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驾校的流程

申办驾校的相关事项如下:

一、办理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受理申报;

2、现场核验

3、内部初审;

4、业务专家小组审核;

5、复审、签发文件。

(二)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附表2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局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局核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市交通局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

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可以综合设置。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

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 1

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

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 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2、(1)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

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2)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3)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 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

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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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

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xx年第2号令)的有关要求。

申请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应具备如下资格:

(一)初次申请理论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岁;

2、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

3、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4、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

5、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初次申请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岁;

2、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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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申请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的驾驶大型客车的经历;

(2)申请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的驾驶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的经历;

(3)申请城市公交车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或城市公交车的经历;

(4)申请中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中型客车的经历;

(5)申请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

(6)申请小型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小型汽车的经历;

(7)申请低速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低速汽车的经历;

(8)申请摩托车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摩托车的经历;

4、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

5、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

6、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申请同准教类别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岁;

2、具有相应的安全驾驶经历。

(四)已取得教练员证,申请增教类别或增教车型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岁;

2、具有相应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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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申报驾校流程

申办驾校工作流程:

一、申请开办驾校的单位或个人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书,并附有可行性分折报告,资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要出示身份证复印件,当地驾培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公室受理后,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二、批准同意筹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公室的批 复及《培训许可证》(筹建专用)的要求,应在六个月内按照交通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规范要求,完成开业前的各项工作。

三、筹建完毕后,申办单位或个人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开业报告与请求验收。

四、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及当地驾培行业管理部门组成验收小组 ,以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2004〕71号令)的有关规定为标准,对申办开业单位逐项审核验收。按合格、基本合格及合格三种分别处理。合格者,填写开业申请表,省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及当地驾培行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核发《培训许可证》,基本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达到标准,对不合格者取消申办资格。

培训许可证放工作程序:

(1) 培管科经办人接受办学申请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办学宗 旨、申办单位及主管部门、办学申报等级与规模、办学地点、办学能力、 县(市)驾培办审核意见、项目可行性报告;办学人法人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和资信证明,是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和资信证明。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收下,不符合的退回。

(2) 培管科就申请报告及附件根据网点规划和生源调查、驾培市场情况进行讨 论,提出审核意见,报驾培办分管领导。

(3) 驾培办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审批,符合条件的拟定审批意见下发立项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即由培管科退回答复。

(4) 筹建完毕,培管科接受开业申请,会同稽查科进行初检,不合格者现场限期整改,合格者签署初检报告呈驾培办领导。

(5) 驾培办领导组织各科室有关人员组成的审验工作组现场验收,合格者发给 《培训许可证》。

学员证发放工作程序

(1) 培管科经办人接受办班申请并按规定审核。审核内容:培训许可证、现有教学条件情况报告、拟开班类型规模、教学计划时间、上期培训小结,审核后符合条件者收下,不符合者退回。

(2) 培管科根据培训计划和办班时间周期审核并会商有关部门后发出“开学通 知书”。

(3) 培管科经办人接受#b@2申请并按规定审核。审核内容:开学通知书、本期教学计划、招生学员资料。

(4) 经培管科和驾培办分管领导审批发给学员证。驾培办领导不在时培管科长可先批后补报。

结业证发放工作程序

(1) 培管科经办人接受#b@2申请并按规定审核,审核内容:申领名单与学员证 是否对应,学员成绩及操守评语,驾培工作人员结业考核监考评语。审核后合格者收下,不符合者退回,已领取学员证但未学习合格者应注明。

(2) 稽查科签署意见后经培管科和驾培办领导审批并经财务收款结账后发给结 业证。领导缺席的审批办法同学员证发放。

监督稽查工作程序:

一、稽查部门经办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或受理了检举、投诉、申诉,并拟订某项 监督稽查计划,在受理对驾培行业管理部门、驾培单位及人员的检举投诉时应作好检举投诉内容记录,受理记录过程应注意就检举投诉事项询问并核实主要情节、原因、结果和联系检举人的方法。受理及时处理,不得延误。

二、经办人员将拟订的监督稽查计划向部门领导汇报,研究确定实施计划的方 案和指定承办人员。每项稽查任务应由2人共同承办,重大复杂的应组3人以上的工作组办理。如重大稽查计划或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调查应向驾培办领导汇报并经批准后实施。

三、稽查工作可采取明查或暗访的形式。 明查时要正式通知被调查人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求其提供稽查所需的协助。

四、稽查人员在调查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 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辨解。

五、承办人员应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基本要求对稽查事项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对于重大或复杂的事件要对主要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和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与调查工作。

六、对调查中发现的驾培工作漏洞或管理缺陷应及时反馈给该单位,与他们共 同研究对策,改进工作。

七、稽查部门集体听取承办人汇报稽查事项的工作情况和审理意见。汇报时言 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事实。讨论时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

八、审理报告经驾培办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 应办理有关手续。属驾培办权限范围的,立即下达处决理决定的文件;应请示上级的立即呈文报送;事情重大构成违法犯罪的立即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十稽查事件处理完毕后, 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举报制度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规范驾培经营行为光靠驾培业户自律是不够的,必须完善同行监督、社会举报、政府监管的外部约束机制。我办决定建立举报制度,实行设置专线电话6532080、专人负责受理、建立专项基金、 专门队伍查处,专门会议结案的“五专”原则;通过社会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布举报内容(花钱买证、乱收费)、举报奖励(罚金总额的30%奖励举报人,一次奖励不低于800元),鼓励社会监督;稽查部门要认真受理举报,作好举报记录和保密工作,对举报线索一追到底,决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