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关于增值税发票遗失的规定

税法[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 税法[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5@p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第二篇:增值税发票遗失证明

增值税专用#5@p遗失证明

由杭州XXXXXXXXX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5@p代码:XXXXXXXXXX,#5@p号码:XXXXXXXX,开票金额:XXXXX元。由于我司保管失误,导致遗失。

特此 证明!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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