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除权判决

公民申请过程

公示催告是丧失票据的在丧失票据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丢失票据的人仍然占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只有申请人,没有对方当事人。其只能是最后持有票据并可以依据主张权利的。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持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但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无论是经背书,还是尚未背书,也无论是被盗、被以背书转让的。无论是经背书,还是尚未背书,也无论是被盗窃、被诈骗、自己遗失,还是灭失,只要不是因票据持有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其书催告申请书,递交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1]

法院职责

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权利消灭。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的一种非诉讼性司法程序和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的救济方法。

编辑本段《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5@p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七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本段公示催告文本格式

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人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处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申请公示催告。

该票由______银行____________支行(分理处、信用社)于____年__月___日签发,票号码: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

付款单位: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背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法院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除权判决申请书

申请人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因 丢失 票 张,票号为 ,帐

号为 。申请人已于 年 月 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对此申报权利,现特此申请你院依法作出除权判决。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池秀微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池秀微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开民催字第58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池秀微,女,**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池秀微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xx年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1300051 24245361、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金惠达卫浴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xx年9月21日、收款人为长葛市春阳商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xx年3月21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池秀微(系永嘉县瓯北镇造鑫泵阀铸件经营部的业主)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