执行,请求法院合议,根据《刑法》第313条判处韦朝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谢国义与被申请人韦朝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xx年2月1日,黔西县法院(2004)黔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由被执行人韦朝志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等6871元,诉讼费770元由被执行人韦朝志承担。被执行人韦朝志上诉,20xx年8月27日毕节地区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xx年11月18日我申请执行,交了350元执行费用,黔西法院立案执行,但至今时近七年,分文未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规定,被执行人韦朝志从20xx年8月28日起应履行给付我7991元的金钱义务,他没有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83个月(20xx年8月28至20xx年8月19日)的债务利息10346元。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谢国义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第二篇:恢复户口申请书

恢复户口申请书

xxx派出所:

我叫xxx,xx,是xxx村x号,于19xx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家有儿子叫xxx,身份证号:xxxxxxx,由于我没有及时办理新户口的原因,为了日后各方面工作的顺利和生活的要求方便,我特要申请恢复我的户口,恳请派出所同意。

申请人:xxxx

20xx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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