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

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不慎丢失怎么办?

2009-04-10 14: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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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不慎丢失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5@p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责任编辑:紫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5@p开出超过三个月的,则不可以通过认证。因此需要到主管税务局咨询,是否可以在媒体上刊登遗失#5@p声明,将原#5@p作废后,再重新开具新的#5@p。那样做是有罚款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5@p管理办法》规定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5@p的处理: 1、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缴纳“挂失登报费”。

2、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应该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28条处理。 国税发[2002]10号文是作废的文件。请看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5@p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发〔1994〕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5@p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5@p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4〕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5@p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0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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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丢失增值税专用#5@p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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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增值税#5@p使用新规定,购方企业如果丢

失增值税专用#5@p抵扣联、#5@p联中任何其中一份,无须销方单位到其主管税务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购方只凭其中未丢一份至其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即可抵扣,原件作记账凭证,复印件作扣税凭证备查。

二、如果增值税专用#5@p抵扣联、#5@p联均丢失,

就需由销方单位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抄报税证明单。销方在#5@p开具当月丢失,销方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出具此证明单,必须在次月企业报税完成后才能开具。开具此证明单时,必须有一方要处罚,处罚原则一事不二罚,谁丢失谁接受处罚。

1、如属购方丢失,购方凭借销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先到所属税务机关接受处罚,并将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书原件邮寄或传真给销方,销方带公章、记账联复印件(2份)及购方提供的处罚决定书到所属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抄报税证明单。销方将税务机关开具的抄报税证明单及记账联复印件提供给购方即可去购方所属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如属销方丢失,销方携公章、记账联复印件(2份)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罚并申请开具抄报税证明单,销方将税务机关开具的抄报税证明单及记账联复印件提供给购方即可去购方所属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3、购方应及时携公章、抄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2份)至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认证、补抵扣,税务机关受理时发放丢失#5@p认证、抵扣申请表二份,报经批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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