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商场案例分析

肇庆店销费案例

20xx年元月28日晚上约9: 30,有一男一女2位顾客来到肇庆国美三楼电器商场创维专柜,选中壹台价值6999元的创维37L88IW液晶电视,促销员开好单后带顾客到了收款台。当准备交款时,女顾客说带不够钱, 先交订金2000元, 要求送货上门收余款4999元。 于是,促销员按要求在#4@p和送货单上注明了“订金2000元, 上门收款4999元”的字样。然后女顾客就将2000元交到收款员处,收款员将现金(2000元)手数和机数正确后, 在金力系统入帐。 随后,顾客要求办理会员卡,收款员就帮顾客开了一张#5@p, 连同顾客所交的20元会员卡费一同交给咨询员为顾客开办会员卡, 因收款员没有告诉咨询员顾客只是下订金,是做上门收款的。故咨询员在不知情,也不作沟通的情况下办理完会员卡后就连同#5@p直接交给了顾客。回到柜台后,促销员发现顾客拿着#5@p就觉得奇怪,问顾客是否已交齐钱。 顾客回答已经交齐了。但促销员仍过去问收款员,顾客是交了全额还是订金。收款员说顾客只交了2000元订金。于是,他们就一

起找到顾客,当收款员说只收了订金2000元时,女顾客回答一开始她是先交了2000元,后来向同来的朋友借了钱,已全额付款。在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当班岗长就让收款员和2位顾客到监控室看录像。从录像也可以看到顾客只交了一次款(现金);并且清晰地看到收款员数钱的次数只有10次(每次2张);最后测试了验钞机点数2000元的时间也符合录像里的点数时间。经耐心解释、协商,顾客仍然坚持已交齐货款,并打电话到“西江日报”社要记者来。

过了约10分钟,商场经理、采购员、顾客和记者一起观看了录像。之后,各自提出了理据,记者看了有关的单据和问了几个单据流程的问题,就没再表示任何建议。这时,顾客开始吵闹起来,商场作了报警处理。

很快,派出所的同志到了,一起再次观看了录像。对收款员、顾客分别作了初步的询问,并对比了点钞机的点钞时间和看了收款员的数钱手势。最后,在营业结束后让收款员当着大家盘点了当班现金。在顾客依然坚持的情况下,商场经理、采购员、岗长、收款员、2位

顾客一起到了星荷路康乐派出所作落案处理。直到凌晨4时把口供录完,警方给的意见,一是双方协商处理;二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在事件发生后6天(2月3日),两名顾客带同几个亲戚、朋友到商场吵闹。经过总经理的协调,顾客最后同意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处理该事。

2月6日,“西江日报”在未经我司确认的情况下就在当天的报纸(B1版)刊登了以“是谁为了4999元撒谎”为题的报道,对我司的名誉造成恶劣的影响。

接下来,顾客分别向当地的工商局、消委会和总部的营业部进行了投诉。我司也将情况一一作答复、汇报,并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关怀、指导下跟进该事件。

4月6日,我司与顾客联系,顾客主动承认了是自己的错误,错信了同来的朋友借了钱给她,才造成这次误会。同时,约了在4月11日到派出所消案、道歉。

就以上案例提出几个问题:

 

第二篇:商场典型案例分析

商场典型案例分析

A

虚构原价骗人没商量

在价格欺诈案例中,虚构原价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二是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案例:今年6月,某超市在其卖场内销售的奇强透明皂,其POP(促销广告)标价签标示:原价3.9元,现价2.5元,降价期间为 6月23日至6月30日。然而,该商品在本次降价的前七日内,在其卖场内销售的最低交易价格为3.5元。

案例:某超市于今年6月销售的金龙鱼牌大豆油,其标价签上标示:原价69.1元,现价62.8元,经查实,实际原价为56元,实际原价比现价还要低6.8元;销售的金龙鱼牌第二代调和油(规格5升),其标价签上标示:原价80.3元,现价73元,经查实,实际原价为73元。

■解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某电器商场于今年6月销售的海尔牌空调,标价牌上标示:售价5180元,直降580元。经查实,该商场在降价前从未按原价5180元销售过该商品。

案例:某超市卖场内销售的容声牌冰箱,标价签标示:原价2699元/台,现价1671元/台。经查实,该商品在降价前无销售记录。

■解读:对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的规定,构成了“虚构原价、谎称降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B

出尔反尔不履行承诺

案例:某电器零售商场于今年1月在报纸上刊登促销广告“笔记本电脑单件满6500元送4GU盘1个”,某消费者在该卖场内以6800元的成交价,购买了三星NP-R458-DS03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但实际赠送的是1GU盘1个,其理由是4GU盘已送完,该商场未履行价格承诺。

■解读: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不履行价格承诺”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某家电商场于今年5月做促销活动时,在报纸广告及门店告示中均标明:购物累计满1.2万元,送笔记本电脑1台。某消费者在该商场购物累计金额1.3999万元,要求赠送笔记本电脑时,该商场负责人以让利商品不参加赠送活动为由予以拒绝。

■解读: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附加条件”,“销售商品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承诺”的价格欺诈行为。

C

谎称降价忽悠市民

案例:某百货商场于今年2月销售的羽绒服、皮革服、羊毛衫等服装,一上柜即按吊牌价减现,即从未按服装上的吊牌价销售。譬如,某羽绒服吊牌价为728元,其POP广告牌标示:减现292元,实际售价为436元。

■解读:对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谎称降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某超市于今年5月对美的电风扇、旁氏清透净白洁面乳、盼盼烧烤牛排等三种商品进行降价促销时,虽使用了降价标价签,但未填写具体降价的起止时间。

■解读:该行为违反了“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的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D

谨防价格欺诈十大陷阱

一、虚假标价。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二、两套价格。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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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模糊标价。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四、虚夸标价。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五、虚假折价。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六、模糊赠售。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七、隐蔽价格附加条件。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八、虚构原价。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九、不履行价格承诺。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十、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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