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怎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

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

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l、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l)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2)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五、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特别规定有哪些?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第二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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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若干份,

有二审的,应当提交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文书,共三份;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或者仲裁委出具的生效证明

根据终身判决书的内容,先至生效判决书的书记员,直接申请;亦可以到法院立案大厅的诉讼材料中转中心,提交书面的申请。

温馨提示:终审法院的做出的判决生效时间不是做出之时,而是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 (6)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是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和律师证件的复印件;

(7)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组织代码证相关证明复印件;是个人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材料;

(8)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二、提交法院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商事仲裁案件的执行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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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执行费用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申请执行费不由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交纳。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 谌磊 附件: 1、 终审判决何时生效?

2、 民事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的确定?

3、 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以下文章信息:来自朱律师博客】

终审判决书何时生效?

今天有一个二审终审的案子需要申请强制执行。写申请书的时候,我不知怎么了,向身边的同事随便问民事终审判决的生效时间怎么算。他说算什么,终审判决自判决作出之日起生效了。刚开始,我也觉得有道理,只是没把握,但总觉得不对劲。写完申请书后我就去网上查,结果答案竟然五花八门。但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认为民事终审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是认为民事终审判决自宣判之日起生效,一是民事终审判决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一是民事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没想到一个这么简单的法律常识竟然会这样模糊,我都搞不清自己是不是律师了,呵呵。

没办法,还是先从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法条开始重新学吧。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第二款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第七章第二节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 ??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条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条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九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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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列了以上的法条后,还是没有具体的答案。后来又请教了几个老律师,有的说是民事终审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的说是送达之后生效。后来又请教了一个法院的工作人员,他说是送达后生效。

还是模糊,自己思考吧。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通常情况下的民事诉讼,需要有诉讼的请求者,诉讼请求的相对者和诉讼请求的审理者这三个最基本的主体来进行。为保障民事诉讼的公平,法律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从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和维护当事人知情权的角度,法院的裁判必须向当事人告知,而这种告知不是随意形式的告知而是有着规范程序和严格制度的告知,那就是送达制度。所以,我最终认为民事终审判决是自该判决书送达之日的次日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请各位法律人赐教)

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生效日期的确定 张律师

(一)调解书的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89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意见》第96条规定:“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自双方在民事调解协议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外,以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为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日期。如调解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

(二)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就是说判决的生效日期是上诉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那么上诉期间如何确定呢?《民诉法意见》第165条“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后,判决书、裁定书并未生效,只是该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了,因为后收的人仍有权提起上诉,要等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后,判决书、裁定书才生效。 因此,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日期是上诉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判决书如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的次日为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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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效日期。

(三)二审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其生效日期,民事诉送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上述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但仍存在生效日期的确定问题。是判决书的作出之日,还是送达当事人之日?笔者认为,应是送达当事人之日。因为判决书只有送达才能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才能按照判决书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判决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应以最后收到的判决书的日期为生效之日。虽然当事人收到的时间有先后,但同一判决的生效日期只能是一个,否则当事人也无法正确地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因此,二审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书的生效日期为当事人签收之日。如判决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四)支付令的生效日期

《民诉法》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是十五日,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因为债务人只要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从表面上看支付令似乎一送达就生效,因为债务人如没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但这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生效,还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支付令还有可能自行失效。

因此,支付令的生效日期是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第十六日。

(五)裁定书的生效日期

民事裁定书主要是处理程序问题。由于民事裁定内容和制作法院不同,因而民事裁定生效时间也不尽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一经送达便产生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裁定,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裁定允许上诉外,其余裁定一经送达便生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有上诉期的民事裁定,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且上诉期届满的次日,为该民事裁定生效之日。

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该人民法院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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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因此, 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案件,由制作该项法律文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使该案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该案的执行仍由原来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 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涉外执行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组织的水平较高、设备较好,能够更好地完成涉外民事案件的执行任务。

第三,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由制作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类法律文书都是在紧急情况下制作的,均应及时执行。由制作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执行,有利于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 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决书和调解书的执行,由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保证该项法律文书正确及时地执行。

第五, 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机关证明的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由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 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决定,有的民事执行案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如果当事人分别由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则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 已经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该案不属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执行工作的及时进行,防止发生推诿扯皮现象,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但确有异议,认为本院也无管辖权而必须再次移送的,则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八, 民事执行案件可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上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权执行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执行案件,认为有特殊原因不便或者不能执行,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在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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