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月华与被执行人崔金国、黄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叶月华与被执行人崔金国、黄建英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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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秀执委字第7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叶月华,女。

被执行人崔金国,男。

被执行人黄建英,女。

申请执行人叶月华与被执行人崔金国、黄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9)同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xx年3月9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2日委托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以及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崔金国、黄建英归还申请人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崔金国、黄建英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月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同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

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陈建仙

执 行 员 郑飞鹏

执 行 员 陈 ?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连梅明

 

第二篇: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和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和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醴执字第98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xx年4月14经本院审结,该案(2011)醴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湘B6A827别克牌小轿车的过户手续

二、冻结期限暂定为二年(自20xx年6月16日起至20xx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 三 林

审 判 员 李 振 兴

审 判 员 肖 业 余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晏 能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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