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户口迁移手续,离婚后户口迁移程序?

离婚户口迁移手续,离婚后户口迁移程序?

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3.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3.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

询。

 

第二篇:离婚的程序和手续

离婚的程序和手续

离婚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可由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颁发离婚证。

第二种是,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

由于离婚情况不同,决定离婚程序也有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之别:

一、双方自愿离婚-(行政程序)

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当事人双方一致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程序是: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双方亲自持下列证件和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

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行使婚姻管理和监督职能。审查的过程也是对当事人进行引导调解和说服教育的过程。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诉讼程序)

只有一方要求离婚的在《婚姻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可用两种方式解决:

(一)是调解。

调解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对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进行调解。这些单位在调解时,应尽量促使夫妻感情和好。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实在没有办法和好的,不要强制调解和好。如果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二)是起诉。

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首先进行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发给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制作调解协议书发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的可能,且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3)不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但调解无效的,可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

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导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一)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核准或判决撤销婚姻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经判决婚姻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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