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申请人平顺县鑫红选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申请人平顺县鑫红选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津民二催字第3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平顺县鑫红选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中五井乡留村。 法定代表人,范保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凯,男。

公示催告申请人平顺县鑫红选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xx年9月26日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田凌、人民陪审员邹杰参加的合议庭,适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xx年9月26日发出了决定受理申请的《公示催告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该公告已在20xx年10月10日的《人民法院报》上予以刊登。同时,亦向票据支付人出票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营业部发出并送达了《停止支付通知书》。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平顺县鑫红选矿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于20xx年12月10日(本院于20xx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书)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作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 20610100,出票日期20xx年8月31日,汇票到期日20xx年2月28日,出票金额人民币200 000元,出票人为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湖南中联重科车桥铸造有限公司。持票人先后为湖南中联重科车桥铸造有限公司、林州市富源机械配件厂、平顺宏丰铸业有限公司、平顺县鑫红选矿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为公示催告申请人平顺县鑫红选矿有限公司,支付人为付款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营业部。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平顺县鑫红选矿有限公司有权依据本判决向支付人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平顺县鑫红选矿有限公司承担。

若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本院起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 俊

审 判 员 田 凌

人民陪审员 邹杰

二0一一年十二月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敏

 

第二篇: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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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卢民催字第19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xx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为某有限公司,编号为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xx年4月13日,出票人为申请人,收款人为某某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卢湾支行开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山聆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书 记 员 蒋骏 邹骥 叶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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