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的办理程序和账务处理

银行本票的办理程序和账务处理

银行本票的办理程序和账务处理

银行本票的具体办理流程及相应账务处理是怎样的呢?

银行本票的办理流程是:付款单位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时,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的《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等各项内容。如申请人在签发银行开立账户的,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个体经营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注明现金字样。《银行本票申请书》的格式由人民银行各省市分行确定和印制。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后,应认真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审查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付款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签发银行直接从其账户划拨款项;付款人用现金办理本票的,签发银行直接收取现金。

银行按照规定收取办理银行本票的手续费,其收取的办法与票款相同。银行办妥票款和手续费收取手续后,即签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包括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一式一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票面规格、颜色和格式并统一印制。定额银行本票包括500元、l000元、5000元和10000元四种面额。签发银行在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时,同样应按照《银行本票申请书》的内容填写收款人名称,用大写填写签发日期,用于转账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然后在本票第一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和经办、复核人员名章,用总行统一订制的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大写金额后端压印本票金额,然后将本票第一联连同《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一并交给申请人。

银行本票的账务处理流程是:付款单位收到银行本票和银行退回的《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后,财务部门根据《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一银行本票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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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的办理程序和账务处理

对于银行按规定收取的办理银行本票手续费,付款单位应当根据银行的相应收费单据,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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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

附件3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

一、银行本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一)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银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清晰;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应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本 票的申请。

转账交付的,以银行本票申请书的相关联次分别作借、贷方凭证。其分录为: (借) ××科目 申请人户

(贷) 开出本票

现金交付的,其分录为:

(借) 现金

(贷) 开出本票

(二)出票行在办理转账或收妥现金以后,签发银行本票。本票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本票。签发本票的具体要求是:

1.本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如果填写错误应将本票作废。

2.使用压数机压印、计算机打印或手写方式将小写金额记载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

3.用于转账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

4.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本票专用章如未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的,应在本票上记载出票银行机构代码。出票银行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应填写其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银行机构代码记载在票据号码下方。

5.按规定程序加编本票密押,密押记载在“出纳复核经办”栏内。

6.申请书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本票正面注明。

(三)填写的本票经复核无误后,在本票第二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后交给申请人。第一联卡片上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后留存,专夹保管。

(四)出票银行出票后应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业务处理系统。代理出票的,出票银行应于当日内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以下代理清算行的有关业务处理手续与出票行相同)。

二、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一)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交来的转账银行本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当认真审查:

1.本票是否是按照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本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2.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出票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本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5.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银行机构代码;未启用银行机构代码的,是否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6.银行本票是否填写密押,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7.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本票密押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8.持票人是否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本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审查无误后,代理付款行应将本票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电子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出票行进行确认,收到确认成功信息并打印业务回执后方可办理本票解付手续,进行账务处理。本票由记账、复核人签章并记载兑付日期后,与打印的业务回执一起作为解付银行本票科目凭证附件,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其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 ××科目 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公章,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一并交给持票人。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资金清算时,代理付款行行内系统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已清算通知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

(二)代理付款行接到个人持票人交来的转账银行本票时,除按上述(一)1、3、4、5、6、7、8的各项要求认真审查外,还必须认真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是否在本票背面签章并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持票人委托他人提示付款的,还要审查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审查无误后,代理付款行应将本票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电子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出票行进行确认,收到确认成功信息并打印业务回执后办理本票解付手续。其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持票人户

或(贷) 持票人账户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资金清算时,代理付款行行内系统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已清算通知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

(三)出票行或出票行的系统内银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现金银行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进行核对,或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本票信息的实时比对。经核对银行本票相关信息相符后,还必须认真审查本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收款人的身份证件,收款人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签章和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收款人委托他人向出票行或出票行的系统行提示付款的,必须查验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本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是否注明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本票作借方凭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1.到出票行兑付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 开出本票

(贷) 现金

2.到出票行系统内银行兑付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 现金

银行本票资金清算时,出票行的系统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已清算通知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

(四)代理付款行对审查有误的银行本票,应拒绝受理,并应向持票人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由代理付款行根据出票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向持票人出具退票理由书。

代理付款行应将银行本票凭证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

(五)本票上未划去“现金”和“转账”字样的,一律按照转账银行本票办理。

三、银行本票结清的处理手续

当出票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解付本票电子信息时,出票行将该信息与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中存储的本票信息进行自动核对,经系统确认无误后发回应答信息。出票行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出票,打印业务回单,同时销记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中的本票信息。本票卡片作借方凭证,业务回单作借方凭证的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 开出本票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

小额支付系统对业务回执轧差成功的,出票行在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已清算通知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小额支付系统对业务回执轧差失败的,出票行应对原账务处理进行冲正,其会计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 开出本票

四、银行本票业务的冲正处理

代理付款行根据客户委托发出银行本票业务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该笔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收到代理付款行发起的冲正指令后,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处理状

态,生成冲正成功或冲正失败应答信息(含冲正指令处理状态和原银行本票业务指令处理状态),并实时返回至代理付款行。冲正成功的,小额支付系统生成冲正成功通知并实时发送至出票行。代理付款行和出票行应根据冲正应答和冲正通知分别作相应账务处理。

(一)冲正成功的处理。

1.代理付款行收到银行本票业务冲正成功应答后,表明原银行本票业务撤销成功,小额支付系统将不再对该笔业务作轧差处理。代理付款行可填制业务处理回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也可根据持票人请求重新发起银行本票信息。

2.出票行收到银行本票业务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代理付款行发来的原银行本票业务撤销成功。经检查确认行内系统对该笔业务已作相应账务处理的,应进行行内账务冲正处理。

(二)冲正失败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收到银行本票业务冲正失败应答后,应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的最终处理状态。

1.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不为零的,表明出票行已向代理付款行成功支付款项,代理付款行应比照“二、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手续”(一)、(二)、(三)2的规定办理本票解付手续。

2.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为零,表明出票行拒绝付款。代理付款行应重新发送银行本票信息,并根据出票银行返回的业务回执出具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

3.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状态的,表明原银行本票业务已处理失败,代理付款行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本票业务。

(三)冲正业务超时无应答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本票业务发起冲正指令后,因应用程序、网络、系统设备等多种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收妥冲正结果的,为防范业务风险,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代理付款行留存银行本票,记录客户联系方式,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交客户,并应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

2.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付款行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成功的,应比照“二、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手续”(一)、(二)、(三)2的规定办理本票解付手续;确认出票行拒绝付款的,应填制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等状态的,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本票业务。

五、银行本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和挂失的处理手续

(一)退款手续。

申请人因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出票行退款时,应填制一式三联进账单连同本票交给出票行,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在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字样,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其分录为:

(借) 开出本票

(贷) ××科目 申请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公章,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二)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手续。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将本票交给出票行。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在本票上注明“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

1.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应填制三联进账单,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其分录为:

(借) 开出本票

(贷) ××科目 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公章,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一并交给持票人。

2.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的,填制普通贷记凭证。出票行根据客户委托将本票款项汇划至持票人开户行账户。

3.持票人提交注明“现金”字样本票的,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其分录为:

(借) 开出本票

(贷) 现金

(三)挂失手续。

未解付的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后,向出票行挂失止付。出票行接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对,确属本行签发并确未注销时方可受理。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后,在计算机系统中登记挂失止付信息,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六、丧失银行本票付款或退款的处理手续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本票票据权利证明,可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出票行审查该银行本票确未支付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出票行向持票人付款时,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对无误,比照“五、银行本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和挂失的处理手续”(二)的有关手续处理,并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二)出票行向申请人退款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对无误,比照“五、银行

本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和挂失的处理手续”(一)的有关手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