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男,19xx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

申请执行人:***,女,19xx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

被申请执行人:***,男,19xx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

被申请执行人:***,男,19xx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湘高法刑一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全面履行生效判决书,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等人民币****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等人民币****元;

2、请就法院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元,被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元。即按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的双倍(暂时计算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被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的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已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湘高法刑一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

二、……;三、……,即“判令由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等人民币53767元,由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等人民币13441.6元。”;

四、……;

被申请人***、***至今都没有支付给申请人一分钱的赔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申请执行人朱庆忠与被执行人林金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朱庆忠与被执行人林金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秀执行字第28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朱庆忠,男。

被执行人林金注,男。

申请执行人朱庆忠与被执行人林金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8日作出(2011)秀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庆忠于20xx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金注归还借款人民币八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陈建仙

执 行 员 陈豪杰

执 行 员 高如辉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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