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办卡申请表

扬中市公共自行车租车卡申请表

扬中市公共自行车租用合约

甲方:扬中市公共自行车服务中心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申请租用甲方管理的扬中市城市公共自行车(以下简称自行车)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签订以下合约:

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同意甲方根据管理工作

需要,向有关部门、机构或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及信用情况,同意甲方依法搜集、处理、传递和使用乙方公共自行车租用申请所需的相关个人资料。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保密,凡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资料泄密的,甲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乙方在租用自行车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爱护公共财物。对乙方在自行车租用期间所发生的各类纠纷或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据此拒绝履行本合约的相关约定。乙方租车期间造成自行车丢失或损毁的,按照管理规定进行赔偿。

三、乙方单次租用自行车时间不得超过2日。超过2日不还车的,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租车卡的使用权,直至乙方归还自行车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为止;超过5日不还车的,甲方可依法追交,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租车卡丢失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请挂失。在挂失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但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及时挂失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挂失后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中止乙方所持有的租车卡的使用权:

1.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取得租车卡的;

2.自行车损毁未修复还车的;

3.自行车丢失未按规定赔偿的;

4.租车卡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5.申请退卡,批准后未交回租车卡的;

6.年龄已满70周岁的;

7.出现有妨碍独立乘用自行车的疾病或肢体缺陷情形的;

8.有义务配合,但拒不配合甲方或有关部门就自行车租用相关事项开展调查的;

9.其他需要中止租车卡使用权的情形。

六、甲方如变更通讯方式,应及时予以公布。否则由此导致乙方不能及时挂失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如变更申请资料所列内容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七、本合约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时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约未尽事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按甲方已公开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本合约自甲乙双方在《扬中市公共自行车租车卡申请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个人办卡

二、个人办理联名卡

1、成都住房公积金龙卡(新增/变更)签约关系申请表 2份 经办人填写盖章 (共享上面下载 建行一楼汪姐处领取)

2、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和两份申请表

办理地点:建行任何一个网点,立即办卡立即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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