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

第一章 票据概述

一、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和独立性四个特征。本节所述内容仅涉及狭义的票据行为。

(一)出票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5@p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 1

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二)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 2

字样。

4.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5.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7.背书不得附有条件。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8.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 3

其前手的追索权。

2.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

3.付款人承兑票据,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指保证人对票据债务保证支付的法律行为,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4.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5.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二、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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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4.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5.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事由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其法律意义。

1.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汇票、本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 5

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三、票据丧失

(一)挂失止付

1.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 6

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4.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二)公示催告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

3.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终止后,针对无人申请的票据,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

(三)提起诉讼

票据丧失后,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在起诉的同时,失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由法院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四、签发

(一)日期填写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 7

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3.电汇、汇票申请书、本票申请书、结算业务申请书等结算凭证的日期可使用小写填写,但必须填写交易当日日期。进账单日期可使用小写,但应在出票日后,提示付款日前。

4.日期不得更改。

(二)金额填写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

(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

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 8

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例如:

阿拉伯数字中间有“O”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第二章 支票

一、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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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转账。

二、签发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签发个人支票的,必须记载支付密码。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采用支付密码核验方式的,应与出票人签订协议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依据。

支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转让,但其背书必须连续。现金支票、未填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支票正面填明“不得背书转让”字样、填明“委托收款”字样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三、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按票面金额付款。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 10

款时付款人账户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中间遇节假日不顺延,到期日遇节假日可顺延。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持票人可以委托其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做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不得委托代取。

出票人签发存款不足的空头支票、与预留签章不符或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出票人开户行应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四、支票主要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内转账、支票影像三种渠道进行资金清算,具体内容参见相关章节。

第三章 系统内转账

系统内转账功能支持部分内部账之间、客户账之间、部分内部账与客户账之间的转账业务;支持同一机构间、任意两个机构间的转账,支持上级机构发起下属任意两个机构间的转账业务;对于交易行既非收款账户开户行,也 11

非付款账户开户行的第三方转账业务,目前只有收付款人均为个人账户或收款人为个人账户的情况下可以办理。系统内转账支持参数化配臵,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控制需要,对收付款账户进行各种组合控制。

一、客户申请

对公客户按照业务要求填写转账支票、进账单等凭证,加盖预留印鉴;个人客户需提供活期存折或卡,并填写结算业务申请书;银行内部业务应填写结算业务申请书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柜员受理

(一)审核内容

1.对公客户要审查客户提供的支票票面要素是否完整正确,背书是否连续。

2.个人客户要审查其提供的凭证是否我行的凭证。

3.银行内部业务要审查其提供的凭证或手续的合规性。

4.使用待销账办理业务的,必须与待销账信息凭证进行核对,保证资金的来源与去向相匹配并与客户真实委托意愿相符。

(二)业务处理

1.柜员使用8080系统内转账录入交易,在付款人信 12

息中操作标志选择“经办”。

2.资金来源选择转账或待销账。

3.付款客户类型分为系统内客户、系统外客户。资金来源选择“转账”时客户类型必须为系统内客户;资金来源选择“待销账”时,可以根据待销账产生来源实际情况选择,未在我行开户的客户选择“系统外客户”,我行开户的客户选择“系统内客户”。

4.收款客户类型分为系统外客户、系统内客户、不指定客户:

系统内客户:指我行核心系统客户账户或交易系统内部账户;

不指定客户:用于内部资金划拨,主办行业务资金归集等业务,可不指定客户账号,由收款行接收时确认入账账户(见下文),此类业务需在备注信息中注明资金用途或事项;

系统外客户:指河北银行系统外的客户。(暂不使用)

5.在业务未复核前原经办柜员可以对收款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修改时仍使用8080交易,操作标志选择“修改”,可以修改收款人账号、户名、收款行和附言等相关内容(涉及到账务信息的不允许修改,只能由原经办人员取消该笔业务),同时打印一张新的通用业务凭证,并在原通用凭证右上角打印修改后的柜员流水编号。 13

6.符合我行《柜台重要业务联系查证实施办法》规定需进行查证的,经办柜员应按规定在查证之后再继续办理业务。

【操作要点】

1.8080系统内转账录入交易提交后只借记付款人账户,在使用8081交易复核时再记入收款人账户。

2.如资金来源选择转账,则付款客户类型默认为系统内账户,且不能修改;如资金来源选择待销账,则可以根据待销账的来源选择系统内客户或系统外客户,特别注意如原待销账没有带入付款人账号,则必须手工选择为系统外客户类型,否则交易不能提交。

3.系统内转账如涉及资产类账户,账户为付款方时将借记该账户,增加余额。

4.系统内转账,收款人选择不指定客户时,接收行不得指定为交易行。

5.本机构复核员只能复核本机构业务;上级行可以复核下级行业务;但同级间不可相互复核。

【风险提示】

1.系统内转账应及时进行复核,不得影响客户资金到账。

2.系统内转账业务在录入时只扣划付款人账户,并不实时贷记收款人账户,如在复核前,收款人的账户状态发 14

生变化(比如销户),则无法复核通过,只能联系客户,取消原录入交易或修改收款人信息。

3.录入完成后,如付款人账户状态发生变化,则不能取消。

4.因系统内转账在复核时贷记收款人账户,收款人账户为单位定期或通知存款账户时,使用8080录入交易不检查转账金额是否达到收款账户开户的最低金额,也不检查该账户是否已转入资金,使用8081交易复核时系统再进行相关的检查。

四、系统内转账手工确认

(一)柜员处理

1.查询。柜员可通过8083系统内转账业务查询交易,查询出接收处理状态为“待处理”的业务,并根据备注信息提示或相关资料信息,作入账、挂待销账或退回的后续处理。

柜员也可通过7364网点未处理清单查询出需手工确认的系统内转账业务。

2.业务处理。柜员调用8082系统内转账手工确认交易,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1)直接入客户账:收款人账号必须为我行系统内账号,可为存款账户、交易系统内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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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待销账:将来账资金挂待销账,等待进一步的入账处理或退汇处理。

(3)系统内退汇:将来账直接退回业务发起行(非付款人开户行)。

【操作要点】

1.系统内转账手工确认,选择入待销账后再进行入账处理,只能入本机构客户账或内部账,不能入其他网点的账户。

2.对系统内转账进行退回,只能退回原发起行。

【风险提示】

1.手工入客户账时严格执行“谁的钱入谁的账”的原则及我行其它相关规定,避免造成风险。

2.发起行存在未复核状态待手工确认的系统内转账业务时,接收行无法进行手工确认;当日发起行不能轧账,但不影响接收行进行轧账处理,接收行可在次日手工处理。

第四章 全国支票影像业务

一、概述

(一)《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 16

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

2.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分为支票影像信息传输和支票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支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人开户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还给持票人开户银行,对支票影像信息提示付款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确认结果。

3.我行采用集中接入直联模式处理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在直联方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系统通过接口直接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4.提入行可以采用印鉴核验方式或支付密码核验方式对支票影像信息进行付款确认。

5.支票影像信息一经影像交换系统发出,不得更改或撤销。对发出有误的支票影像信息,提出行可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向提入行申请止付。

6.出票人应在银行账户内备足资金,确保支票足额支付。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对出票人违规签发支票情况实施统计监控。

7.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票面记载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8.我行使用符合人行标准的专业行内系统,制作和解析支票影像信息。未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背面影 17

像;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记载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粘单的影像,其他背书信息在电子清算信息中连续记录。

9.提出行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支票影像信息,在受理支票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提交影像交换系统。提出行应保证支票影像信息与原实物支票的记载内容相符。

10.提入行应在规定时间(T+N日)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支票业务回执。T是指总中心转发全国业务或分中心转发区域业务的影像交换系统日期(即我行行内系统登记的受理日期)。N是指支票业务回执返回最长期限,遇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业务和区域业务设臵的回执返回期限均为T+2日。

11.提出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支票业务回执后,对出票人开户银行同意付款的,应立即贷记持票人账户;对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的,作退票处理。

12.提出行对发出的支票影像信息需要止付的,应向提入行申请止付。提入行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出止付应答。

13.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全国支票影像系统规定的金额异地使用支票的金额不能超过金额上限,该上限目 18

前暂定为50万元。

14.提出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的,应主动向提入行发出查询。提出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且支票提示付款期届满的,可以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提出行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的,应办理签收登记。

15.系统参与者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业务应及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办理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予以查复。

16.提出行负责保管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的实物支票。实物支票的保管应遵循国家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17.持票人开户银行拒绝受理支票时,应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时,由持票人开户银行根据出票人开户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出具退票理由书。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将实物支票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均可作为拒绝付款的证明。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均必须记载经办人、审批人签章和持票人开户银行签章。

18.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或签发支付密码错误支票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按有关法律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对纳入 19

“黑名单”的出票人,中国人民银行应记录出票人信息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披露;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有权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办理其支票结算业务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19.提出行应按照规定审核支票,确保支票的真实性及票面信息的合规性、完整性。提出行未按规定受理支票,造成付款人付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提出行因保管、处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支票票面污损、撕毁,导致该笔支票不获付款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0.影像交换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

(二)其他相关规定

1.提出行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支票,不符合审核要求的支票一律不得受理。提出行审核出票人签章时只需审核是否有出票人公章或包含“财务”字样的专用章,其签章样式不予审核。提出行未尽审核责任造成提入行付款损失的,应由提出行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2.采取集中接入模式的银行无需在实物支票上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采取分散接入模式的银行在提出支票时是否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应按照当地票据交换的管理规定执行。提出行按规定要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的,应在规定区域内加盖,不得覆盖票据号码、出票人账号、金额、 20

银行机构代码,影响支票电子清算信息要素的录入。

3.采用电子验印方式的各银行其客户印鉴入库率应达到100%;各银行要合理设臵验印参数,切实提高支票核验通过率;对于电子验印系统核验不通过的影像业务必须通过人工验印或其他核验等方式进行处理,仍有疑问的应向出票人进行查询,不得随意退票。

4.我行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格式将同城空头支票等违规信息逐笔录入支票影像系统。

(三)我行支票影像行内系统基本规定

我行全国支票影像业务行内系统,机构设臵采取总分支架构,业务处理采取分散处理的模式,即由各营业网点处理支票影像的提入提出业务。

二、提出业务

(一)客户提示付款

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及三联进账单向其开户行提示付款,客户使用支票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签发支票时,应在支票的相应位臵上将各事项记载齐全。

2.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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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确签章。如出票人为单位结算账户,签章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私章。如出票人为个人,签章为个人签名或私章。签章应签署或加盖在指定位臵,清晰完整,同时注意不要掩盖其他记载事项,以免其他记载事项无法辨识。

4.使用支付密码的付款人,应在支付密码栏正确清晰填写支付密码。

5.支票金额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额上限,该上限目前暂定为50万元。

(二)经办柜员受理

1.持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2)支票金额是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影像支票业务的金额上限;

3)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

4)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5)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6)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 22

相符;

7)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8)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9)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2.提示付款的支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开户银行应拒绝受理。

1)背书不连续;

2)远期支票;

3)支票凭证不真实;

4)背书不符合规定;

5)超过提示付款期;

6)大、小写金额不符;

7)签章不符合规定;

8)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

9)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10)支票金额超过规定上限;

11)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

12)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13)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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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15)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16)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

17)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

18)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已背书转让。

19)《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3.提出票据受理

(1)通过票据审核后,经办员使用2-1提出票据受理交易。扫描支票正面影像,以及未附粘单支票的背面影像或附粘单支票记载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粘单的影像;点击“票据信息录入”按钮,激活票据信息区域;票据类型默认支票,目前影像业务只开通支票业务;紧急程度默认“1-一般”,此项仅在提出业务集中处理模式中使用;处理期限默认人行基础数据设臵,目前为两天;录入收款人账号,系统自动回显收款人名称,账户状态为久悬、销户、转营业外收入时报错不得提交,账户存在冻结控制时仅做提示;收款人户名可以修改,对于收款人户名超长的情况,经办员可缩短户名,并将剩余户名填写在附言里。

(2)录入收款人信息完毕后回车提交,勾选左上角“未发送”标签页列表记录后,点击右下角“影像发送”按钮,将影像信息上传至总行服务器保存,本交易完成; 24

选中列表中记录,点击“票据信息录入”可对已录入收款人信息进行修改,也可重新扫描支票影像;勾选列表记录后,点击“删除”可取消该笔提出业务。

(3)左上角列表说明:“发送成功”标签显示已发送待处理(未做提出票据录入)的业务,录入完成待复核的业务不再列示;“发送失败”标签页显示影像文件上传失败的业务;“退回”标签页显示在提出票据录入交易中做退回机构的业务。

4.提出票据录入

(1)支票影像受理交易提交后,经办柜员使用2-2提出票据录入交易。票据号码、出票日期必输,票据号码字段只需录入2010版转账支票下排8位流水号;出票人账号、名称必输;提入行行号必须为参加全国支票影像系统的虚拟票交机构号,提入行不得为我行机构号,行名自动回显;背书人次数指背书转让的次数,未经转让背书的填写“0”,背书人信息应如实连续记载;支付密码、用途、附言、行内信息字段可选,行内信息用于经办员与复核员间信息传递,主要用于提入提出业务集中处理模式下。

(2)点击“图像切割”按钮,可对支票影像进行放大、旋转和切割,并可保存修整过的支票影像。该项功能主要应用于提入提出业务集中处理模式下。

(3)票据类型、收款人信息错误,或取消该笔提出 25

业务时,选择退回机构,由原经办柜员使用提出票据受理交易处理该笔业务。

5.票据处理

(1)对拒绝受理的支票,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制作一式二联拒绝受理通知书,加盖结算专用章后一联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一并退持票人,一联留存定期归档。

(2)凭证审查无误的,在第一联进账单上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退持票人,在进账单第二联右上角加盖经办柜员个人名章,连同支票、通用凭证、进账单第三联送交会计主管。

(三)实物票据处理

1.审核无误提交复核的,将支票及进账单第二、三联交档案保管员专夹保管。

2.审核不通过退回修改的,将支票及进账单退原经办员进行相应处理。

(四)经办柜员修改

会计主管复核不通过退回修改的业务,以及发送失败退回修改的业务,由经办柜员使用2-4提出票据修改交易进行处理。

选中条目点击“录入修改”,进入交易画面。可对相关要素进行修改,提交后由会计主管进行复核;如需修改收款人信息、重新扫描支票影像,或者取消该笔提出业务, 26

则需录入行内信息,再点击“退回机构”将该业务退回,由原经办柜员使用2-1提出票据受理交易处理。

(五)提出业务回执后的处理

收到对方付款回执的处理

1.核心系统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影像支票付款回执(可通过核心系统8271交易查询),并自动入账后,支票影像行内系统同步后更新此笔提出业务状态为“已付款”。核心系统收到回报文需柜员手工处理的,参见支付系统来账确认操作规程处理。

2.档案保管员取出已付款的支票及进账单,在进账单第二、三联加盖核算用章继续专夹保管,定期归档。

3.收款客户回单插入核心系统回单库。

收到对方拒绝付款回执的处理

1.核心系统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影像支票拒付回执,支票影像行内系统同步后更新此笔提出业务状态为“已拒付”。

2.经办柜员使用5-3提出退票查询交易,打印该笔提出业务的退票理由书一式两份,加盖结算专用章。进入5-3交易查询出该笔提出退票业务后,点击“打印退票理由书”,弹出是否打印对话框,选择“是”则通过针式打印机打印退票理由书;选择“否”系统调用记事本程序生成txt格式的文件,可以通过记事本程序调用windows喷 27

墨打印机打印,也可另存为txt文件导出。

3.档案保管员取出已拒付的支票及进账单,连同一联退票理由书退客户。另一联退票理由书专夹保管。

【操作要点】

1.提出业务查询。所有级别柜员均可使用5-1提出业务查询交易查询提出票据的详细信息。工作日期指支票影像行内系统日期;支票委托日期指人行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日期(每日16:00随小额支付系统日切)。

2.已发送状态业务的处理。会计主管复核后系统自动组报向人行发送提出支票影像业务报文,我行未收到人行确认报文之前,该提出业务状态为已发送状态。提出业务状态一直处于已发送,则应由柜员(经办、主办、主管级别柜员均可发起)使用业务状态查询交易,向人行发送报文查询该笔提出业务状态,根据应答情况系统自动更新业务流程状态为待回执或发送失败,再由提出行进行相应处理。

3.提出行对状态为初始、待处理、待修改、待复核、退回网点、发送失败、已发送的提出业务,务必于当日进行相应处理。支票影像行内系统首页右侧显示的上述各状态业务笔数,应处理完毕清零。

4.每日对状态为待回执的提出业务与核心进行同步,对超过最长回执期的提出业务(目前人行要求为委托日期 28

+两个工作日)予以关注,及时与对方行进行联系查明未回执原因。

【风险提示】

1.提出行受理支票影像业务后,应于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提交影像交换系统,不得延误。

2.提出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实物支票真实性等要素,未按规定审核、受理支票造成付款人付款的,由提出行承担责任。

3.提出行内部传递、保管支票实物,应避免支票票面污损、撕毁和遗失,否则导致该笔支票不获付款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提入业务

(一)提入票据受理

1.经办柜员使用3-1提入票据受理交易,点击“票据审核”进入票面要素审核画面。

2.经办柜员查看支票影像信息,根据影像信息录入相关要素,同时审查下列事项:

1)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2)出票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3)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内容是否相符;

4)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29

5)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6)票面记载的银行机构代码是否为本行机构代码;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退票处理:

1)大、小写金额不符;

2)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全;

3)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

4)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

5)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6)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

7)出票人账号、户名不符;

8)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

9)重复提示付款;

10)非本行票据;

11)出票人已销户;

12)出票人账户已依法冻结;

13)持票人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14)持票人开户行申请止付;

15)数字签名或证书错误。

4.双击支票影像可放大图像,拉动滚动条查看支票细节。

5.“清分标志”选择“清分”时,对应核心系统票据 30

种类“3-转账支票(清分)”;选择“不清分”时,对应核心系统票据种类“2-转账支票(非清分)”。

6.“冠字号”自动截取报文中票据号码字段前四位,可根据核心系统凭证冠字号进行修改,对于2010版票据应录入支票上排8位数字中的后4位,作为凭证冠字号;“凭证号”系统自动截取票据号码后八位,不可更改。

7.“出票日期”字段系统对超过付款期或远期的情况仅做提示。

8.账号、户名不符的情况需柜员自行判断,系统不做强制检查,柜员应将电子信息中的户名与图像信息中付款人预留印鉴显示的户名进行比对。

9.支付密码字段不得修改。

10.财政零余额支票、已圈存支票,需要通过待销账支付时录入待销账序号。

11.点击“保存”进入票据验印画面。

12.支票影像验印操作参照验印系统操作;

13.点击“审核修改”返回票面要素审核画面;

14.点击“臵后处理”后,经办柜员需使用3-4提入票据臵后交易中对臵后处理的票据进行处理。一般在提入业务集中处理模式下使用此功能,目前不需使用此功能;

15.票据审查不通过的点击“退票”,选择退票理由,退票理由可多选,最多选择5种,并在退票备注中填明详 31

细原因;

16.选择付款提交交易时,影像系统将与核心系统交互检查付款人账号是否存在、凭证状态是否正常、可用余额是否充足、支付密码是否正确,检查不通过只能做退票处理;同时检查是否需要进行查证,如需查证系统仅做提示,柜员应按照我行《柜台重要业务联系查证实施办法》进行查证后,再继续办理业务。从待销账支付款项的不再做上述检查。

17.提入票据受理交易完成后,需要会计主管进行复核。

(二)提入票据修改

会计主管审核不通过复核时选择退回修改,或待登记业务处理时选择退回修改的业务,由经办柜员使用3-3提入票据修改交易进行处理。参见上文提入票据受理进行操作。

【操作要点】

一、提入行不得随意对支票影像业务退票,为降低我行支票影像业务退票率作以下要求:

1.对背书签章不清或有疑问的情况,以能看清收款人名称为准,必要时向提出行查询,不得以背书章不清为由退票;

2.影像支票业务提出行负责对支票用途、付款依据进 32

行审查,我行作为提入行不得以无付款依据、用途不符、无用途、支票日期过期等为由退票;

3.由于对方录入电子信息时错误造成支票电子信息与影像信息不符的,应与对方行联系,通过影像系统查询查复进行更正,不得以此为由退票。

4.采取集中接入模式的银行无需在实物支票上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采取分散接入模式的银行在提出支票时是否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应按照当地票据交换的管理规定执行。因此提入行不得以支票上未加盖票据交换章为由退票。

5.对于支票出票人签名无法辨认的,在“付款人名称”要素项中录入“0”,由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后确认付款,因此不得以付款人电子信息名称与签章不符退票。

6.电子验印系统核验不通过的影像业务通过其他核验等方式进行处理,其他方式指与付款人联系,书面确认该笔票据签章的真实性,并在证明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及公章,提入行应单独对该证明上的印章进行核验。

7.采用支付密码核验方式的各银行应完成与客户签订支付密码核验付款协议,提高支付密码推广覆盖率;未与客户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对提入该客户的支票影像业务,应当采取验印等其他方式审核付款;对采用支付密码 33

核验方式但各地推广进度不同的银行,已全面推行支付密码核验的地区不得拒绝受理没有全面推行支付密码核验地区的不含有支付密码信息的支票。

8.提入行应按照规定审核提入业务,不得以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和手续规定以外的理由退票;对于印鉴核验或客户签名不清及审核存在疑问的,应及时向出票人或提出行查询,不得随意退票;

9.确需退票的,退票理由必须符合业务的真实情况,并在退票备注中注明详细原因,不得违反规定随意选择退票理由拒绝付款。

二、提入行应对状态为待处理、待修改、待复核、已臵后、待登记、待回执的提入业务,务必于当日进行相应处理。支票影像行内系统首页右侧显示的上述各状态业务笔数,应处理完毕清零。

三、提入业务查询。使用5-2提入业务查询交易可查询提入业务明细,录入查询条件提交回显查询结果列表,双击列表可打开明细画面,点击“打印图像”按钮,可通过Windows图像查看器打开支票图像文件,进行打印或保存。

四、在提入业务状态同步交易失败后,如果查询到该笔支票影像回执在核心系统往账状态为已拒绝,则需经办柜员使用8181交易进行重发,再由会计主管使用8182交 34

易复核,待该笔业务轧差或清算后,再在影像系统中做提入业务状态同步。

五、通过待销账支付款项的情况

1.需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付款的支票,首先通过影像系统提入业务查询交易将提入影像图像保存;然后在核心系统使用8412财政授权支付专用交易产生待销账,调用验印系统时选择导入图像,导入保存的支票图像文件进行验印,并打印待销账信息凭证;最后在影像系统中使用提入票据受理交易录入待销账序号,提交即可。

2.已圈存的支票,在影像系统使用提入票据受理交易时会提示该支票状态为“Q-已圈存”,柜员应进入核心系统使用8183支票圈存付款/退回交易产生待销账,调用验印系统时选择导入图像,导入保存的支票图像文件进行验印,并打印待销账信息凭证,最后在影像系统中进行处理。

【风险提示】

1.对提入业务为待回执状态的业务应及时同步核心业务状态,同步失败的及时通过核心系统查明影像回执往报未轧差或清算的原因,避免造成逾期回执的情况,回执期应为提入业务委托日期加两个工作日内。

2.考虑到户名可能出现乱码、户名超长等情况,影像系统对账号存在但账号户名不符的情况不进行检查,需经办柜员、会计主管人工判断,可将电子信息中的户名与影 35

像信息中付款人预留印鉴显示的户名进行比对。

五、查询查复

(一)查询

1.对提入提出业务有疑问的,可由经办柜员使用4-1-1查询登记交易,先查询出原票据业务,在查询内容中录入查询信息,点击“查询发送”。

2.查询交易需由主管进行授权,主管授权时应审查查询交易是否合规。

3.主管授权后,系统自动组成查询报文并发送。

(二)查复

1.我行行内系统收到人行转发的他行查复报文,在系统首页右侧会显示待查复笔数,查复行柜员每日应关注是否有未查复业务,并于当日及时处理。

2.经办柜员使用4-1-2查复登记交易,先查询出接收到的查询报文信息,双击列表中的查询结果可打开原票据业务画面,根据业务信息做出相应查复。

3.查复需由主管进行授权,主管授权时应审查查复内容是否合规。

4.主管授权后,系统自动组成查询报文并发送。

【风险提示】

查复行柜员必须在收到的查询报文当日至迟下一个 36

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前发起查复信息。当日指影像系统中登记的查询日期,在查复登记交易列表中显示。

第五章 银行本票

一、《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

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4.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5.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6.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 37

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7.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

8.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二)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四)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五)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9.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一)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二)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10.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 38

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11.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1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13.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 39

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14.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15.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指代理付款行与出票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银行本票信息的实时比对和资金清算业务。银行本票信息传输是指代理付款行将银行本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给出票行的行为。银行本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将相关信息返还给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本票提示付款信息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行为。

二、我行相关规定

1.我行跨系统银行本票,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系统内银行本票,通过我行行内系统处理。

2.现金本票仅限我行行内系统兑付,不得跨系统兑付。

3.现金银行本票失票人只能在票据出票行办理票据的挂失止付。

4.出票行签发金额超过1000万(含)银行本票时,应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备,以防因我行头寸不足拒付情况发生。

5.收款人为我行个人客户,可在出票行所属同城范 40

围内我行任意网点提示付款。

三、银行本票流程图

票据

票据

票据

⑤代理付款入账

四、签发银行本票 (一)基本规定

1.签发银行本票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系统中现金本票只是一个形式上的选项。个人办理现金本票,有结算账户的可直接办理;交付现金办理的,应通过7011交易交易产生的现金待销账,过渡处理。

3.个人客户签发银行本票超过5万(含)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代理经办的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未在我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办理银行本票时,必须本人办理,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通过现金待销账过渡办理。目前系统支持个人结算账户跨行签发银行本票。

41

4.出票行在办理转账或收妥现金以后,签发银行本票。本票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本票。

5.银行本票应按规定程序加编本票密押,密押记载在“出纳 复核 经办”栏内,不得涂改。

6.申请书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本票正面注明。

(二)客户申请办理

1.单位结算账户申请签发银行本票,应先购买重要空白凭证“银行本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一式三联套写,客户需在提交前将申请日期、申请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支付金额等事项填写完整,并在第二联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使用支付密码的应填写编制好的支付密码。

2.个人结算账户申请签发银行本票,卡折户应填写“结算业务申请书”,结算业务申请书一式两份套写,付款人开户行可统一填写河北银行。客户应在申请人处签章,本票金额超过5万元(含)的还应出示身份证件原件,代理签发银行本票的还应出示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三)柜员受理

1.审核客户提交的凭证

柜员办理银行本票签发业务,应先审核客户填写凭证票面要素是否清晰、完整、合规,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本票办理要件。重点审查:①凭证种类是否正确,是 42

否系本行凭证,凭证联数是否齐全,每联是否套写;②凭证日期必须为交易当日,不得隔日办理;③凭证书写规范、清晰、无涂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④凭证加盖的印鉴是否与付款人名称一致;⑤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⑥个人办理本票业务的确认来人身份等。

符合我行《柜台重要业务联系查证实施办法》规定需进行查证的,经办柜员应按规定在查证之后再继续办理业务。

2.业务处理

(1)使用8000交易,依据客户填写的申请书准确录入各要素。

(2)个人卡折户必须点击“付款人账号”字段后的“...”按钮,通过磁条器刷卡折。

(3)个人存折户应在“凭证批号”和“支付凭证序号”字段分别录入存折的批号、凭证号。单位客户支付凭证种类默认“本票申请书”,录入相应申请书的批号和凭证序号。

(4)按照相关规定需提供身份证件的,点击证件号码后“...”按钮,调用二代证阅读器、身份证联网核查对客户证件进行审查、登记。

(5)单位客户“银行本票申请书”签约支付密码时, 43

支付密码项必输,交易提交时系统送往核验服务器校验。

(6)手续费收取方式可选择转账或现金,“付款人账号类型”选择系统外客户时,只能选择现金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标志选择“不收”时不联动收取手续费,可通过7508收费交易单独收取。

(7)在主管复核前可使用8004交易,进行修改补打印。打印机故障等原因造成本票打印失败、打印模糊不清,或打印后需要对本票类型、收款人信息及附言进行修改时,使用此交易。具体操作时,录入原经办交易业务编号回车,回显原业务信息,录入新本票凭证信息,对可修改项重新录入,提交即可。

3.凭证处理

(1)8000交易提交后按照系统提示,先打印银行本票,打印本票时应使用复写纸成套打印;如本票记载事项超长或字库缺省字,须用手工签发,但仍需在系统中记录并打印信息,打印的信息作卡片联附件。经办员在卡片联“经办”处签章。

其次打印通用业务凭证,客户填写的本票申请书第

二、三联或结算业务申请书第一联盖核算用章作传票。

最后打印客户手续费回单,加盖核算用章后,连同本票申请书或结算业务申请书回单联盖核算用章退客户。使用存折的客户联动打印个人储蓄存折。

44

(2)8004修改补打印时,先打印新本票,再打印通用业务凭证,加盖核算用章做传票,最后在原交易通用业务凭证上打印“修改后流水为……”字样。柜员应对原本票全部联次切角在大写金额处盖作废章,作8004交易通用业务凭证附件。

(3)将本票全部联次、通用业务凭证及客户凭证交本票专用章保管员。

(四)本票专用章保管员用章

1.审核银行本票

本票专用章保管员盖章前应认真核对:

(1)本票记载的各事项与客户申请书、业务凭证是否一致

(2)本票票面各要素是否打印完整、清晰、合规:①出票日期、金额必须大写;②不可转让本票必须在本票正面的“备注”栏内注明;③现金本票的“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紧接“现金”字样;④转账银行本票,票面上应勾选“转账”字样;现金银行本票,票面上应勾选“现金”字样等。

2.本票票面签章

审核无误后,在本票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和经授权的个人签章,在卡片联上“复核”处加盖个人名章,签章必须端正、清晰,卡片联上“经办”处加盖打印人员的名章。 45

(五)后续处理

1.本票联交付客户,由客户在本票卡片联上签收。 2.本票卡片联按出票日期顺次排序,交专人专夹保管,注明本票结清日期被代理行兑付的本票卡片联按年装订。

【操作要点】

其他交易产生的待销账,可以通过8000交易签发银行本票的方式核销。

资金来源为待销账的业务,支付条件项为不可录入项。核销待销账时应先通过6722交易打印该待销账信息,作为发起8000交易的依据,附在通用业务凭证后。

选择待销账时,“资金来源”字段选择待销账;录入待销账序号回车后回显待销账相关信息,“付款人客户类型”字段需要由柜员根据待销账信息手工选择;大小额标志均默认为大额,需要柜员选择。

未在我行开立账户的个人签发银行本票,需通过现金待销账办理。客户应出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一式两联结算业务申请书,付款人账号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并在申请书上注明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发证机关、详细联系方式或地址等信息。柜员受理时,清点完现金后,应使用7011交易产生现金待销账,再通过8000交易签发本票。7011交易可参见公共模块操作规程。

46

【风险提示】

1.本票专用章保管员不能同时保存银行本票凭证,不能发起签发银行本票交易。

2.修改本票类型时应注意审查,现金本票,申请人和收款人都应该是个人。

3.修改补打印的注意审查作废本票

五、本票兑付和结清

(一)基本规定

1.兑付银行本票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等规定执行。

2.退票的处理。这里的退票指代理付款行拒绝受理银行本票和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行为。代理付款行拒绝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向持票人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出票银行拒绝付款时,由代理付款行根据出票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向持票人出具退票理由书。

代理付款行应将银行本票凭证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

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均可作为拒绝付款的证明。

3.本票上未勾选“现金”和“转账”字样的,一律按照转账银行本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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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时兑付本票时,代理付款行根据客户委托发出银行本票业务后,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发起冲正指令撤销该笔业务。小额支付系统收到代理付款行发起的冲正指令后,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处理状态,生成冲正成功或冲正失败应答信息,并实时返回至代理付款行。冲正成功的,小额支付系统生成冲正成功通知并实时发送出票行。代理付款行和出票行应根据冲正应答和冲正通知分别作相应账务处理。

(二)客户申请兑付本票

1.对公客户应持银行本票向其开户行提示付款,本票应按规定填写背书并签章,填制一式三联进账单。

2.在我行开户的个人客户可持本票向出票同城票据交换范围内的我行任意网点提示付款,本票应按规定背书并签章,填制一式三联进账单,并出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持票人委托他人提示付款的,还应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柜员受理

1.审核客户提交的本票

重点审核:①本票是否是按照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按照票据仿伪标准审查本票真实性,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②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③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的名称是否相符;④出票行签章是否符合 48

规定,加盖的本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⑤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银行机构代码,未启用银行机构代码的,是否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银行机构代码;⑥银行本票是否填写密押,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⑦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名称、本票密押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⑧持票人是否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本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片签章。收款人为个人的转账本票,是否按规定在本票背面注明个人证件信息,委托他人办理的是否注明收款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信息;⑨现金本票收付款人是否均为个人,背书是否符合规定,委托他人办理的是否在本票背面做委托收款背书;⑩《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审查项等。

审核不通过按相关规定拒绝受理,并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连同本票、进账单退客户。

持票人向出票行提示付款的,还应抽出本票卡片联与本票联核对相符。

2.系统内本票兑付

(1)使用8002交易兑付系统内本票,根据本票票面信息如实录入交易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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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标志”选择解付,“处理方式”选择正常付款。

(3)出票行行号应录入本票专用章上的12位行号。

(4)收款人账户类型选择“系统外账户”,可产生待销账,通过其他交易核销。

3.凭证处理

交易提交后打印通用业务凭证,加盖核算用章作传票,本票及进账单贷方联加盖核算用章做传票附件,进账单第1联盖受理凭证专用章、进账单第3联收账通知联盖核算用章退客户。

(四)系统外本票兑付

1.业务处理

①兑付系统外他行签发的本票,使用8144交易;②代理其他的银行(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兑付本票时,收款客户类型选择“系统外客户”,兑付成功后,本票资金入待销账,再通过同城交换相关交易划转本票资金;③ “业务种类”字段不用录入;④背书人列表中,第一背书人必填,应填写本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名称;⑤交易提交后,系统显示通讯画面,待业务结束后,系统自动调用8149交易做实时业务后续处理。成功和失败,此业务都成为最终状态。待定时,需等待人行返回业务最终状态报文,或经对账确认最终状态后,系统自动处 50

理,此时手工发起8149交易,系统作出最终结果打印。

2.凭证处理

①提交8144交易后打印通用业务凭证;②经自动处理,交易成功的,系统调用8149交易,在原8144交易通用业务凭证上打印成功结果,本票联及进账单贷方联加盖核算用章作传票,自动入收款人账户后,插入电子回单库,收款人为个人客户时进账单收账通知联盖核算用章退客户,进账单第1联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退客户;③交易失败的,系统调用8149交易,在原8144交易通用业务凭证上打印失败结果,加盖核算用章作传票。柜员查明失败原因,退客户退票理由书,将本票相关联次退客户;④交易待定的,在原8144交易通用业务凭证上打印待定结果,需柜员手工发起8149交易打印业务待定回单加盖核算用章退客户,本票等材料暂专夹保管,等业务最终结果后处理。柜员可使用8270交易录入业务编号,查询业务状态为最终状态(已回执、已付款、已冲正、已超期、已拒绝等)时,再次使用8149交易查询打印最终结果,作相应处理;⑤遇小额系统停运时,发起8144交易时,系统会报错无法提交。

【操作要点】

1.主管审核8144交易时,应使用8270交易按小额业务编号查询实时借记业务往账明细页面,“支付信息”标 51

签页,“业务回执状态”字段为00,表示成功兑付,如为其他或为空,则表示未成功兑付;也可按照“业务主信息”标签页相关业务编号,使用8271交易查询实时借记业务回执信息,回执来报状态为已入账,则表示兑付成功,其他状态表示兑付失败。

2.兑付他行本票时,应注意本票密押中数字0与字母O的区别,以免造成兑付失败。

【风险提示】

1.本票兑付前,必须对本票真伪做鉴定,注意审核本票仿伪标记。

2. 8144交易提交后,系统自动发起兑付报文,无法撤销,柜员提交交易前应确认操作无误。

六、本票未用退回和超期付款

(一)基本规定

1.应按照相关规定(参考第一节基本规定)办理本票退回和超期付款(详见《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

2.本票未用退回或超过提示付款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回原出票行办理。

3.出票银行对于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本票申请人,只能将款项退回原申请人账户;对于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方可退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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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户申请

1.原申请人因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出票行退款时,应填制一式三联进账单连同本票交出票行。

2.原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出具未用退回证明,注明本票票面要素、退回原因、声明后果自担等内容,加盖公章。

3.原申请人为个人的, 除出具本人签章的证明外,还应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代办的,还需出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未在我行开立账户办理银行本票申请退回,原申请人应在本票备注栏注明“支取现金”或应填制取款凭证,必须本人办理。

(三)柜员受理

1.审核客户提交的本票及相关材料。

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联,审查与本票联是否一致,参照本票兑付对本票进行审查,审查本票背书是否符合规定;查验本票真伪;审查客户提交的证明文件,调用验印系统对签章进行审查,个人客户出示的身份证,应进行核查。

2.审核无误后,使用8002交易。

原申请人未用退回的,“操作标志”选择未用退回,录入票面要素,系统控制只能入原申请人账号,或入待销 53

账;以现金待销账办理本票的,未用退回时可直接取现。

持票人超期提示付款的,操作参照本票兑付。

3.凭证处理参照本票兑付。

不同的是,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字样或“逾期付款”字样连同卡片联做通用业务凭证附件。

【操作要点】

超期付款时,持票人为系统外客户时,可选择本票资金入待销账,再通过其他交易划转本票资金。

【风险提示】

超过付款期限的银行本票,其票据权利时效为自出票日起2年。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只能由持票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方可处理本票资金。

第六章 银行汇票

一、基本规定

(一)我行签发兑付的银行汇票依托于城商行银行汇票系统,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我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可在任意本系统参与行兑付,我行可兑付任意本系统参与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非本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出票行在同城的分支机构。

54

(二)《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汇票不能跨行代理签发,也不能由其他金融机构委托签发。

3.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5.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出票金额;

(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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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超过付款期后持票人可向签发行提示付款。城商行银行汇票系统对付款期到期后一个月仍未兑付的汇票资金,退回原签发行。

7.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8.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 56

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9.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3)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4)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5)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6)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10.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11.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57

12.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13.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8.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1)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2)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3)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1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15.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16.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 58

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17.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18.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汇票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59

19.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20.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21.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22.现金汇票的挂失止付责任是有时间限制的,即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天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持票人提示付款代理付款行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23.失票人应当在3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三)我行相关规定

1.汇票资金移存纳入计划财务部头寸管理。

2.如支付系统或相关系统发生故障,无法通过大额 60

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清算的,应按《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应急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银行汇票流转图

票据

票据

票据

⑤代理付款入账

三、签发银行汇票 (一)基本规定

1.签发汇票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实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移存汇票资金至上海资金清算中心。

2.系统中现金汇票只是一个形式上的选项。个人办理现金汇票,有结算账户的可直接办理;交付现金办理的,应通过7011交易交易产生的现金待销账,过渡处理。

3.银行汇票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回单联,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签发行作签发交易凭证的附件。

4.银行汇票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和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签发行专夹保管;第二联银行汇票和第三

61

联解讫通知,提交汇票申请人。

(二)客户申请办理

1.单位结算账户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应先购买重要空白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汇票申请书一式三联套写,客户需在提交前填写完整,并在第二联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使用支付密码的应填写编制好的支付密码。

2.个人结算账户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卡折户需填写“结算业务申请书”,结算业务申请书一式两份套写,代理签发银行汇票的应出示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柜员受理

1.柜员办理银行汇票签发业务,应先审核客户填写凭证票面要素是否清晰、完整、合规,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汇票办理要件。重点审查:①凭证种类是否正确,是否系本行凭证,凭证联数是否齐全,每联是否套写;②凭证日期必须为交易当日,不得隔日办理;③凭证书写规范、清晰、无涂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④凭证加盖的印鉴是否与付款人名称一致;⑤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是否填明代理付款行的行名,代理付款行详见资金清算中心编制的“行名行号簿”;⑥个人办理汇票业务的确认来人身份等。

2.符合我行《柜台重要业务联系查证实施办法》规定需进行查证的,经办柜员应按规定在查证之后再继续办 62

理业务。

3.使用8170交易,依据客户凭证准确录入各要素。

4.个人卡折户必须点击“付款人账号”字段后的“...”按钮,通过磁条器刷卡折。

5.个人存折户应录入存折的批号凭证号。

6.按照相关规定需提供身份证件的,点击证件号码后“...”按钮,调用二代证阅读器、身份证联网核查对客户证件进行审查、登记。

7.单位客户“银行汇票申请书”签约支付密码时,支付密码项必输,交易提交时系统送往核验服务器校验。

8.在主管复核前可使用8177交易,进行修改补打印。打印故障等原因造成汇票打印失败、打印模糊不清,或打印后需要对汇票类型、收款人信息及附言进行修改时,使用此交易。

(四)凭证处理

1.8170交易提交后按照系统提示,先打印银行汇票,打印汇票时应使用复写纸(汇票2、3联之间应使用单面复写纸)成套打印;如汇票记载事项超长或字库缺省字,须用手工签发,但仍需在系统中记录并打印信息,打印的信息作卡片联附件。经办员在卡片联“经办”签章。

其次打印“通用业务凭证”,客户填写的汇票申请书第二、三联或结算业务申请书第一联盖核算用章。 63

最后打印客户手续费回单,加盖核算用章,连同汇票申请书或结算业务申请书回单联盖核算用章后退客户作回单。使用存折的客户联动补登存折流水。

2.8177修改补打印时,先打印新汇票,再打印通用业务凭证加盖核算用章后作传票,最后在原交易通用业务凭证上打印“修改后流水为……”字样。柜员应在原汇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章,作8177交易通用业务凭证附件。

3.将汇票全部联次、通用业务凭证及客户凭证交会计主管复核。

(五)汇票专用章保管员用章

汇票专用章保管员盖章前应认真核对:

1.汇票记载的各事项与客户申请书、业务凭证是否一致;

2.汇票票面各要素是否打印完整、清晰、合规:①出票日期、金额必须大写;②不可转让汇票必须在汇票正面的“备注”栏内注明;③现金汇票的“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紧接“现金”字样;④转账汇票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及行号;⑤汇票和解讫通知联应打印“请向城商行或工行申请清算”字样等。审核主管复核的签章

3.修改补打印的,旧汇票必须在金额大写处加盖“作废”章戳。

4.汇票资金是否移存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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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无误后,在汇票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和经授权的个人签章,在卡片联上“复核”处加盖个人名章,签章必须端正、清晰,卡片联上“经办”处加盖打印人员的名章。

(六)后续处理

1.银行汇票移存资金纳入大额头寸管理

汇票移存资金需在支行当日可用大额头寸授权范围内,如超过额度应向上级行申请额度。

2.系统发送处理

系统自动轮询复核状态且在头寸管理范围内的汇票资金移存往报,自动组成报文发送。可参考电汇业务相关部分。

3.汇票资金移存成功后将银行汇票交付客户

使用8178交易查询签发的汇票信息,业务主信息页说明字段变为“汇票移存资金报文已清算”后,方可将汇票第二、三联交付给客户,同时要求客户签收。也可通过8270往账登记簿,按汇票签发的业务编号,查询该往账状态为已清算则表示移存资金成功。

一般情况,大额支付系统即将关闭时,不再受理签发汇票业务。特殊情况必须出票移存资金的,柜员应于次日大额支付系统开启时,及时关注资金移存情况。

4.汇票移存资金报文发送失败、被拒绝、被撤销,可重发或退回客户账。使用8178查询汇票登记簿提示“移 65

存资金报文发送失败”,且通过8270交易查询(按汇票签发业务编号)移存资金报文确为“发送失败、拒绝、被撤销”,打开往报明细页面点击确定打印失败信息。

(1)由主管确认后,做8176交易,选择重发。重发完全基于原业务,只能修改附言,不重新产生业务编号。失败信息附于签发交易通用业务凭证后作附件。重发后实时关注报文状态,待发送成功后,查询业务代号3481的汇票移存户流水,确保汇票资金未重复移存。

(2)确认由于技术原因等特殊情况,造成移存资金报文无法发出时,经办柜员使用8173交易将资金退回至原申请人账户,交易种类选择未用退回,处理方式选择正常付款,打印的业务凭证盖核算用章名章,原报文失败信息作附件,汇票联次的处理参照银行汇票未用退回处理。

5.收到资金清算中心密押错误的查询报文,应使用8175交易重新编制正确的密押,及时通过查复报文回复正确的密押,不得重复发送CMT121资金移存报文。

6.业务完成后,汇票第一、四联交专人专夹保管。

四、银行汇票未用退回和超期兑付

(一)基本规定

1.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联,签发行应按照《支 66

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并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汇票未用退回请求;资金清算中心收到汇票未用退回请求,配对成功后,实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汇划未用退回资金至签发行。

2.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的逾期未清算汇票(以下简称逾期汇票),由资金清算中心于该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的下一营业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报文至原签发行。

3.如该笔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未满1个月的,持票人持汇票和解讫通知联要求付款的,先按照未用退回的处理手续退回移存资金到“开出银行汇票—退回户”后,再办理付款手续。同时汇票作核销处理,持票人办理款项汇划的,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汇划手续。

4.如原申请人为个人,签发行应通知申请人持申请书及本人身份证件来行办理领取手续。

5.未用退回和逾期解付必须回原签发行办理。

6.逾期退回的汇票款项,签发行不得私自退款或付款,应由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汇票或权利证明请求退款或付款时办理。持票人在请求退款或付款时,如该笔逾期汇票款项资金清算中心未退回的,应电话与资金清算中心联系。

(二)客户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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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申请人申请汇票未用退回

(1)提交汇票、解讫通知联。

(2)提交未用退回申请,申请应注明汇票要素、未用退回原因、申请人签章、纠纷责任自担等内容。

(3)个人客户办理未用退回需出示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原申请书回单。个人代办的,还需出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单位客户办理未用退回需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公章。

(5)未开立账户办理银行汇票申请退回的,原申请人应在汇票备注栏注明“支取现金”或应填制取款凭证。

2.持票人申请兑付逾期汇票

(1)提交汇票、解讫通知联。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备注栏填写“逾期付款”字样,汇票、解讫通知联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多余金额,背书完整。

(2)提交逾期兑付说明。

(3)转账支付的填写进账单二、三联,通过电汇支付的填写“结算业务申请书”一式两份。

(4)现金汇票收款人需支取现金的,在汇票备注栏注明“支取现金”或填写取款凭证。开立结算账户取款。

(三)柜员受理

1.审查客户凭证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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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查客户申请。重点审核:(1)汇票、解讫通知联、进账单(申请转账解付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合规。

(2)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汇票未用退回证明;

(3)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联要求退款的,签发行应于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退款。

(4)持票人为个人的,应审核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汇票背面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委托他人申请退款的,须查验原申请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审核汇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并注明原申请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对代理申请的应严格审核代理关系是否真实。

(5)对公客户未用退回申请应加盖公章,操作员调用验印系统核验。个人客户提交的证件应做联网核查进行确认,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6)查验汇票真伪,核对印模,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联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与汇票、解讫通知联核对一致。

2.业务处理

(1)汇票未超过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柜员使用8172交易发起申请退回报文。提交后打印业务凭证,系统自动 69

轮询组成兑付申请报文。上海资金清算中心收到后进行配对,资金清算中心配对成功后,发送未用退回资金报文至签发行。系统接收未用退回资金报文自动处理入银行汇票退回户,同时汇票签发登记簿“汇票状态”字段为自动更新为“已退回”。

(2)汇票已超过提示付款期1个月的,清算中心已将汇票资金自动划回至“银行汇票退回户”。柜员查询确认汇票状态为“已退回”时,使用8173交易进行处理。

①“交易种类”根据申请客户正确选择,选择“未用退回”时,收款人账号户名自动回显,如原申请客户已销户可“资金去向”可选择待销账,再通过其他渠道处理;

②“处理方式”根据票据状态正确选择,只有票据挂失后根据法院判决处理时,选择“挂失后付款”(核心系统修改名称);

③以现金待销账办理的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时“资金去向”可选择现金,现金汇票逾期解付时可选择“取现”;

④逾期付款,收款人为系统外客户时,资金去向选择待销账,收款客户类型选择“系统外客户”。

⑤逾期付款,多余资金退回时,如原申请人已销户,“多余资金去向”可选择待销账。

(3)凭证处理

①8172交易提交后打印通用业务凭证,加盖核算用 70

章后作传票,交主管审核。

②8173交易提交后打印通用业务凭证,连同汇票相关联次、客户申请及相关复印件等材料交主管审核。

③申请人未用退回的,在汇票1-4联实际结算金额大写栏填写“未用退回”字样(逾期汇票未用退回填写“逾期退回”字样),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写原出票金额加盖核算用章,交原申请人作收账通知。汇票1-3联盖核算用章作凭证附件。

④持票人申请逾期付款的凭证处理。

全额付款的,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备注栏填写“逾期付款”字样,卡片联和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联填入全部金额,在多余金额栏,填写“—0—”。汇票1-4联盖核算用章作凭证附件,持票人为系统内客户将进账单第1联盖受理凭证专用章、第3联盖核算用章退持票人,第2联盖核算用章作附件;通过同城划转款项的,进账单第1联盖受理凭证专用章退持票人,第2联进账单加盖核算用章及同城清算专用章与第3联一并提出交换;通过电汇划转款项的,结算业务申请书回单联盖核算用章退客户,第一联盖核算用章作8101交易传票;

汇票有多余款的,在汇票和解讫通知联的备注栏填写“逾期付款”字样,卡片联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在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 71

额。汇票第4联加盖核算用章作多余款收账通知,第1-3联盖核算用章作凭证附件,其他同全额兑付处理。

⑤签发行汇票档案保管员应每月月底查询银行汇票登记簿,逾期超过一个月收到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报文,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联和多余款收账通知联,核对无误后,在汇票卡片联和多余款收账通知联上注明“移存资金已退回”字样,加盖日期戳后专夹保管。

【操作要点】

1.资金清算中心收到未用退回申请报文后,配对不成功时发送CMT303自由格式报文回应。如编押错误,签发行可发送正确密押通过CMT303报文回复。参见银行汇票查询查复。

2.银行汇票挂失后,挂失人找回票据的,先在系统中做解挂,使用8173交易做解付或退回时,“处理方式”应选择“正常付款”;收到法院判决后,使用8174交易将票据状态变更为“公示催告/诉讼”状态,再使用8173交易时,“处理方式”应选择“挂失后付款”。

3.如签发行未及时收到资金清算中心的未用退回资金,可电话跟踪查询,不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再次发送汇票申请退回报文。

【风险提示】

1.逾期退回的汇票款项,签发行不得私自退款或付 72

款,应由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汇票或权利证明请求退款或付款时办理。

2.8172交易提交后,系统自动发起未用退回申请报文,无法撤销,交易提交前应确认操作无误。

五、兑付他行银行汇票

(一)基本规定

1.代理付款行对本行开户的持票人或通过票据交换提示付款的汇票,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汇票资金清算请求。

2.资金清算中心收到代理付款行的申请清算汇票资金报文,汇票处理系统自动进行汇票配对处理。配对成功的,资金清算中心实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至兑付行和签发行。代理付款行收到清算汇票资金报文后,应立即抵用。

3.收到客户提交的非城商行系统银行汇票,需通过同城交换将汇票提交至解付行,处理方法参考同城交换操作规程

(二)客户申请兑付

1.客户持汇票联、解讫通知联及一式三联进账单向其开户行提交兑付申请。

2.客户按规定填写汇票联及解讫通知联“实际结算金 73

额”、“多余金额”,填写背书并签章。填写进账单一式三联。

(三)柜员受理

1.审核凭证

(1)汇票、解讫通知联是否齐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上下联不符或缺少任何一联,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2)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进账单所填内容与汇票是否一致,有无错漏。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不可转让的汇票不得转让。票面大小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代理付款行不得受理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汇票。对票面有缺陷的汇票,可向签发行发送自由格式报文进行查询,详见查询查复章节。

(3)汇票冠以的会员行名称与汇票专用章中的城市代码是否匹配;汇票的标识、暗记、水印等防伪标志与票样是否一致;票面右上方是否有“请向城商行或工行申请兑付”字样等。代理付款行发现疑点必须向签发行查询。

(4)同城提入的银行汇票,还应按照当地人行同城交换相关规定审查票面要素。

(5)汇票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代理付款行不得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 74

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6)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全额进账的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联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出票金额,多余金额栏处填写“-0-”;

(7)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代理付款行不得受理漏盖、错盖汇票专用章的汇票。汇票联还应加盖名章,查询。

(8)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的银行签章相同。

(9)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使用粘单背书的,是否粘附于汇票规定的粘接处并签章。

(10)如持票人为个人,除审核上述内容外,必须同时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并在汇票背面填明持票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11)代理付款行收到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现金汇票、解讫通知联及一式二联的进账单,按照以上规定审核之外,还必须认真审核下列内容:

a.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并填明“现金”字样;b.本行是否为汇票指定的代理付款行; c.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并在汇票背面注明身份证件名称、 75

号码及发证机关,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d.现金汇票持票人委托他人提示付款的,背面要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并注明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同时必须查验持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业务处理

(1)根据汇票和进账单将汇票兑付信息录入,提交交易后系统自动向资金清算中心发送申请清算报文,收款人账户冻结、转久悬系统自动提示。

(2)系统收到清算汇票资金报文,如核对原信息无误,收款人为系统内正常账号,则自动入账;如收款人为系统外账户或系统内账户异常无法自动入账的,由原申请兑付行通过8231交易手工处理来账。柜员可通过8271来账登记簿或8178汇票兑付登记簿(签发/兑付标志选择“0-我行兑付汇票”),查询兑付情况。

(3)代理解付系统外客户,汇票资金兑付成功划回代理兑付行后,参照支付系统来账业务处理,手工处理兑付资金报文来账业务,资金去向选择产生待销账。如是未带清算资金的同城提入,使用8041交易提出贷方处理该待销账;如是带有清算资金的同城提入借方汇票,使用8042提入借方交易,处理该待销账(详见同城业务操作规程);如需要通过支付系统清算的,选择8101普通汇兑 76

交易(参见电汇业务操作规程)。

(4)客户开户行非代理兑付行的,按照当地人行同城交换规定,通过同城交换提出汇票,需做提出借方的参照同城交易操作规程。

3.凭证处理

(1)8171交易提交后打印通用业务凭证,加盖核算用章作传票。

(2)持票人为本行客户的,汇票联、解讫通知联、进账单第二、三联盖核算用章,连同持票人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做8171交易凭证的附件,来账插入电子回单库(个人客户可将进账单第三联退客户作回单)。

(3)持票人为他行客户需同城提出贷方的,汇票联、解讫通知联盖核算用章连同相关材料作作8171的附件。进账单第2联加盖同城清算专用章及核算用章与进账单第3联一并提出。

(4)持票人为他行客户需通过普通汇兑付款的,汇票联、解讫通知联、进账单第二联盖核算用章,进账单2、3联连同相关材料作8171交易凭证的附件。

【风险提示】

1.兑付他行银行汇票,必须对汇票防伪暗记等进行鉴别,核对印模相符,有疑问的,必须进行查询(具体见操作规程银行汇票查询查复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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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1交易提交后系统自动发送兑付申请报文,无法撤销,提交交易前经办员应确认操作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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