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贵院以(**)**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中止)执行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现发现被申请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恢复执行申请书(戴奎)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戴奎(系死者张天用之妻),女,生于19xx年10月10日,汉族,住安岳县两板桥镇玉龙村4组,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

申请人:张裴麟(系死者张天用之子),男,生于19xx年7月12日,汉族,住安岳县两板桥镇玉龙村4组,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

申请人:张吉光(系死者张天用之父),男,生于19xx年4月17日,汉族,住安岳县两板桥镇玉龙村6组,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

申请人:陈久英(系死者张天用之母),女,生于19xx年1月25日,汉族,住安岳县两板桥镇玉龙村6组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黄明江,男,生于19xx年12月23日,汉族,住安岳县石羊镇赤云村5组,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请求恢复执行 (2011) 潼法民初字第0204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你院审理,于20xx年11月11日作出(2011)潼法民初字第020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张天用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77695.84元,并承担诉讼费726元,在本案执行期间,贵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2011) 潼法民初字第02040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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