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立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纪忠

被申请人: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20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辉

申请人因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镇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二、本案依法应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同时,申请人与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情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

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篇: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珠海恒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地址:珠海拱北金山大厦F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对张**诉恒昌公司购销合同一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移送到珠海市拱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飞达汽车配件商店诉珠海恒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注册地址位于珠海市拱北区,并且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的注册地址在珠海市拱北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合同约定履行地不在西城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所以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请贵院将本案移送珠海市拱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 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珠海恒昌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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