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物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要求保全财物的关系及财物名称、数量、质量、形状、花色、品种、所在地点及现状等。申请的理由主要写明需要保全的财物遭受侵害情况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及在判决执行中的意义)。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能够证明申请请求的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若证据在申请人手里,应随同申请书一并递交法院;若证据不在申请人手里,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证据)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篇:有关诉前财产保全与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

有关诉前财产保全与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3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xx年12月22日 法发〔1994〕29号)

6、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19xx年2月16日法经〔1995〕4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收悉。经研究,同意该规定,望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xx年1月6日讨论通过) ……

五、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又向该法院起诉的,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告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1款的批复(19xx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自19xx年4月25日起施行。 法释[1998]5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高法[1996]148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xx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自19xx年12月5日起施行。法释〔1998〕2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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